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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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
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在安全审查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评价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建加油加气站是否符合城镇规划要求;
(二)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定性、定量分析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
(四)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安全设施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出具设计资料,设计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平面布置图(标注加油站与周边建构筑物、设施及站内设施之间的距离);
(二)加油加气站工艺流程图;
(三)加油加气站工艺管线、埋地油罐、防雷、防静电、照明等设计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安全审查
第八条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新建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省经贸部门的批准建设文件或批准迁建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或经营场所土
地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安全评价报告;
(七)设计资料。
现有加油加气站改、扩建工程向所属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设计资料;
(七)安全评价报告。
改建项目可不提供第(五)项资料。
建设单位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安全许可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必要时,应对建设项目所在地情况进行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项目的安全可靠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人员或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设项目建设的决定。
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改变建设地址的;
(二)建设项目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的;
(三)变更设计的;
(四)经营、储存的油品品种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审查意见书后,应当自主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工商营业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四)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五)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筑施工和安装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制件;
(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八)总平面布置图;
(九)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单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验收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书。
第十八条新建加油加气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改、扩建加油加气站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凭所属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按规定程序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顺延三年,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一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设立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设立审查和施工验收的,其申请不予受理,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设立审查或峻工验收合格意见书的,该意见书由原发出机关发文废止,建设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审查或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规范申请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六条严格审批程序。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未经委托越权审批的,上级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审批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安全许可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加油加气站扩大原有建设规模的、改变布局和功能的建设项目为改、扩建工程项目。
加油加气站建设规模不变、布局和功能不变、地址不变的设施和设备维修、更新不属改、扩建项目。
第二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时需提交有关证照、文件复制件的,应同时出具其原件。
受理机关核对后,原件交还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44号)的精神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
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试行)
项目名称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中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由负责实施危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受理人填写;
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单位的人员填写。
二、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三、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贵州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暂行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
“申请事项”栏,分别填写申请建设项目设立、投入生产(使用)等2个阶段的安全许可事项,即分别填写设立审查、竣工验收;
“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目中的“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
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单位,仅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
六、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中的“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七、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
其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
“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同“六”;
“资质级别”和“资质证书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