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才研究会超常人才专业委员会课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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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才研究会超常人才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和宣传中外超常人才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人才观,总结古今中外的超常人才发展史和中国超常人才教育与研究的成果、经验和教训。
开展超常人才教育理论的研究,以及超常人才的成长规律,超常学生的鉴别和追踪等研究。
(二)组织学术研究与交流,推动超常人才教育与研究之间的跨地区、跨部门、跨学科的相互联系,出版超常人才教育与研究的书刊和资料,组织和培训超常人才教育与研究的队伍,并为社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荐举超常人才。
(三)积极参与和加强国际学术联系与合作,开展双边或多边学术交流与合作,使中国超常人才教育尽快与世界接轨并能成为世界天才教育组织中最有活力的成员。
(四)与教育领导部门经常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以使中国的超常教育尽早纳入法律保护之内。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并按时交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并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可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通讯会员三种。
(一)
团体会员的主要条件是:
1、拥有各种模式的超常教育实验班的大、中、小学、及幼儿园;
2、从事超常人才教育与研究并有三年以上经验的事企业单位和团体。
(二)个人会员的主要条件是:
1、积极参与超常人才教育与研究并在省、市级以上报刊(不含内部刊物)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两篇以上,或出版过专著者;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技术职称并热心从事超常人才教育与研究的工作人员;
3、在超常人才教育与研究及教育学、心理学、人才学、创造学等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已退休的专家,并有兴趣和精力从事超常人才教育与研究的人员;
4、对超常人才教育与研究有较高见识并支持这一事业的企业家及超常生的家长。
(三)海外会员的主要条件是:
1、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侨胞中从事超常人才教育与研究的学者和专家;
2、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并对我国友好、愿与本会保持联系、交往与合作的外籍学者及专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入会需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需自愿申请入会,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由正式会员两人介绍或由副理事长以上职务者一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海外会员入会,由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推荐或自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所有会员均经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团体会员有权被选为理事单位,并有优先成为本会的研究实验基地;
(三)有优先参加国内外超常人才教育研讨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本会的立项研究课题权(含课题经费);
(五)有优先得到本会各种奖励权和享有本会服务的优惠权;
(六)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宣传本学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支持本会的活动,执行本会决议;
(二)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并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
定期交纳会费和自愿资助本会经费;
(四)
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第三年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不得用本会名义进行营利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组织机构是: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委理事会、理事长。
第十四条中国人才研究会超常人才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为了促进大、中小幼的学术活动,应维持原有的大学协作组、中学协作组、小学幼儿园协作组,可定期分地区进行学术交流和研讨。
第十六条为了提高学术水平,本学会将成立学术委员会及超常人才教育与研究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如有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或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及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和终止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选举产生,并组成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或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但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对未到会的理事可用通信方式征求意见,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领导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组织各种学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
(六)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以及在超常人才教育和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等;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和推荐常务理事若干人(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可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专家等。
笫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及财务公章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笫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或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
(二)在超常人才教育与研究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因工作需要但已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人才研究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顾问等均任期四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即八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人才研究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协议等
(五)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顾问、专家的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负责秘书处工作。
笫
五
章
财经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才研究会超常人才专业委员会的财经来源:
(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通讯会员的会弗: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会费金额暂定:
团体会员每年500元:
个人会员每年50元;
通讯会员每年50美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遵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必须用于开展本会工作及发展本会事业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计和出纳人员须具有专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凡属本会财物或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财经管理人员要定期向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会公布收支账目等情况,若有人员调动,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程修改、终止及有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报中国人才研究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才研究会审查同意后,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后方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上级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处理。
笫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至2002年6月15日经付理事长扩大会议修改并于2002年9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