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报告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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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表
附件2:
现场试验项目汇总表
附件3:
现场试验结果评价表
附件4:
评审组人员签字与联系方式
附件5:
整改完成记录、评审组长确认与审批意见
1.概况
1.1机构名称:
地址:
:
E-mail: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1.2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机构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1.3机构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可移动□其他
1.4法人类别
1.4.1独立法人机构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1.4.2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机构填此项)
1.5评审类型
1.5.1计量认证
□首次□扩项□复评审□监督□其他
1.5.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授权)
1.5.3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
1.6批准证书情况(审批机构填写)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截止日:
授权证书编号:
验收证书编号:
2.评审结论
□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
3.评审组意见:
评审组长签名:
日期:
注:
评审组意见应包括:
①依据的现场评审通知文号;
②评审组人数;
③现场评审时间;
④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和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
⑤对人员、仪器设备和检测报告等方面的评价;
⑥建议批准的认证/认可项目的数量与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4.评审组确认的检测能力
建议批准的认证/认可(验收)项目与限制围
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的标准名称、
代号(含年号)
限制围
或说明
机构负责人签名:
评审组长签名:
评审员/技术专家签名:
①将申请认证/认可(验收)的项目按产品或参数排序,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参数须分别填表;
②具备检测产品全部参数能力的(含分包),按产品名称填写;
只具备检测产品部分参数能力的,按能检测的参数名称填写;
③申请认证/认可(验收)的项目,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其他标准或方法应注明发布国家或机构名称;
④“限制围”指能或不能检测的项目,选用最为简洁的方式填写;
“说明”是对申请检测项目(含借用仪器设备或分包)的解释。
5.授权签字人与签字识别
第页共页
姓名
职务/职称
授权签字领域
备注
正体
签名
附件1:
序
号
评审容
评审意见
符
合
基
本
不
缺①
此
项
不②适
用
不符合项与说明
4.
组织和管理
4.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实验室组织和运作方式应保证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施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
若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2
实验室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管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资源;
(b)有措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务和其它会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
(c)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
(d)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所有管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e)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了解检验工作目的,以与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
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f)有负责技术工作的技术主管(无论如何称谓);
(g)有负责质量体系与其实施的质量主管(无论如何称谓)
请在评审意见所选项打“√”;
①“缺此项”指无故缺项;
②“不适用”指实验室实际运作不涉与该条款。
质量主管能直接与负责实验室质量方针和资源决策的最高管理者与技术主管联系。
在规模较小的实验室中,质量主管也可以是技术主管;
(h)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i)应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证委托方的信息和所有权;
(j)适当时,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或自行组织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和能力验证计划;
(k)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5.
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
5.1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要素应形成文件,并提供给实验室人员使用。
实验室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平和检验服务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作出承诺。
实验室的管理者应将质量方针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实验室所有有关人员都知道、理解并贯彻执行。
质量主管应负责保持质量手册现行有效。
5.2
质量手册以与相关的质量文件应阐述实验室为满足本准则要求所制订的方针和工作程序。
质量手册和相关质量文件应包括:
(a)最高管理者的质量方针声明,包括目标和承诺;
(b)实验室组织与管理结构以与它在任一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相应的组织图;
(c)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服务和质量体系之间的关系;
(d)文件的控制和维护程序;
(e)关键人员的岗位描述与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描述;
(f)实验室获准签字人的识别;
(g)实验室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
(h)实验室检验的围;
(i)实验室有开展新检验项目的程序,以保证在开始新项目之前已配备适当的设施和资源;
(j)列出在用的检验程序;
(k)处置检验样品的程序;
(l)列出在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参考测量标准;
(m)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维护程序;
(n)涉与检定(验证)的活动,包括实验室之间比对、能力验证计划、标准物质的使用、部质量控制方案;
(o)当发现检验有差异或发生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应遵循反馈和纠正措施的程序;
(p)实验室关于允许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标准规的例外情况的管理措施;
(q)处理抱怨程序;
(r)和保护所有权的程序;
(s)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程序;
5.3
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以证实其运行能持续地符合质量体系要求。
审核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承担。
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
当审核中发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所有委托方。
5.4
管理者应对为满足本准则要求而建立的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评审一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更改和改进。
5.5
在审核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形成文件。
对质量负责的人员应保证这些纠正措施在议定的时间完成。
5.6
除定期审核外,还应采取其它有效的检查方法,以确保给委托方提供的检验结果的质量,并对其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其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此):
(a)尽可能采用统计技术的部质量控制方案;
(b)参加能力验证试验或其他实验室间的比对;
(c)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和/或在部质量控制中使用副标准物质;
(d)用一样或不一样的方法进行重复检验;
(e)对保留样品的再检验;
(f)一个样品不同特性检验结果的相关性。
6.
人员
6.1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
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a)实验室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与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b)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备案;
(c)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任;
(d)实验室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验业务。
6.2
实验室应确保其人员得到与时培训。
检验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3
实验室应保存技术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技术业绩档案。
7.
设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