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信用证的审核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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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信用证的审核Word文档格式.docx

1

信用证开来后,应立即根据买卖双方已签定的合同及有关国

际惯例,特别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

物)规定对信用证内容逐项认真检查。

一、信用证的审核的依据

1、合同条款

信用证的审核首先应该依据买卖双方所签定的合同,信用证

中的条款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ISBP)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虽然不是法律

但在国际货款的结算中,已经被世界银行普遍接受,若买卖合同

中没有规定的相关条款,而恰巧双方又在此类问题上发生争议,

就要以UCP600和ISBP规定为准。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InternationalStandardBankingPracticeforthe

ExaminationofDocumentsunderDocumentaryCredits,简称

ISBP),ISBP旨在统一并规范全球各地银行在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

的不同做法,减少单据的不符点,降低单据的拒付率,以使得信

用证的操作更为简便。

【知识链接】:

ISBP是一个供单据审核员在审核跟单信用证

项下提交的单据时使用的审查项目(细节)清单。

ISBP于2002年

首次通过,作为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应用广泛的关于跟单信用

证的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必不可少的补充,得

到了(各界)广泛的接纳。

通过详细规定跟单信用证操作中的细节——比如如何签发

海运提单,保险单据的关键特征,如何处理拼写和打印错误等,

ISBP填补了概括性的UCP规则与信用证使用者日常操作之间的差

距。

02版的ISBP作为UCP500的补充,在那时是广为人知的ICC

2

规则,但UCP在2006年进行了修改,对ISBP进行更新,以便与

新版的UCP(现在叫做UCP600)配套,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UCP

的修订本将在2007年7月1日生效。

2007年版本的ISBP保留了许多旧版的规定,但也作了一些

调整。

修改包括:

(1)删除了旧版ISBP中与UCP600不相匹配的段落。

(2)在语法、标点等方面作了一定的技术性调整。

(3)修订了在新版UCP中不再有效的部分。

3、实际业务的习惯做法

鉴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各个国家的贸易做法不尽相同,因

此,审核信用证也应结合实际业务中的习惯做法。

二、通知行审核信用证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外贸企业的共同责任,但审核内容各

有侧重。

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

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问题。

出口企业则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内容与

买卖合同是否一致,我方能否接受照办等。

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其权利和义

务是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及时澄清疑点,讲信用证及时通知给

受益人,并有权力收取相关费用。

虽然通知行只负责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并进行通知,并无审

核信用证的义务。

但是实务中通知行往往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审

核信用证。

通知行的审核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关系,其审核的重

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政策上审核

(1)开证行所在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对我国的政治态度

(2)开证行的政治背景如何

(3)信用证中是否有歧视性内容

【例1】:

“31D:

DATEANDPLACEOFEXPIRY091118INPUBLIC

3

OFCHINA”。

我们能够接受这种条款?

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称为“PEOPLE’SREPUBLICOFCHINA”

【例2】:

“44E:

PORTOFLOADING/AIRPORTOFDEPARTURE

CHINESEPORT”

“44F:

PORTOFDISCHARGE/AIRPORTOFDESTINATION

HONGKONG”

这两个信用证条款中存在什么问题?

意思是从中国内地港口装运至香港。

我们坚决要求开证人将CHINESEPORT修改为一个具体港口名

称,绝对不能将中国与中国香港特区并列开来。

2、对开证行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进行审核

(1)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开证行的资信状况相称,若是保兑信

用证,对保兑行的资信情况也要审查。

一般而言,银行开立信用证的最高金额是其总资产的15:

10000,超出此金额信用证付款就没有保证。

而对于世界排名前500的大银行,一般没有金额的控制。

(2)经营作风是否稳健。

3、索汇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

信用证的索汇路线必须正常、合理,若索汇路线迂回、环节

过多,应与开证行联系进行修改。

4、审核信用证的印签、密押是否相符

(1)信开信用证

审核授权人签字,如果发现签字不清,或在其签册及增补的

印签上找不到该人签字时,就要在其来证上注明“印签不符,待

证实后办理出运”的字样。

同时,发函或发电查询开证行,待得到证实后再通知受益人,

如果得不到证实,则说明是假证。

(2)电开信用证

通知行需要核对密押是否正确,如果发现密押不符,那么通

4

知行应在该证上明确注明“密押不符,请勿出运”,“详情后告”

