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质检设备一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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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包号
货物服务名称
供应商资格要求
预算金额
1
质检设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A.到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n)按要求办理诚信入库、CA实名认证并网上报名、打印投标报名确认单。
B.到临沂市政府采购网(.cn)注册并登陆后进行网上报名。
60万元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
2016年11月23日08时30分至2016年11月29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环球国际六楼,第四中介机构办公室,请提前电话联系)
3.方式:
网上报名后现场购买。
C.提供下列材料装订成册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采购文件并登记备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单独递交查验):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
(3)由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缴费期12个月以上)。
(4)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法规的规定(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具有相关鉴定报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人授权委托书。
(7)成功报名回执单。
4、售价:
150元/份,售后不退。
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16年12月13日14时30分至2016年12月13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2016年12月13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
地址:
临沂市武汉路88号
联系人:
李主任联系方式:
0539-2863929
2.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
临沂市环球香樟园11号楼2单元1605
汤工联系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法律及范围
本次招标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本次招标仅适用于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项目。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山东双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的法人单位。
2.4“评标委员会”系指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负责组织,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2.5“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6本招标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招标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人。
2.7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投标人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2.8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及货币种类
3.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下同)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3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合格的投标人
5.1投标人必须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5.3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4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临沂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5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5.6合格的投标人将具有参加被评审的资格
6.投标有效期
6.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本须知第7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
7.1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从公司基本账户(含网银、电汇不接受其他形式)向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投标时携带缴费凭证到交易中心资金结算处换取收据。
汇款时注明交易登记号16CGSZ0938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款信息:
账户名称: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开户银行:
临商银行新华支行
账号:
818
万老师,联系电话:
7.2招标代理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均须原件)。
7.3若证实投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此造成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损失须由投标人承担:
;
8.基础资料提供
8.1投标人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的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投标人已认可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
8.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或影响竞争的其他不当条款的,请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以有效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及时给予答复。
招标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招标采购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未在要求的时限内提出,则视为招标文件不存在影响竞争的不当条款。
二、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人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
项目说明、要求
授予合同及参考范本
附件
9.2除本须知第10.1)款内容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或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临沂政府采购网上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或变更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者投范等要求。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
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0.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10.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请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
若没有,视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0.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0.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临沂政府采购网网上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应在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文件。
10.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或在政府采购网上通知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或政府采购网上的通知为准(若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出通知,则视为所有投标人都已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10.5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或在政府采购网上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0.6自招标文件发布至正式开标前,投标人除就标书问题与招标人进行咨询外,禁止以任何其他方式与招标人进行沟通接触,否则予以取消投标资格。
11.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或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
答疑会或进行现场考察的时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1.2投标人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2.解释权
12.1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
12.2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12.3若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同意及接受本招标文件之全部内容及条款。
13.知识产权
13.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招标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招标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13.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