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CJJ2889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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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条供热管网工程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木建设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得到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下列文件:

一、批准供热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

二、各个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三、工程投资、设备、材料的概算;

四、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转交的其他文件。

第1.0.7条供热管网工程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单项工程应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

对市容、交通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1.0.8条各专业施工单位之间,同专业的各工序之间,均应进行交接验收成交接检查,前一工序的不合格部位,必须由原施工单位返修合格。

第1.0.9条总承包单位必须保证承重结构和受力结构在工作状态下的安全,保证焊接、防腐、保温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

上述工程质量应由当地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作出评定结论。

第1.0.10条施工中必须保证管网附近建筑物的稳定,保护其它设施的正常工作及安全。

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供热管网与其它设施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附录一、附录二的规定。

第二章工程测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供热管网(以下简称管网)工程测量。

应符合现行标准《城市测量规》(CJJ8)和本规的规定。

第2.1.2条建设单位或设计部门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城市平面控制网点和城市水准网点的位置、编号、精度等级及其座标和高程数据,以确定管网设计线位和高程。

第2.1.3条工程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度等级,应高于图限级。

第2.1.4条设计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度等级符合工程测量要求时,工程测量宜与设计测量使用同一测量标志。

第2.1.5条管网工程的测量围,应自热源外墙(热力管网起点)测至供热点或与用户连接的井室。

第2.1.6条供热网管线的中线桩和水准点均应用平移法设置于线路施工操作围之外便于观察和使用的部位。

第二节定线测量

第2.2.1条管网工程施工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主干线、支干线、用户线的次序进行;

二、主干线起点、终点,中间各转角点应在地面上定位;

三、支干线、用户线,可按主干线的定位方法;

四、管网中的固定支架、地上建筑、地下检查小室可在管线定位后,用钢尺丈量方法定位。

第2.2.2条施工图用解析法确定管网位置时,应按给定坐标数据测定点位。

第2.2.3条施工图用图解法确定管网位置时,应先测定控制点、线的位置,经校验确认控制点、线无误后,再按给定值测定管网点位。

第2.2.4条管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第2.2.5条直线段上中线桩位的间距不宜大于50m,根据地形和条件,可适当加桩。

第2.2.6条管网中线量距可用检定过的钢尺丈量。

在坡地上丈量时,应进行倾斜改正。

量距相对误差应不大于1/1000。

第2.2.7条在不能直接丈量的地段,可用电磁波测距仪测距或布设简单图形(双三角形、单四边形与菱形)丈量基线间接求距。

表2.2.4管线测量技术要求

附合导线长度(m)

平均边长(m)

测角中误差

测回数DJ6

方位角

闭合差

导线相对

800

100

±

20"

l

40"

√n

l/3000

①n为测站数。

②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cm。

③导线超长时(不宜超过规定长度的1.5倍),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26cm。

④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3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⑤在控制点比较稀少的地方,导线允许同级附合一次。

第2.2.8条管线定线完成后,点位应顺序编号,主要的中线桩应进行加固或安放标石,并绘点示记。

第2.2.9条管网转角点应与附近永久性工程相连。

在永久性工程上应标志点位,控制点的座标应作出记录。

附近没有永久性工程时,应埋设标石。

用图解法确定管网转角点点位时,应绘制图解关系图。

第2.2.10条管网中线定位完成后,应按施工围对地上障碍物进行核查。

施工图中已标出的地下障碍物的近似位置应在地面上作出标志,供施工前勘探使用。

第三节水准测量

第2.3.1条水准观测前,必须对水准仪和水准尺进行全面检验,检验的项目、方法和要求可参照《国家水准测量规》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作业过程中,尚应对仪器的i角(水准仪视准轴和水准管轴之间的夹角)经常检验。

第2.3.2条附合水准路线闭合差不应超过±

30L(mm)(L为符合路线长度,以km计)。

水准测量必须跨越河流、深沟,且视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采用跨河水准测量方法,跨河水准应观测一双测回或两个单测回,半测回中观测两组,两测回间互差不得超过±

40L(mm)(L为跨河视线长度,以km计)。

第2.3.3条在管网起点、终点、管道固定支架及地下穿越部位的附近。

应留临时水准点。

管网沿线临时水准点的间距不宜大于300m,临时水准点标志应明显,安放应稳固,妥加保护。

第2.3.4条两固定支架之间的管道支架、管道、地下检查小室、地面建筑高程,可用固定支架高程进行相对控制。

第2.3.5条供热管网与热源连接部位的管网高程须用热源高程校核。

第四节竣工测量

第2.4.1条管网工程竣工后,应全部进行平面位置和高程测量,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2.4.2条测量的精度要求:

一、测解析座标,管网点位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解析控制点)不应大于5cm;

二、管网点的高程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高程起算点)不应大于2cm;

三、管网与邻近的地上建筑物、相邻的其它管线、规划道路或现有道路中心线的间距中误差。

用解析法测绘1:

500~1:

2000图时,不应大于图上0.5mm。

用图解法测绘l:

500~l:

1000图时,不应大于图上0.7mm。

第2.4.3条管网的下列部位应测竣工数据:

