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管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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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健康教育服务规范
•预防接种服务规范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2011版规范
•《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规范》所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的主体。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承担能承担的工作。
(说明的是谁来服务的问题)
•孕产妇健康管理规范和儿童管理规范是服务的基本依据(说明的是依据什么来做的问题)
•妇幼保健机构对基层单位妇女、儿童保健进行指导。
(说明的是谁来提供技术支持的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绩效考核(说明的是谁来考核和管理的问题)
•妇女保健的内容
☐围婚期保健
☐孕期保健妊娠期和产褥期保健哺乳期保健
☐围绝经期保健:
健康教育、提供心理社会支持、营养指导、性生活指导、用药指导普查
☐老年期保健
☐计划生育指导避孕方法的选择等
☐妇女常见病的防治
☐职业妇女健康
•孕产妇健康管理的管理要求
•重点解读
•黑龙江省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其制定依据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黑龙江省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对象
•三、项目服务内容
•四、项目组织管理
•五、服务内容及流程
•六、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
•七、项目执行时间
•八、项目督导评估
•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宣传、健康教育和免费为城乡孕产妇提供5次孕期健康管理和2次产后访视服务,降低孕产死亡率,保障母婴健康,逐步建立以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广大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项目目标
•
(二)年度目标
•1、早孕健册率达到80%以上;
•2、孕产妇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
•3、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4、产后访视率达到95%以上。
•项目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孕产妇。
•项目服务内容
(一)严格执行国家项目相关规定。
•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认真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各项工作。
•
(二)强化孕产妇健康管理技术培训
•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
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妇女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的技术。
•(三)免费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免费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基本保健服务。
服务应包括建立《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孕期五次健康管理和产后二次访视服务。
不愿意在定点机构检查的孕妇,不能享受免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但必须告知相关信息。
•(四)信息收集和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妇幼保健信息网络的建设,加强相关人员的的信息管理培训,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各项登记,同时按照年报和三网监测信息登记、上报、质控等制度和要求,不断完善基层妇幼卫生信息上报工作,提高信息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项目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
•1.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
负责制定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质控工作、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等。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地区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制定实施方案;
落实有关经费;
确定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建立转诊机制;
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
开展人员培训;
管理相关信息;
对项目实施监督。
•
(二)省妇幼保健院为省级技术指导单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市(地)、县(市、区)级师资培训与考核,并承担项目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管理、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绩效考核,并承担辖区内信息管理工作。
•(三)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的确定及职责
•1、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原则应设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服务定点机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辖区内符合条件并愿意提供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承担。
各地定点机构以市为单位报省卫生厅备案。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项目实施定点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及本方案具体要求,提供规范的孕产妇保健服务,并明确公示和告知孕妇提供免费检查的项目,高危孕妇必须增加的自费检查项目要明确告知,做到知情选择。
履行信息上报职责,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院上报信息。
•服务内容及流程
•
(一)孕情管理
•
(二)孕早期健康管理
•(三)孕中期健康管理
•(四)孕晚期健康管理
•(五)分娩信息的反馈
•(六)产后访视
•(七)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八)信息收集和上报
•孕情管理
•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村卫生室村医和村级保健员、以及计生专干、定期入户调查、了解、登记本辖区内育龄妇女和孕妇基本情况,并向孕妇告知本区域提供免费健康管理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孕早期健康管理
•1、孕12周前,建立《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
孕妇凭户口本、身份证(无户口本或身份证者需出具村(居)委会证明)、流动人口凭身份证和居住地村(居)委会在本辖区居住证明,到定点机构建立《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4.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孕晚期健康管理
•1.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随访中若发现有意外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分娩信息的反馈
•助产机构在产妇分娩24小时内将《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上“产后访视联系卡”交产妇家属,48小时内将产妇分娩信息交到产妇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登记相关孕产妇及新生儿信息,并在“产后访视联系卡”盖章后交回分娩医院,表明产妇已在定点服务机构登记。
已盖章的“产后访视联系卡”作为助产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凭证之一。
•产后访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
•3.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产妇应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信息收集和上报
•定点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孕产妇保健健康管理项目相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指导辖区完善信息管理网络,全面掌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为项目绩效考核及项目资金拨付提供依据。
•项目实施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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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条件
•1、从事孕产妇保健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孕产妇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项目实施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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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用房及设备
•1、孕产期保健业务用房。
孕产期保健用房分为产前保健和产后保健用房,总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房间通风透气,采光良好;
宣教室一间(可与其他宣教场所合用),配置放像设备,设宣教橱窗或宣教版面及挂图。
•2、设备。
备有妇科检查床、产科专用检查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