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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为方便,不同意接受移送。

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二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2002年试卷三第72题)

CD

民诉法第22条、36条。

3.东方运输公司对其运输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该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分歧,遂引发诉讼。

请问:

下列哪些法院对于该案有管辖权?

A.投保车辆购买地法院B.投保车辆运输目的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D.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

(2000年试卷二第54题)

BCD

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5条。

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车辆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4.A县与B、C、D、E四县相邻,营业地在A县的环宇公司与营业地在B县的泰隆公司在C县签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提货地点为环宇公司,在C县的仓库;

提货方式为购方泰隆公司自提;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D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到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

该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环宇公司可以依法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该买卖合同纠纷?

A.向D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C.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D.向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1999年试卷二第61题)

BC

考察当事人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况。

民诉法第25条,适用民诉法意见第24条规定了协议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另外,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46条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因此在买卖双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无效时,只能根据民诉法第24条规定向法院起诉。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法院对因共同海损而提起的诉讼无管辖权?

A.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法院B.被告住所地法院

C.共同海损算地法院D.航程终止地法院

(1998年试卷二第16题)

B

见民诉法第33条。

在民诉地域管辖中因海难救助或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比较特殊,不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

海难救助,由救助地和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6.锦江县龙口县华阳县均为南武市的市辖县,属G省锦江县东方化工厂与龙口县生资公司在华阳县签订一份化肥购销合同,东方化工厂为出售方,生资公司为购买方,货款京价为15万元,合同约定由东方化工厂将货送至龙口县生资公司。

现当事人双方同意以协议的方式约定该合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

依照我国法律,他们可以约定哪一管辖法院?

A.锦江县基层人民法院B.龙口县基层人民法院

C.华阳县基层人民法院D.G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7年试卷二第63题)

ABC

解析:

见民诉法第25条。

7.根据《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哪些诉讼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原被告住所地在我国领域内的不同辖区,原告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人提起的诉讼

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D.残疾人对非残疾人提起的诉讼

(1996年试卷一第63题)

BC解析:

民诉法第23条第1项: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与A的叙述不同。

8.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

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题中甲厂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有仲裁协议,因此法院有管辖权,应继续审理。

10.1996年3月,家住B市海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所在地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

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1996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发发家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区。

而在199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迁至B市夏浦区,并在该区落入户口,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B.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B市正义区法院

C.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B市夏浦区法院

D.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至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997年试卷二第18题)

A

民诉法第22条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34条。

二、诉

本章重点是诉讼标的的确定诉的分类,反诉等。

1.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元。

现王在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

现问:

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2002年试卷三第28题)

C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

诉讼标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不同。

2.张兰起诉陈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四间,共有存款10000元)。

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A.张兰提出的离婚请求B.张兰要求分得的两间房屋

C.张兰要求分得的5000元钱D.张兰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钢之间的婚姻关系

(1998年试卷二第19题)

D解析:

同上题。

三、当事人

1.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柯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

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理由拒绝赔偿。

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柯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柯,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柯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周童

(2002年试卷三第22题)

见教材原、被告的概念,注意本案未成年人侵权,只能以侵权人为被告,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

2.甲市物资局所属的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于1998年10月与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此时,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与甲市物资贸易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成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现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该是谁?

A.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B.甲市物资局

C.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或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D.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1999年试卷二第16题)

适用民诉法意见第50条: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为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因此选D项。

3.被继承人王明春于1997年去世,其妻张王氏先于其死亡。

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两人,女王繁丽、王繁梅两人。

其长女王繁丽于1996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

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两人同继承王明春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分割的观点既不同意王繁茂的观点又不同意王繁学的观点,李玉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春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哪些人?

A.王繁学B.王繁梅C.李玉芬D.李玉玲

(1998年试卷2第54题,类似题有1997年试卷2第70题,2000年试卷2第16题)

ACD

王繁梅与王繁学、王繁茂的观点不同,有其独立的诉讼请求,是第三人,另见适用民诉法意见第54条。

在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4.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

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同时向甲、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2002年试卷三第63题)

适用民诉法意见第53条

四、民事证据

1.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有该合同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

(2002年试卷三第76题,类似题有2000年试卷三第52题)

ABD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证据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依据该条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本题中选项C表述过于绝对,应予排除。

  

2.《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7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该“新的证据”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将有,但在一审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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