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采暖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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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
乙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符合节能标准;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不符合节能标准;
□其他:
2、采暖计费的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甲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甲方承担。
3、热量结算点设置在:
□双方约定的供热设施管护责任的分界点;
□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内;
□供热设施二次支线;
□楼栋;
第二条采暖期
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
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约定供暖时间为:
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第三条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
1、乙方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甲方运行调节方式的要求。
乙方需要调整运行状况的,应当符合甲方的运行调度要求。
2、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采暖建筑信息资料和实际用热状况,按国家和本市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核算乙方建筑采暖用热量,制定热能供应方案。
热能供应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建筑物所遵守的节能设计标准;
建筑物设计热负荷和耗热量指标;
应对气候变化的热量调整等。
热能供应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
采暖期内,甲方应当向乙方24小时连续供暖,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3、乙方(含乙方负责管理的采暖用户)按热能供应方案,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1)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
乙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
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本合同签订时,基本热价为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计量热价为元/千瓦时(或元/吉焦)。
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热价标准的,应当按调价方案的规定计算采暖费。
(2)市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方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暖期时间的缴费标准:
乙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
用热量(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
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
法定采暖期按天计。
计量热价为元/吉焦。
2、缴费期限
每年月日前,乙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月日至次年月日)的基本热费足额缴纳给甲方。
计量热费的缴纳时间为:
,计量热费的逾期违约金计收时间为: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缴纳:
□直接向甲方缴纳;
□缴至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4、双方应当在供暖起、止日,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进行书面确认。
5、热计量装置损坏、出现故障等不能正常计量时,乙方按热计量装置损坏前一个查表周期的日平均用热量计缴热计量装置损坏期间的采暖费。
6、甲乙双方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共同提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经检测,热计量装置准确的,检测费用由提出方支付;
热计量装置不准确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热计量装置。
第五条供热采暖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1、甲乙双方约定,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
甲乙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
具体划分如下:
(1)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2)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乙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可以委托甲方承担相应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的责任,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乙双方对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热计量装置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热计量装置首次检定和安装后,其运行、周期检定、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的除外。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向乙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保证室内温度不低于°
C,且其他供热参数符合双方的约定。
2、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在采暖期内除因锅炉、管网发生故障,以及不可抗拒等因素外,不得无故停暖。
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乙方。
3、负责热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定及更新改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的除外。
4、有权对乙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乙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
5、对乙方的供热采暖设施运行进行指导。
发现乙方供热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乙方存在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运行管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伪造运行记录、自行改变房屋结构,以及其他违反本合同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或整改。
6、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
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7、供暖前日,应当与乙方沟通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并与乙方约定相关工作的时间进度。
8、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甲方报修电话号码为:
9、采暖期内接到乙方报修后,甲方应当在小时内回复乙方;
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甲方应当立即处置。
10、采暖期内,甲方因所管护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乙方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11、应乙方要求,协助、配合供热采暖设施抢险、抢修作业。
12、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热能供应方案供热,并对甲方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2、采暖期内,应当指派具有供热运行调节、维修技能的人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采暖系统进行调节,执行甲方的供热调度指令,做好节能工作。
3、采暖期内,乙方负责运行管理的人员应当填写运行调节、维修记录,按甲方要求提交有关供热运行参数。
4、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缴纳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
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乙方有权拒缴采暖费。
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甲方核实。
5、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供热采暖设施进行管护,排查安全隐患,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接到甲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6、负责管护责任范围内供热采暖设施的应急处置。
按本市供热管理、应急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在应急处置中,需要甲方提供援助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7、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或改装供热采暖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
确需改动供热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和采暖设施的,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需方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8、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在管护责任区域内公告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
在甲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9、甲方根据计量管理、供热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需要改动、更换热计量装置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10、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乙方已足额缴纳采暖费,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乙方缴纳的基本费用,并按支付违约金。
退费额=日平均基本热费×
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基本热费=采暖费基本费用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暖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供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甲方未尽管护义务,造成乙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供热质量未达到热能供应方案要求的,甲方按如下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或其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等乙方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除外):
(1)减收或者退还乙方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2)。
(3)。
4、甲方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采暖期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供热中断而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退还乙方未产生的相应采暖费:
(1)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
(2)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后,影响供热设施运行。
(3)停气、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甲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每次不得超过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次。
(5)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的其他行为造成供热中断的。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缴纳采暖费,除须按合同约定缴纳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未付金额的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限制供热或暂缓供热。
2、乙方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倍计算。
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3、乙方擅自拆改供热采暖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增加采暖面积或采暖设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甲方入户作业、拒绝甲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及法规政策规定的用热行为,经甲方制止逾期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限制供热或暂缓供热;
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甲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乙方拆改热计量装置或乙方其他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不能正常计量的,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双方其他违约责任:
(1)在供暖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该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就由谁承担责任。
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