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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方的工资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交付给女方支配,男方不得违约,否那么女方有权提出离婚,[婚后财产]不分割,全部归女方所有。

4.举行婚礼后双方都不准吸烟及暴饮酒。

双方婚后要夫妻恩爱,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永远不离不弃、谁也不准提离婚,如一方提出离婚,那么提出方放弃一切,财产全部归对方所有。

5.假设女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造成产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男方不得擅自另结新欢弃女方于不顾。

否那么,男方将所有婚前婚后的财产财物全部归于女方所有,不得异议。

6.假设女方于男方前身故,而女方父母还在世,男方需代女方在其[有生之年]照顾双亲,并视同已亲,无愧于心善待女方的亲友,如视自己的亲友。

7.夫妻双方,不管婚前贫富差距有多大,婚后男方得要做到对女方尊从三从(听从,服从,随从),四得(就得,忍得,舍得,做得)。

并且努力做到:

以关心老婆为荣,以无视老婆为耻!

以伺候老婆为荣,以麻烦老婆为耻!

以赞美老婆为荣,以批评老婆为耻!

以抢做家务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下班回家为荣,以夜不归宿为耻!

以老实专一为荣,以沾花惹草为耻!

以遵守家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上缴工资为荣,以窝藏奖金为耻!

二.青春损失赔偿

双方自由恋爱数年,男方早女方的健康状况,假设女方由于自身的健康状况等种种原因而不能生儿育女或不如男方所愿育男育女,男方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借腹生子、休妻且擅自另结新欢,或搞[婚外情],或[包二奶]等,否那么愿意放弃一切,假设由此而引起争议或最终离婚,男方的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作为对女方的青春损失赔偿,男方不得异议。

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夫妻婚前财产公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经过公证后产生法律效力。

1.婚前财产:

夫妻双方,不管婚前贫富差距有多大,女方婚前的所有财产与男方无关,但男方婚前所有财产、财物与女方共同享有;

男方在婚前所签定的一切所有债权债务及任何税务税收等与女方无任何关系。

2.婚后财产:

女方独立支配所赚取的所有财产,男方所经营的,赚取的或共同所赚取的所有财产等均与女方共同享有,但男方在婚后单方面〔没有双方共同签订的任何约定/合同/债务等〕或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签下的一切所有债权债务及任何税务税收等与女方无任何关系。

备注:

根据婚姻法的[第17条规定],以下这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专利权、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8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那么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备注:

1.上面都是一般性规定,涉及到赠与和继承,又有例外。

2.赠与:

按照第22条规定,夫妻结婚,如果是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按买房和结婚的时间先后不同,分两种情况处理。

2.1如果是婚前父母为购置婚房出资的,出的钱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是个人财产,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那么是共同财产。

2.2如果父母是在婚后出钱给小夫妻买房的,这笔钱应当算作对夫妻两人的赠与,是共同财产。

但如果父母明确提出,只是送给自己的子女,那就算个人财产。

3.继承:

父母死亡,子女会继承遗产。

如果夫妻中,一方父母特别富裕,子女就能继承到巨额财产。

但不管这些被继承的财产数字有多庞大,如果没有特别声明,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有一种情况是例外。

如果父母按照第22条有关赠与的规定,在生前公证立下遗嘱,特别提到在自己死后,把财产遗赠给子女一人,这样的财产,那么只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个人财产婚后仍是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不管婚前贫富差距有多大,结婚时间超过了8年,两人各自拥有的财产就会合二为一,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证明这是个人财产,不管结婚多少年,就仍是个人财产。

5.按揭婚后两人共付房屋按揭贷款,产权证上为女方姓名。

如一方提出离婚,那么提出放弃一切,房屋产权归对方所有。

财产公证书是个固定证据:

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公证。

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的,就需要公证。

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传家宝之类的、电脑、家用电器、家具等贵重物品,为防止离婚时无法说明白,均需要公证。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合同有效期为终身,是否续约要待来生,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此约定受法律保护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日期:

见证人:

公证机关:

婚姻协议约定第2篇法律知识要点:

