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所需提交的材料三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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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资产证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8、设立人名单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应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所应有三名以上合伙人);
9、设立人个人情况材料按一人一套顺序排列,报齐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
包括求学、就业和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简历;
(2)相关证件:
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司法职业或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专职执业的证明:
专职执业保证书;
原有工作的,应当提供辞职文件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批准退休的文件。
无业的,要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是农民的,要提供户籍证明;
除退休人员外,其它发起人要提供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服务中介机构的证明;
已连续执业的律师除外。
(4)与原律师事务所已交接业务和结清债权债务的证明;
(5)在申请设立新所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6)设立人申请到住所地以外的市、县设所的,应当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10、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逐项填写清楚,报所属司法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分所所属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即设立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以及是否同意设立等;
3、资产证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5、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及分所负责人人选;
6、派驻分所的律师个人情况材料,按照本规程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材料要求提交;
7、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三年、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逐项填写,报所属司法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五个备检索名称(在报送申请材料前提交并检索):
可以使用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也可以使用申请人本人姓名,加其它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
其名称由“安徽+申请人姓名(或加其它)+律师事务所”组成;
2、设立人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4、资产证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6、申请人个人情况材料按照本规程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九条要求提交;
7、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由设立人如实逐项填写清楚,报所属县(区)、市司法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需真实可靠,各一式两份。
除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外,均按照所列顺序装订成册。
篇二: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名称检索:
由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区(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手续。
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名称检索结果通知区(县)司法局。
二、提出申请:
设立申请人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三、初步审查:
区(县)司法局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设立人
设立人姓名
执业年限
是否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
XX
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性质
①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②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③个人律师事务所(三选一划)
拟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
天津市XX区X道X路X号
住所面积
X平方米
拟设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律师事务所准备检索的名称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1
XX律师事务所
2
3
4
5
区县司法局审查意见
公章
X年X月X日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见附件1)。
2、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设立人签字)
3、律师事务所章程。
(见附件2)
4、合伙协议。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见附件3)(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全体合伙人签字)(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
6、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租赁合同及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见附件4)
9、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档证和交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报送申请材料要求:
1、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须用A4纸打印和复印。
2、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左侧装订,不得粘贴。
附件1:
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中文名称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负责人
住所地址
天津市XX区X道X路X号(租、自置、其他)
邮编
电话
负责人承诺
我作为本所负责人郑重承诺:
设立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均真实有效。
保证律师事务所审核设立后,切实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性的对所内律师和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相关制度处理本所违纪违规人员。
负责人:
区县司法局审查意
见
市司法局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2: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
(1)设立合伙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2)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4)律师事务所章程落款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附件3: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会议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1)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合伙协议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附件4: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学历
学位
党派
组织关系所在地
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执业类别
律
师
执
业
经
历
起止时间
在何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类别
证明人
何时因何事由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承诺:
本人保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且以上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准确的,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填表人:
律师事务所拟同意转出证明
(1)拟同意律师转出设立律师事务所;
(2)已解除聘用合同或已在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结退出合伙手续备案;
(3)已办结的法律事务的业务档案已交接完毕;
(4)未办结的法律事务双方现已交接完毕;
并且已征得委托人同意;
(5)对在所执业期间可能发生的潜在执业风险已做出承担责任的承诺;
(6)其他债权债务已结清。
(律师事务所公章)负责人签字:
篇三;
律师事务所管理提交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提交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材料:
1、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提出五至十个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2、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拟任合伙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预核准材料: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提交名称变更申请书,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预核准申请表》,合伙所还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
在名称变更后,须提交登有变更名称声明的报刊,并办理律师事务所的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设立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材料:
1、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