或类似字样,提醒受益人注意,待收到国外银行的复电证实后,

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益人,不能口头通知。

如果得不到正式,则说明该证是假证,受益人不能使用。

SWIFT

开立的信用证则无需核对密押。

三、受益人审核信用证

出口方在收到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以后,首先要审核信用证,

认真细致地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进行审核是关系到出口商是否能

够安全及时收取货款的关键。

出口商审核信用证时的主要依据是国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交易双方成交的合同,《UCP600》以及实际业务中出现的具体情况。

审核信用证通常遵守的原则是:

信用证条款规定比合同条款

严格时,应当作为信用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

而当信用证的

规定比合同条款宽松时,往往可不要求修改。

(一)从总体审核信用证

1、有效性——关键

(1)有效期(31D)

没有有效期的信用证对受益人如同一张废纸。

(2)保留性条款

有保留性条款存在,则该证无效。

例如:

THISCREDITWILLBECOMEOPERATIVEAFTERRECEIPT

OFSATISFACTORYCREDITREPORTONTHEBENEFICIARYTHROUGH

THEIRBANK”(通过银行开立的有关受益人令人满意的自信报告后

该证才有效)

这是非常典型的暂不生效条款,只有受益人拿到令开证人满

意的资信报告,开征人才到银行对该证进行修改,得到修改后受

益人才可使用该证,至于何谓“满意”的资信报告,非常模糊。

(3)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对于信开证和电开证要有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在什么情况

5

下履行付款责任的字句;

否则,该证无效。

“WEHEREBYENGAGEWITHDRAWERS,ENDORSERSAND/OR

BONAFIDEHOLDERSTHATDRAFTSDRAWNANDNEGOTIATEDON

PRESENTATIONANDTHATDRAFTSACCEPTEDWITHINTHETERMSOF

THISCREDITWILLBEDULYHONOREDATMATURITY”

我们兹对出票人、背书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保证:

凡按本证

条款开具及议付的汇票一经提交即予承兑;

凡依本条款承兑的汇

票到期即予照付。

(4)40E栏目

Ucp600新增了40E栏目,用来表明所开立的信用证适用的规

则,便于受益人清楚的了解约束信用证的规则,从而减少发生误

解的可能性。

2、真实性

信开证中是否有“印签相符”

电开证中是否加盖“押符”章。

如果没有这类印章,就要对信用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进

一步核实。

3、完整性

信用证本身内容要完整:

(1)信用证所有的页次(含附件)

(2)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所附面函;

(3)信用证修改书

信用证27栏表明1/2,则我们一定要找到2/2,否则,信用

证不完整。

4、风险性

审核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如果发现有类似的条款一定要删

除;

否则,安全收汇就失去保证。

知识链接:

“软条款”

软条款又称陷阱条款,它是指信用证中加入一些特殊条款,

6

使受益人无法控制其执行情况。

它赋予开证行或申请人单方面的

主动权,使得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可随时因开证行或申请人的

单方面行为而解除,从而变相地成为可撤销信用证或银行付款责

任不明确的信用证。

以其所附条件的生效方式表现出的虚假性和

隐蔽性而言,这类软条款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危害比单纯的伪照信

用证更胜一筹。

【案例分析1】:

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

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

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

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

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

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

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

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人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

后来,受益人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

“托

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

属伪造”。

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

受益人

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请:

(1)指出案例中信用证软条款并分析

(2)如果你是受益人,受到该证后,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2】:

某中行收到金额为USD1,092,000.00元的信

用证,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

来证含有这样一个“软条款”:

“只有在收到我行加押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通知的买方装运指

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运,而且该修改书必须

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SHIPMENTCANONLYBEEFFECTEDUPON

RECEIPTOFBUYER’SSHIPMENTINSTRUCTIONS,NOMINATIONNAME

OFCARRYINGVESSEL,DATEOFSHIPMENTINTHEFORMOFOUR

AUTHENTICATEDCABLEAMENDMENTTHROUGHADVISINGBANKANDCOPY

OFSUCHAMENDMENTMUSTBEINCLUDEDINEACHSETOFDOCUMENTS

FORNEGOTIATION),同时,规定:

“1/3的正本提单在装船后特快

7

邮寄给申请人”。

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关注这

些条款,并作好防范。

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

一份,修改书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

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证密码。

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

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

人停止发货。

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

发,其风险不言而喻。

(1)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

【例如】:

“本证生效须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另行通知。

(2)限制出口商装运的条款

例如,货物只能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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