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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业务是中国银行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日常理财服务项目。

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作为传统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有着独特的优势:

与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800多家外国银行建立了代理业务关系,国际结算网络完善;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材,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信誉卓著,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国际结算服务

  国际结算业务种类:

  1、信用证业务概述

  2、进口开证

  3、贸易项下出口来证

  4、汇款业务概述

  5、汇入汇款

  6、汇出汇款

  7、托收业务概述

  8、出口跟单托收

  9、进口代收

  10、涉外收入申报业务

  11、国际结算融资业务

  12、国际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信用证业务概述

(一)、信用证定义

  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二)、信用证业务功能:

  1、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提交合格的单证,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受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的约束;

  3、银行能够为出口商提供打包融资服务;

  4、出口商可凭已装船单据向银行办理押汇融资服务;

(三)、信用证种类: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指示,银行为申请人提供不经受益人(出口商)同意或通知,随时由申请人提出修改、撤回或注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3、保兑信用证与不可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是指另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

  4、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2)、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承诺延伸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其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权利行为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不限制某银行议付,可由受益人(出口商)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反之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

 

  3)、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4)、延期付款信用证指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指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直至到期日付款。

该信用证能够为欧洲地区进口商避免向政府交纳印花税而免开具汇票外,其他都类似于远期信用证。

 

  5)、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进口商)远期信用证,银行为买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信用证,买方为获得票据贴现市场的资金融通,对于合同证明即期信用证,申请开立以票据贴现市场所在地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客户使用五种信用证的便利程度比较

种类条件

即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自由议付信用证

汇票

需要或不要

不要

需要

需要

需要或不要

需要或不要

汇票期限

即期

 

远期

远期

即期

即期

受票人

指定付款行

 

指定承兑行

指定承兑行

开证行或议付行以外的其他银行

开证行或议付行以外的其他银行

限制/自由使用

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自由

付款给受益人的时间

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远期付款

即期付款(票面金额=净款+买方支付利息)

即期付款扣减利息

即期付款扣减利息

起算日

 

装运日、交单日或其它日

承兑日

承兑日

 

 

对受益人有无追索权

使用信用证的银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通知行或其他行

被选择愿意议付的银行

  5.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向中间商(受益人)提供对信用证条款权利履行转让便利的一种结算方式。

它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6.背对背信用证与对开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或第二信用证)是以中间商人作为开证申请人,要求原通知行,或指定银行向第二受益人开立、条款受约于原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比较

背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

1、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加列“transferable”字样

2、凭着原始信用证开立背对背信用证,两证同时存在。

2、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出去,该证就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在。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的付款保证。

3、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

4、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变更条款的新的可转让信用证,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然是转让行。

  7.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以客户担保债务偿还或贷款融资为目的而提供的银行信用保证。

一般有借款担保和履约担保。

进口开证

(一)、服务对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在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

(二)、服务功能和内容:

  1、对外开立信用证;

  2、对该信用证的修改;

  3、接收和审核国外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

  4、对外做出付款、承兑或提出拒付;

  5、对进口客户进行资金结算;

  6、协助客户对外进行查询。

(三)、办理信用证进口业务的步骤:

  1、进口商应向我行提交:

  1)、申请人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加签章;

  2)、贸易合同副本、进口批文;

  3)、外经贸部(委)核准批件;

  4)、企业营业执照;

  5)、预留印签。

  6)、按我行要求交纳开证保证金或抵押、质押担保或办理购汇手续;

  7)、经银行对开证申请书内容的合规性与表现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对外开出信用证。

  8)、开证行审核出口商委托其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规定的全套单据,开证行根据单据中有无不符点,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作出拒付或同意承兑/付款的决定。

  9)、审核来单无误,由进口商赎单并到银行办理该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手续。

  2、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

  1)、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

办理相关信用证项下融资,可解决客户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具体见国际结算融资章节)

  2)、相关咨询业务。

  (四)、客户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有关规定

  1、信用证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但不可撤销信用证,需经开证行、保付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修改才能成立。

若修改内容超出原有效凭证规定的范围,须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对外付款(承兑)日期。

银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若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则于到期日付款。

  3、拒绝承兑。

凡收到信用证项下来单,经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或经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表示的,均视为申请人拒受单据,银行将于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绝承兑的通知。

  4、信用证的注销。

信用证无论是否发生过支付,逾有效期3个月后银行将予以注销。

  5、信用证的撤销。

在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情况下,经有关各方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时,该信用证可以撤销。

贸易项下的出口来证业务

(一)、服务对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

(二)、服务内容:

  1、审核出口来证和修改的真实性,并通知国内出口商;

  2、转让及异地转证;

  3、信用额度贷款审证;

  4、审核出口商交来的货运单据和寄单;

  5、议付、押汇、贴现;

  6、人民币远期结售汇;

  7、代付运费、保费、佣金及有条件的解付业务;

  8、负责查询、催付、追短付款、追收利息、补寄单据等;

  9、考核客户信用。

(三)、信用证出口业务服务程序

  1、信用证通知

  银行收到国外来证核实其真实性后通知信用证受益人(国内出口商)。

  2、审单

  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或议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及供其审核的正本信用证,客户应填写审单记录表,以便银行联系修改单据和款项入账,并注明特殊要求。

如单证不一,客户有把握收汇,也可授权银行直接出单。

但如客户申请押汇,则单证相符才叙办。

  3、索汇

我行按照信用证指定的索汇路线和方式(电索或函索)经联行或代理行向偿付行索偿,或根据信用证要求,单到开证行付款。

(以上服务收费标准见费率表)

  4、结汇

收到款项后,转入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账户,客户可凭银行议付编号(记载于审单记录上)查询有关收汇情况,但属下列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a.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收汇,入其外汇结算账户,超出该账户最高限额的部分,应按规定予以结汇或按外管局规定办理;

  b.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及受益人在异地的出口收汇,按外管局规定办理原币划转或结汇后划转。

银行对外收汇后,将按客户指示及时办理入账或转汇手续。

  5、出口信用证融资品种

  a.打包放款(最高融资额为信用证金额的80%);

  b.出口押汇/贴现;

  c.买入票据(光票贴现)。

  6、相关业务咨询。

  备注:

  ●信用证在下列情况下予以撤销:

  1)、开证行要求撤销信用证,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收回全套信用证正本的;

  2)、受益人要求撤销信用证,并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全套信用证正本的。

  ●如受益人交单后银行审单发现不符点,申请人将联系受益人更改。

若无法更改,则可向开证行表提或电提。

如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开证行付款可按单证相符手续处理;若不接受,应马上通知受益人采取措施。

如认为是无理拒付,议付行有权利用UCP500条款与开证行交涉,协商解决。

 

汇款业务概述

  汇款业务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使用合适的支付凭证,付款方委托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方,以完成收、付款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有两种形式:

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

汇入汇款

1、汇入汇款业务分类

对公单位汇款、对使领馆和国外个人汇款两大部分。

2、汇款方式

电汇、信汇、票汇。

3、客户办理汇入汇款业务的注意事项

  1)、客户可在我行不同的业务部门办理开户、业务查询及有关问题的商洽解决。

  2)、出口收汇款项的结汇需要办理核销,客户可持核销单和汇款通知书到我行办理相应的手续。

  3)、在汇款已解付的情况下,如款项在户名和帐号出现问题须加修改,应持书面联系函通知银行更正。

4、汇款业务办理步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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