婚姻保证书、婚姻忠诚协议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完全是一种社会化的说法。

一般此类协议大概的内容就是双方在结婚前后签订书面的一个协议,约定一方如有通奸、嫖娼、重婚等婚外性行为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并要求承当赔偿责任,这类婚姻保证书、忠诚协议书等类似的书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务中出现完全不同的正反两种观点:

正方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虽然已经规定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对于这两种行为之外的其它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如嫖娼、通奸等,只要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签订的,法律应当认可此类协议的效力。

持有此类观点的代表为深圳地区。

裁判此类案件时的参考依据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十七的规定,内容是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反方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已规定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两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除此外不应随意扩大法律适用,所以协议应当无效。

持有此类观点代表为上海地区。

裁判此类案件时的参考依据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问题3的内容里面,就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明确四点内容: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这里笔者特别说明一下,为什么上海明确的四点内容中,第4点特别提出对于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因为全国首例违背夫妻忠诚协议赔偿案就是上海地区的法院做出的,在这之前上海地区的法院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是认可的,有相当的判例是支持依据此类协议提出的诉讼请求,但后来发生了态度上的转变,认为此类协议应当无效。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数地区的法院是认可此类协议的效力,虽然认可此类协议中约定的关于一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需要向对方赔偿、放弃局部财产权利等条款,但在笔者在实务中看到是,一方为了让协议另一方产生巨大威慑力,约定的内容往往是多种多样,协议中容易出现涉及人身关系的限制性条款,但是有关人身关系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司法实务中是毫无争议的,因为人身权是法定的权利,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通过协议的方式随意的更改,如果此类忠诚协议以意思自治的手段将法定的人身权随意剥夺,这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条款,当然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笔者根据众多类似的案例的总结,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应当防止出现的条款以及局部条款的签订技巧提出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不能约定一方提出离婚的即视为对婚姻不忠。

婚姻自由,离婚时法定人身权利,婚姻存在的根底是夫妻双方的感情,如果双方感情破裂的,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如果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即视为对婚姻不忠,就要付出代价,这种约定明显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但从实务来看,这样的约定真不在少数。

二、约定一方对婚姻不忠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放弃子女抚养、探望权等。

关于对子女的抚养要以子女的利益为核心,法律规定的抚养原那么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双方离婚后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更是健康成长的需要,这类条款实际上把子女的利益当成物品进行对价了交换,这种条款当然也是无效的。

三、关于赔偿金额、放弃财产等约定的内容不能导致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否那么法院可能依据民法总那么规定的公平原那么进行适当的调整。

虽然目前对于一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而约定的财产处理,大多法院是认可此类协议的效力,但是如果约定了诸如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一方等字眼的,从整体上觉得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在实务中这种约定方式,法院根本上都会调整的。

四、关于约定赔偿责任、财产处理的技巧。

笔者根据很多判例总结的经验认为,有效的约定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用这几种方式:

1、约定一个与对方自身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固定金额,实务中为了吓唬住对方,约定了天价的赔偿金额,赔偿金额千万不能随意写,如果远超出自身的经济实力的,法院根本不可能支持的。

2、约定只处分主要的财产,其它财产平均分割。

如果双方主要有价值的共同财产是一套房子,可以约定一方违背忠诚协议的,房子归另一方,其它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这种约定本质上和净身出户是一样的,但是至少在字眼上表达的是平等、自愿订立的协议,不至于让法院在审理时必须得进行调整。

4、如果财产有增值的可能性的,不要约定具体的金额,应当约定一方违背忠诚协议的,财产可以二八分或三七分,约定一个具体的分割比例而不是固定的金额,这样不至于财产增值后,但赔偿责任却没有增加,约定失去意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大多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采用审慎加有条件认可其法律效力,在实务中夫妻忠诚协议往往约定了如限制离婚自由等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这局部协议的内容当然是无效的,对于双方自愿约定的因一方违背忠诚义务而如何处分财产、责任承当等内容涉及财产的内容,只要约定内容合法、自愿、平等,这局部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家庭危机

实务案例:

男方有婚外恋,被女方发现后写下婚姻保证书,载明如再有婚外恋的,财产全部归女方,但事后男方未改并犯有重婚罪,女方起诉法院要求分得全部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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