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人防工程设计中的几个问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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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第3.4.1A条规定“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六级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述各项条件时,其室内出入口可按室外出入口使用:
⒈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⒉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地下室至首层的梯段上端与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m;
⒊首层楼梯间结构设计符合本规范第4.5.18条的要求;
⒋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门洞外侧上方,应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m的防倒塌挑檐”。
第4.5.18条规定“当按第3.4.1A条规定将6级防空地下室用作室外出入口时,该室内出入口的楼梯间以及其上部的首层楼梯间均应按规定计入核爆动荷载。
⒈当首层楼梯间采用框架结构时,框架梁、柱应计入水平动荷载,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20KN/m2;
⒉当首层楼梯间采用钢筋混凝土墙体结构时,钢筋混凝土墙体的前后两面应按不同时受核爆动荷载作用分别计算,作用在前后两面强体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4.5.18-1采用;
⒊首层至二层楼梯踏步与休息平台应按正面与反面不同时受核爆动荷载计算,动荷载作用方向与构件表面垂直,正面和反面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4.5.18-2采用;
⒋防空地下室至首层地面的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可按4.5.13条规定设计;
⒌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的防倒塌挑檐,其上表面与下表面应按不同时受荷分别计算,上表面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50KN/m2,下表面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15KN/m2”。
新规范4.5.13条规定“当5、6级防空地下室采用多跑式室外出入口,且其上端未设钢筋混凝土封闭式地面建筑时,作用在出入口内楼梯踏步与休息平台上的核爆动荷载应按构件正面和反面不同时受荷分别计算。
核爆动荷载作用方向与构件表面垂直,核爆动荷载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4.5.13采用”。
以上几条均为旧规范修改后新增条款。
在一般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中,通常仅考虑由地面通往地下室楼梯的核爆动荷载作用。
防倒踏雨棚,首层至二层楼梯踏步与休息平台仅有少数设计图纸的计算书中考虑了核爆动荷载作用。
至于地面以上首层楼梯间的框架和钢筋混凝土墙的抗核爆计算,还没有设计单位的计算书中有该方面的计算内容。
由于上述设计中的遗漏,将给战时防空地下室的掩蔽和疏散带来一定的安全安全隐患。
三、抗浮计算在防空地下室和一般普通地下室中都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在一些地下室工程的设计图纸中,按浮计算时有利恒载和水浮力的分项系数未按规范取用,往往有利恒载分项系数偏大,而水浮力分项系数偏小,这使结构抗浮安全的可靠度严重不足。
抗浮稳定验算荷载分项系数的取值,在图审工作中常见到以下几种,见表1。
表1
抗浮稳定验算荷载分项系数的取值
项次
恒载
水浮力
恒载/水浮力
备注
1
1.0
1.0
≥1.05
2
≥1.10
3
0.9
4
≥1.10
5
1.2
6
1.4
抗浮稳定验算的荷载分项系数如何取值,不同的规范有不同的规定,国家规范与地方规范又不尽相同。
㈠ GB50108-200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第9.0.4条规定: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结构自重应大于净水压力造成的浮力,在自重不足时必须采用锚桩或其他措施。
抗浮力安全系数应大于1.05~1.1。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的抗浮力措施”。
㈡ 上海规范DGJ08-11-1999《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7.9条规定:
“箱形基础在施工使用阶段均应验算抗浮稳定性。
在抗浮稳定验算中,基础及覆土的自重分项系数取1.0,地下水对箱形基础的浮力作用分项系数取1.2”。
㈢GB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第3.2.5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永久荷载分项系数: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一般情况下应取1.0;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应取0.9。
2、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一般情况下应取1.4。
”
㈣ GB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第4.1.6条规定:
“当砌体作为一个刚体需验证整体稳定性时,例如倾覆、滑移、漂浮等,应按下式验算:
γ0(1.2SG2k+1.4SQ1k+∑SQik)≤0.8SG1k
式中SG1k——起有利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G2k——起不利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㈤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颁布的2003《全国民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之2.5.3条指出:
“水位不急剧变化的水压力按永久荷载考虑;
水位急剧变化的水压力按可变荷载考虑”。
综合以上各规范、技术措施,在抗浮验算中必须按强制性条文GB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第3.2.5条规定的公式进行验算。
(上部建筑为砌体的,按砌体结构规范GB50003-2001-4.1.6条验算)。
也就是说:
在抗浮验算时,有利恒载分项系数最高取0.9,水浮力分项系数最低取1.2,这也是我们在图审工作中一贯坚持的标准。
四、部分工程设计中未考虑地下室外墙、底板、抗拔桩等混凝土构件的裂缝宽度和抗拔桩钢筋抗拉承载能力验算。
昆山地区的地下水水位比较高,一般地下室结构均处于地下水水位以下,大部分场地的地下水均对钢材有一定的腐蚀作用。
如混凝土构件的裂缝宽度过大,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宽度,钢筋将被逐渐侵蚀,从而影响结构的安全性;
过大的裂缝宽度也会影响建筑的正常使用。
部分防空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常采用抗拔桩来解决地下室的抗浮问题。
抗拔桩通常采用国标或省标图集的预制桩,桩身强度仅考虑桩身抗压强度和吊装时的抗弯强度,当抗拔桩较长承受的抗拔力较大时,就有可能产生桩身裂缝过大和桩身主筋抗拉承载能力不足的问题。
GB50108-200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第4.1.6条规定。
“……2、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该条为强制性条文。
部分混凝土构件采用弹塑性变形设计,构件有可能产生较大裂缝,所以这部分构件的裂缝宽度更须严格控制。
因此地下室的外墙、底板、抗拔桩,地下室顶板(单建式地下室)在设计时必须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当抗拔桩承受较大的抗拔力时还须验算桩身配筋是否满足抗拉承载能力的要求。
以上为我们在图审工作中,对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的一些看法,不妥之处,欢迎广大同行交流、指正。
关于地下室抗浮问题(2007-07-0217:
23:
38)
分类:
第三部分:
网上问答
近来有不少读者来信询问关于地下室抗浮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用图解手册》第443页关于抗浮设计的原则,是按原“荷载规范”(50009-2001)编写的,2006版“荷载规范”对抗浮设计进行了修改,因此相关内容可作为参考。
现补充如下:
关于地下室的抗浮验算问题
关于地下室的抗浮验算,国家规范和各地方规范及相关专门规范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和工程的具体情况执行相应的规定。
当工程所在地无具体规定时,可参考执行下列相关规定:
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的规定:
2006年版“荷载规范”第3.2.5条第3款规定: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在倾覆、滑移或漂浮等有关结构整体稳定性的验算中,永久荷载一般对结构有利,荷载分项系数一般应取小于1。
目前在其他结构设计中仍沿用单一的安全系数进行设计,因此,当其他结构设计规范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移的验算有具体规定时,应执行规范的规定,当没有具体规定时,对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工程经验确定。
2)广东省标准的规定: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15-31-2003第5.2.1条规定,地下室抗浮稳定性验算应满足式6.1.6的要求:
W/F≥1.05
(6.1.6)
式中W——地下室自重及其上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总和;
F——地下水浮力。
【注意】:
此处F应为地下水浮力的标准值。
3)北京技术细则的规定
《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第3.1.8条第5款规定:
在验算建筑物之抗浮能力时,应不考虑活载,抗浮安全系数取1.0。
即满足式6.1.7的要求:
建筑物重量(不包括活载)/水浮力≥1.0
(6.1.7)
建筑物重量及水浮力的分项系数取1.0。
4)水池设计规程的规定
《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38:
2002第5.2.4条规定:
当水池承受地下水(含上层滞水)浮力时,应进行抗浮稳定验算。
验算时作用均取标准值,抵抗力只计算不包括池内盛水的永久作用和水池侧壁上的摩擦力,抗力系数不应小于1.0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有关问题的探讨
中南建筑设计院 郑小庆
内容摘要:
本文探讨的是《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有关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地下室抗浮、地下室外墙和底板的荷载组合以及消防车等效均布荷载的确定等内容。
一、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以下简称荷载规范)GB50007-2002中,增加了“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设计组合值”,其目的是使结构可靠度达到目标值。
对于结构整体由电脑软件计算而言,是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确定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还是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确定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作为设计荷载,该项选择易如反掌。
然而,对于一些需要人工计算的构件,如楼梯、悬挑板、简支楼板等,就要计算两种组合值来比较大小,取其大者作为设计值。
在设计中发现,如果构件的计算中只有一个活荷载,就可以通过简单的方法判定由何种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