一、地面建筑的座标和高程;

二、固定支架的中心座标和支承平面的高程;

三、固定支架处管道上表面的高程;

四、管网平面转角点的中心坐标和高程;

五、直埋供热管网坡度变化点,应测中心座标和管道上表面的高程;

六、管道高程的垂直变动点,应测中心座标和变动点上下两个部位的管道上表面高程;

七、地沟敷设的管网,应测固定支架处、地沟平面转角处的中心座标和地沟底、地沟盖板上表面的高程;

八、地下检查小室应测中心座标和小室底、小室盖板上表面的高程,管网中心和检查小室中心的偏距应进行丈量并作标注;

九、管件(指阀门、各类伸缩器、分支管接点、放风管、排水管、变径管、各类容器)处应测中心座标和管道上表面高程,变径管处应测两个不同直径的管道上表面高程;

十、直埋管道在穿越道路处应测道路两侧管道中心座标和上表面高程。

地沟穿越道路处应测道路两侧的中心座标和地沟底、地沟盖上表面的高程;

十一、地下穿越构筑物的两端,应测中心座标和构筑物底、构筑物上表面高程;

十二、在交通道路下纵向敷设的管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50mm;

十三、架空敷设的管网,所有地面支架处,均应测中心座标和支架支承表面处的高程以及支架处管道上表面的高程。

第2.4.4条在管网施工中已露出的其它地下管线、线路、构筑物,应测中心座标、上表面高程、与供热网管线的交叉角,构筑物的外形尺寸应进行丈量,并作记录。

第2.4.5条竣工测量数据应按下列要求绘制在竣工图上:

一、竣工测量选用的测量标志,应标注在管网总平面图上;

二、各测点的座标数据,应标注在平面图上;

三、各测点的高程数据,应标注在纵断面图上。

第2.4.6条供热管网是城市的重要地下管网,竣工测量除执行本规外,尚应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配合和帮助。

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竣工测量合格后,方可加盖盖板或回填土方。

第三章土建工程

第一节土方工程

第3.1.1条供热管网土方和石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J201)的要求及本规的规定。

第3.1.2条施工前,应对开槽围的地上地下障碍物进行现场核查及坑探,逐项查清障碍物构造情况,以及与管网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

第3.1.3条土方施工,为保护开槽围的各种障碍物而制定的技术措施,应分别取得所属单位的同意和配合。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水、排水、煤气管道及各种地下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二、各种电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三、经采取加固措施后的电杆、树木等的稳固;

四、各相邻建筑物在施工中和施工后,不至发生沉降、倾斜、坍陷。

对于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障碍物,应拟定拆迁方法或改变设计位置。

第3.1.4条土方开挖要根据工程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土质、有无地下水等因素选用不同的开槽断面。

确定各施工段的槽底宽、边坡、留台位置、上口宽、堆土及外运土量等施工措施。

在限制开槽上口宽度的条件下,应选定采取不同护壁支撑开槽方式。

对各种开槽方式选用相应的机械和工具开挖。

第3.1.5条在地下水位高十槽底的地段应采取降水措施,将土方开挖部位的地下水位降至槽底以下后开挖。

第3.1.6条土方开挖中出现事先未查到的障碍物并将影响安全时应停止施工。

经采取措施并经有关单位检查同意后,再行施工。

第3.1.7条土方开挖前必须先测量放线、测设高程,在挖掘土方施工中应进行中线、槽断面、高程的校核。

机械挖土应有200mm预留量,宜人工配合机械挖掘,挖平至槽底标高。

第3.1.8条城市土方开挖时,必须按需要设置临时道路、汽车桥、人行桥、槽边护拦、夜间照明灯及指示红灯等设施。

第3.1.9条土方开挖至槽底后,应由设计人验收地基。

对松软地基确定加固措施。

对槽底的坑穴空洞进行挖填夯实。

第3.1.10条有水不能排干的槽底,应多挖一层土(100mm),铺垫碎石层,排降水至碎石层下,以供干槽施工。

第3.1.11条已挖至槽底的沟槽,后续工序应安排紧密,连续。

尽量缩短晾槽时间,并注意不使槽底土壤结构遭受扰动及破坏。

不能连续施工的土槽,应留出约0~200mm的预留量,待施工前再开挖。

第3.1.12条土方施工必须保证施工围的排水畅通,应先设置临时排水设施,解决排水出路,要防止地面水、雨水入槽。

第3.1.13条当沟槽土质为风化岩或岩石地段时,沟槽开挖应由石工开凿。

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必须制定出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同意,由专人指挥进行施工。

第3.1.14条直埋管道的土方开挖,宜以一个补偿段作为一个工作段,一次挖土成活。

管线位置、槽底高程、坡度、平面拐点、坡度折点等必须经测量检查合格。

设计要求作垫层的直埋管沟的垫层材料、厚度、密实度等应按设计规定施工。

第二节土建结构工程

第3.2.1条供热管网土建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规的要求及本规的规定。

第3.2.2条土建工序的安排和衔接应符合工程构造原理,施工中的停止部位应符合供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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