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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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媒体范围包括:

1市政公共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

2交通工具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

3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

4落地式的广告媒体设置高度超过7米;

5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

6设置电子显示屏牌;

7实物造型广告等。

二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

1.除上述一各项规定即道路范围、地区范围、媒体范围三项的范围外,其它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

2.在市负责审批管理的范围内,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可提出设置建议。

3.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在本区、县范围内确定1-2个商业街或者繁华地区为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展示区的设置规划方案可以包括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媒体范围中的3-7条的控制内容,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设置规划方案负责审批和管理。

二、根据《规定》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要求,市和区、县的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在组织审批户外广告时,按照《规定》的总体要求,应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间距:

3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媒体原则上不得少于300米,30平方米-5平方米的广告媒体不得少于15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媒体不得少于50米广告集中展示区的广告媒体设置间距可以适当掌握;

二落地式广告媒体不得延伸至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以内的空间;

三在平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

1在6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1.5米;

2在6米-12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2米;

3在12米-18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3米;

4在18米-24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4米;

5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上设置广告媒体的,广告媒体的外沿距离墙体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相协调;

四显示单位名称的招牌不得由单位随意自行设置,必须按照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由市或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组织审批;

五不得批准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媒体含单位招牌;

六禁止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上设置广告,重要公共建筑包括:

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

七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遮挡绿化,不得破坏城市景观,不得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八户外广告和单位招牌不得设置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

九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广告;

十禁止在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筑保护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媒体;

十一户外广告的设置要与灯光夜景照明相结合,原则上不得设置和使用无光源的广告媒体;

十二设置广告的公交候车亭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

十三经批准在公共电汽车和公交候车亭等交通工具及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按照市容管理的要求,必须送标准广告小样报请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内容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

三、根据《规定》第六条,户外广告媒体占用国家空间资源,任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欲获得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经营权,必须依法、有偿使用。

对于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须遵照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对于特殊情况,不易实施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媒体,要收取广告费10%的空间资源使用费。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及在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阵地设置商业性广告,阵地所有者收取广告场地占用费,原则上不超过广告费的20%。

收取的上述费用必须“收支两条线”,经市政府批准,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及文化宣传和公益服务事业。

市、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依照有关规定,对各自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媒体收取的费用,定期做出使用计划,报经批准实施。

四、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者按照审批权限将设置户外广告的申报材料提交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

二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关的管理部门,各管理部门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送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

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应当定期组织规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相关管理部门对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进行集中办公、联合审批。

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和区、县在履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职责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内设置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机构,组织对本区、县所负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二凡由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告知有关区、县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和媒体形式等;

由区、县审批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报市审批管理机构备案。

三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对广告设置者和广告媒体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和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七、按照《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按照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分为严禁区、控设区、集中展示区和一般地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实行分区管理的原则。

一严禁区的范围:

1.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风景名胜区的控制地带周围200米;

2.天安门广场地区;

3.中南海地区;

4.长安街复兴门-建国门之间;

5.故宫周围地区;

6.钓鱼台周围地区;

7.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区域。

二控设区的范围:

长安街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复兴门、建国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前三门大街、亚运村地区、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等。

三集中展示区主要指集中的商业繁华区,具体范围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四严禁区、控设区、集中展示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八、分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严禁区户外广告媒体的规定:

1.禁止设置商业等各类广告;

2.单位招牌禁止设立在建筑物顶部。

二控设区户外广告媒体的规定:

1.在四环路以内及周围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媒体,在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及周围地区严禁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媒体;

2.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上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3.住有居民的楼房上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4.在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工具上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三对集中展示区户外广告媒体的要求:

1.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的广告媒体,增强精品意识,注意动与静的有机结合。

2.力求“展示区”的整体效果,使户外广告与城市灯光夜景达到和谐统一。

应多用新型灯具、灯箱和霓虹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少用外投光。

四一般地区户外广告媒体的规定:

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具体规定。

九、凡户外广告设置者违反《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城管监察组织依法处罚。

十、凡在《实施细则》公布之前设置、使用的户外广告媒体,要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对原经市统一审批的使用期限满两年后,应按《实施细则》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实施。

,,,xx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十三经批准在公共电汽车和公交候车亭等交通工具及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按照市容管理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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