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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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0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5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6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7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9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0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财通资管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股票。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财通资管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XX公司
3、基金托管人: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财通资管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
指《财通资管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财通资管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财通资管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
指XX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XX公司或接受XX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6、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
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至少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年度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取该年度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
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
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
指《XX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