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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例1.美国法不同于英国法之处在于(B)

A.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B.有联邦法与州法之分

C.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D.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考核知识点:

美国法的特点,参见P12

考核知识点解释:

美国法与英国法有相同之处,如都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等。

但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

例2.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担

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A)

A.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B.在履行期到来时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C.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D.在违约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可预见规则,参见P9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

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例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合同规定凭单付款,但对付款地点未作明确规定,则买方的付款地应为(C)

A.货物所在地B.卖方营业地

C.合同规定的交单地D.买方营业地

买方的义务,参见P8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七条规定,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

或者(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二)判断题

例1.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

(√)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损害赔偿的范围,参见P127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2)财产损失的赔偿;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例2.对价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一项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参见P34

英美法认为,一项有效合同应具有对价。

对价即相互对待给付。

大陆法系没

有对价这个概念。

所以,对价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例3.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多于合同

规定的数量,则买方可以收取交部分的货物,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卖方违反合同买方的救济,参见P95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二、主观题部分

(一)名词解释

例1.先例拘束力原则

英美法的特点,参见P8

所谓“先例约束力的原则”,是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例2.情势变迁原则

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参见P65

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示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变更(如增加或减少履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等)的一项法律原则。

例3.合同落空

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参见P66

合同落空是指合同签订后,非因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当事人订约时谋求的商业目标受挫,致使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合同的履行从商业角度看已经不可能,则可以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例4.不可抗力制度

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参见P67

不可抗力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一方遭遇了人力所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是合同履行不能活不能按期履行,遭遇事故的一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例5.直接代理

代理的分类,参见P140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其效力

直接溯及本人。

例6.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其效力

不直接溯及本人。

除非代理人将合同转让给本人,否则本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中的权利,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向本人提出要求。

例7.不容否认的代理

不容否认的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

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例8.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分类,参见P182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例9.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可以股票形式依法

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股东和公司均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例10.股份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

例11.判例法

英美法系的特点,参见P8

判例法是指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

判例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采纳“先例约束力的原则”。

例12.发价的撤回

国际货物卖卖合同的成立,参见P83

发价的撤回,是指在发价人发出发价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将该项发价取消,使其不发生效力。

例13.发价的撤销

发价的撤销,是指发价人在其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后,将该项发价取消,从而使发价效力归于消灭。

例14.权利担保

卖方的义务,参见P90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例15.预期违约

违约责任,参见P55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事实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例16.实际履行

违约的补救方法,参见P56

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所应承担的义务。

例17.违约金

违约的补救方法,参见P63

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例18.合伙企业

国际商事组织的类型,参见P160

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组织。

例19.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分类,参见P160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例20.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业务、分担责任,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

例21.根本违反合同

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参见P95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例22.对价

合同的有效条件,参见P34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例23.约因

合同的有效条件,参见P36

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

例24.母公司

所谓母公司,系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从而能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例25.子公司

所谓子公司就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公司企业。

例26.分公司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种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例27.代理

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的法律行为。

例28.客观必需的代理

客观必需的代理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时,如发生可能导致财产遭受损失的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代理人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这种财产,则他有权以财产所有人的名义,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处置,该行为称为客观必需的代理。

例29.追认的代理

追认的代理,是指如果代理人XX或者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本人名义订立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可以追认代理人的行为。

一旦本人追认代理人的行为,就等于代理人享有了代理权,代理人的行为对本人就具有拘束力。

例30.催告

催告是大陆法系特有制度,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合同的通知。

(二)简答题

例1.简答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

国际商法的渊源,参见P3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一个重要渊源。

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国家的商业团体根据长期的商业习惯制定的。

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按照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例2.简答大陆法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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