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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的含义: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合同。

分类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简介

可调总价合同(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

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

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

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

(一)可调总价

可调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设计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在报价及签约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

但合同总价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

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可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可调总价合同列出的有关调价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

调价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价条款进行。

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方承担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

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风险。

可调总价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

款,所以工期在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二)可调单价

合同单价的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值。

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

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第三篇:

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与之配套的计价模式是定额计价。

2004年7月1日起苏州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⒈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范围包括: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⒉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但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范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范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⑴按包干范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⑵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⒊可调价格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确实需1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调整因素:

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⒈施工配合费:

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5%计取,具体百分比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⒉工程按质论价:

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垂虹杯、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国家优质奖等优质工程时,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根据省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

⒊工期奖: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工期奖的计取方法,计算工期提前天数时,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文件规定”或“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

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

2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

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

15%以内(含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超过±

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⑵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⒉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

10%以内(少数高价材料涨跌幅度可适当降低),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10%,超过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⒊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为方便计算,不对所有清单项目中的预算工资单价进行调整,而是只增加一项总人工费补差,并按中标价中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计算随人工费增加而增加的管理费和利润。

⑴工日数的确定: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

⑵预算工资单价价差按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减去调整前的预算工资单价。

3⒋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

⑵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

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⑶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⑷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

⑸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

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⒌暂定价的调整

⑴暂定材料价格,结算价按实际价调整。

⑵暂定项目费用,结算时能参照计价表的,按计价表计价后调整,不能参照计价表的,按实际费用调整。

(三)措施费的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范围:

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

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变更:

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确定同新增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⒉因施工条件改变:

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⑴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

⑵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4⒊因工期改变:

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工期的改变,由此造成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的增加或减少,按实调整。

(四)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

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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