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客运员考核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高级客运员考核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级客运员考核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美国西北航空公司
澳门航空公司
奥地利航空公司
韩亚航空公司
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
菲律宾航空公司
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
老挝航空公司
尼泊尔航空公司
罗马尼亚航空公司
斯堪的纳维亚
(北欧)航空公司
瑞士航空公司
泰国国际航空公司
美国联合航空公司
缅甸航空公司
柬埔寨航空公司
越南航空公司
6U
乌克兰航空公司
1.2世界机场和城市代码
AMS:
阿姆斯特丹 AKL:
奥克兰 ATH:
雅典 ATL:
亚特兰大
BCN:
巴塞罗那 BEG:
贝尔格莱德 BER:
柏林 BRU:
布鲁塞尔
BNE:
布里斯班 BOM:
孟买 BKK:
曼谷 BWN:
斯里巴加湾(文莱)
CAI:
开罗 CGN:
科隆 CMB:
科伦坡 CPH:
哥本哈根本
CPT:
开普敦 DEL:
德里 DUS:
杜塞尔多夫 FNJ:
平壤
FRA:
法兰克福 FUK:
福冈 GUM:
关岛 GVA:
日内瓦
HAM:
汉堡 HAN:
河内 HAV:
哈瓦那 HEL:
赫尔辛基
HKD:
函馆 HKG:
香港 HNL:
夏威夷 ISB:
伊斯兰堡
JKT:
雅加达 JNB:
约翰内斯堡 KUL:
吉隆坡 KHI:
卡拉奇
KHH:
高雄 LAX:
洛杉矶 LHR:
伦敦(希斯罗) LON:
伦敦
LIS:
里斯本 LYS:
里昂 MAD:
马德里 MAN:
曼彻斯特
MEL:
墨尔本 MIA:
迈阿密 MIL:
米兰 MNL:
马尼拉
MOW:
莫斯科 MUC:
慕尼黑 NBO:
内罗毕 NGO:
名古屋
NGS:
长崎 NYC:
纽约 OSA:
大阪 OSL:
奥斯陆
PAR:
巴黎 PUS:
釜山 RGN:
仰光 RIO:
里约热内卢
ROM:
罗马 RUH;
利雅得 SAO:
圣保罗 SEA:
西雅图
SEL:
汉城 SFO:
旧金山 SGN:
胡志明市 SIN:
新加坡
SOF:
索菲亚 SPK:
札幌 STO:
斯德哥尔摩 STR:
斯图加特
SYD:
悉尼 THR:
德黑兰 TLV:
特拉维夫 TPE:
台北
TYO:
东京 ULN:
乌兰巴托(蒙古) VIE:
维也纳 VTE:
万象
WAS:
华盛顿 WAW:
华沙 WLC:
惠灵顿 YMQ:
蒙特利尔
YOW:
渥太华 YTO:
多伦多 YVR:
温哥华 ZRH:
苏黎世
1.3国家货币三字代号
美元港币欧元日元马来西亚人民币
2.民航航空法和国际公约的有关内容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1.2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1.3第九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
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
(如加承运人、代理人、机场或者公共利益、生产经营都是×
)
2.1.4第九十二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
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
工商登记。
2.1.5第九十三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适应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二)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指空勤、机务、鉴派、通讯)
(三)有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1.6第九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航班运输(以下简称航班运输)的航线,
暂停、终止经营航线,应当报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2.1.7第九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定。
●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国际航空运输运价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
没有协定、协议的,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制定运价,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1.8第九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不定期运输,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
准,并不得影响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
2.1.9第一百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
公共航空运
输企业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
禁止旅
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2.1.10第一百零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以非
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除因执行公务
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
禁止
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2.1.11第一百零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优先运输邮件。
2.1.12第一百零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2.1.一三第一百一十条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
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三)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四)民航规定客票应当包括定票日期和地点。
×
2.1.14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也是最终凭证×
2.1.一五行李票包括以下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还包括行李的内容×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2.1.11第一百一十三条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
受该航空货运单。
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
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2.1.12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
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
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持票人员才算、偷渡人员不算旅客)
2.1.一三旅客我、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过失责任或主观责任)
2.1.13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2.1.14第一百二十九条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
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大约为2万美元)
(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
(20美元)
(三)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2.1.15第一百三十四条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
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
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
2.1.16第一百三十五条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
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2.1.17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
人提起诉讼。
2.1.18第一百四十五条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
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
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试飞不是通用航空。
2.1.19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
2.1.20第一百四十七条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
记。
(不用工商登记)
从事飞机经营性通用航空可以是企业法人或是个人。
2.1.21第一百五十条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2.2《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部分内容
2.2.1第一条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加区域或空间×
2.2.2第二条 领土:
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2.2.3第二十九条 航空器应备文件
约国的每一航空器在从事国际航行时,应按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携带下列文件:
一、航空器登记证;
二、航空器适航证;
三、每一机组成员的适当的执照;
四、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五、航空器无线电台许可证,如该航空器装有无线电设备;
六、列有乘客姓名及其登机地与目的地的清单,如该航空器载有乘客;
七、货物舱单及详细的申报单,如该航空器载有货物。
2.2.4第四十三条 名称和组成
根据本公约成立一个定名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组织。
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国机构组成。
(芝加哥公约的执行机构)
2.3《华沙公约》的部分内容
2.3.1华沙公约签订于1929年10月12日,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国际上第一部重要的航空私法。
公约于1933年2月一三日生效,公有100多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送交了加入书,1958年10月一八日开始对我国生效。
公约的有效文本是法文文本,存档国是波兰。
2.3.2公约第十八条规定:
●航空运输的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
(包括空运)
2.3.3公约第二十条规定:
●主观责任()过失责任制(
)
2.3.4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在运输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金
法郎为限(17个特别提款权、20美元)
三、关于旅客自己保管的物件,承运人对每个旅客所负的责任,以5000法郎为限。
四、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大责任是12.5万法郎,行李和货物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