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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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严格
一、严格依法受理立案,严禁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立案以及越权管辖、办理案件。
二、严格依法调查取证,严禁刑讯副供、暴力取证。
三、严格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使用警械警具,严禁违法羁押、留置,违法违规收取或处理保证金,违法扣押或追缴财物。
四、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获得法律帮助权、复议权、要求国家赔偿权。
五、严格依法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严禁应当报捕、移送起诉而不报捕、移送起诉或作降格处理。
六、严格依法行政处罚,严禁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正是予以处罚。
七、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案件,严禁不依法受理或做出复议决定,以及对违法行为不予确认、拖延确认或不依法理赔。
八、严格依法对公共娱乐场所实施管理,严禁公安民警及其家属经营或参与经营公共娱乐场所以及民警为公共娱乐场所的毒、财、色等违法活动提供保护。
九、严格依法进行公安行政管理,严禁推施、拖延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内勤和责任区民警联系制度
一、内勤和责任区民警要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内勤民警要做好各种表格和有关情况的登记、归档工作,熟悉档案材料,起草工作信息等,责任区民警要对辖区各类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凡应纳入重点人口管理的对象,要及时办理列管,考察撤管审批手续,并将材料交内勤统一保管。
三、内勤民警在接到责任区民警的列管、考察、撤管材料后,要按档案装订要求建档,并及时填写“列管”或“撤管”通知单。
四、内勤和责任区民警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
内勤民警对责任区民警提供的各种材料,要及时分门别类整理归档。
责任区民警要将收集的各种信息材料主动向内勤反馈。
五、每月初由所长主持召开一次内勤和责任区民警工作协调会,总结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派出所考勤制度
根据分局考勤要求,我所实行严格统一的考勤制度,全所民警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
1、所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考勤制度,在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督促检查本所民警认真执行派出所考勤制度,遇有民警作风散漫,经常迟到早退,随意旷工者要及时上报,不得包庇袒护。
2、全所民警考勤工作由教导员具体负责,单位一、二把手每日应比正常上班时间提前10分钟到岗,检查本所民警出勤情况,并作好记录。
3、全所民警每天应于早8时准时到所上班并签到,早8:
10着警服开全所碰头会。
4、每周一教导员将上一周的考勤情况通报全所。
5、严格请销假制度。
副科以上所领导直接向所长请假,民警向各队长请假,电话请假后要于第二天将假条交于教导员。
6、民警出勤要与评先评优及考核奖或年终福利挂钩。
(1)民警全年无故旷工累计超过3天,事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累计超过50天,扣发其考核奖或年终福利。
(2)民警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上报分局政治处给予纪律处分。
(3)有下列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的不予追究。
休正常的产假、婚假、年度休假的,因公致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患严重疾病或因公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男同志年满55周岁、女同志年满50岁的民警。
7、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待情况排除后应按(及)时返岗,并到政治处销假。
如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可以向组织申请调换较为轻松,且力所能及的岗位。
以上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凡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派出所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切实做好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努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信访工作制度如下:
一、
信访接待制度
按照分局要求,实行一把手接待制度,最大限度地把信访事项解决在首办环节,解决在萌芽状态,使小事不出所,大事不出局。
1、一把手接待制度。
每周二为固定的一把手信访接待日。
每月四次。
2、接待群众来访工作。
接访所领导及民警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挂牌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服务规范,要善于观察来访人情绪变化和行为举止,果断处置异常情况。
群众来访情况要全部录入电脑,做到案案有登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
3、凡群众到所进行举报、求助、控告、投诉的信访事项,应由当日值班民警和带班所领导热情接访,问清情况,详细记录,认真查办,力争使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
4、凡群众到分局反映信访事项,并由分局转回相关事项的的,均由内勤进行登记后,所长批办后,迅速责成专人包案限期解决。
二、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1、依据《信访条例》,派出所收到信访事项后,由所长批办,责成专人进行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上报分局相关领导,经分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对属于本所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在接待信访人后,要及时上访群众做询问诉求笔录,并把上访群众的诉求笔录转办到责任人,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
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所长、分局信访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对不属于本所管辖的信访事项,但属于公安管辖的,移交有关部门解决;
对不属于公安管辖的信访事项,要告知信访人,并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3、收到上级单位要结果的案件后,我所要配合查处,及时将结果上报分局相关部门。
4、群众来信和上级单位反馈上访群众诉求的办理工作。
认真对待群众来信,凡有可查或阅批价值的群众来信,局长和分管领导提出明确的批办意见的材料,要责任到人,及时办理反馈。
5、健全档案管理,做到目录清楚,资料存放整齐有序,对来访群众的办结情况,统一登记入册。
三、信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我所所领导及办案民警对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和规范我所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进行全所通报批评;
涉及责任民警的向当事人赔情道歉,涉及单位的责令写出整改报告,限期纠正。
1、接待群众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引起当事人重复或越级上访的。
2、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3、对集体越级上访没有及时发现、掌握、上报信息的。
4、凡发生越级上访,不按通知要求到达现场,或虽到达现场但躲避群众,不主动开展工作的。
5、无正常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6、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7、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8、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9、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10、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事之一,对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民警进行诫勉谈话。
1、对涉法上访问题处理不力,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冲击重要会场、党政领导办公场所、妨碍重要活动、拦截领导车辆、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2、因工作不力,发生上访人员重复赴市、省、京缠访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涉法上访问题处理不力,导致所在单位信访量,越级上访数量居高不下的。
(三)、有下列执法过错行为的,移交分局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处理。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撤案而未立案、撤案引起上访的;
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引起上访的;
3、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引起上访的;
4、违反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导致上访的;
5、违反法律规定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导致上访的;
6、其它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7、对因执法过错或工作失误,造成集体赴省、进京上访,恶性异常上访;
8、
有其它执法过错行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分局纪检督察部门处理。
1、没有及时掌握,上报重大苗头信息,造成重大事件的;
2、徇私舞弊,编造虚假事实材料造成错案的;
3、对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对上级机关作出的结案意见拒不执行的;
4、
对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6、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7、在审理案件中,出现推诿扯皮,取证不实,以权谋私,刑讯逼供,滥用警械、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引起上访;
8、对重大刑事犯罪和黑恶势力长期得不到打击,治安混乱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为违法犯罪提供保护伞的人员,群众对此情况不满意,反映强烈的问题;
9、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10、
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信访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
七、奖惩激励制度
为增强民警责任意识,促进信访民警发挥优势,特制定本制度。
1、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和息诉好的承办人,派出所将予以表彰奖励;
2、通过信访问题发现案件线索,据此破获刑事案件的,派出所将予以表彰奖励;
本制度若与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依据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办理。
依法办案制度
一、受理案件:
应按照本单位工作管辖范围,严格执行逐级受理审批制度。
严禁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或违规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二、查办案件:
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
1、传唤: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严格执行队领导审批制度,使用传唤证。
对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也可实施口头传唤。
2、讯(询)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认真做好记录,讯(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
3、搜查:
经领导批准,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
搜查须有见证人在场,应对搜查情况作好搜查纪录,搜查记录经被搜查人、见证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
4、扣押: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物、证件应当给当事人扣押财物收据,对扣押的物品、证件经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失主。
对当事人交纳的任何性质的现金都应给予相应的收据。
5、使用警械:
严格执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之规定。
三、审处案件: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案情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