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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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及位于铀矿成矿区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XX保税港区、中马XX产业园区、三娘湾管理区、XX高新区、北部湾华侨投资区等5个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源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的主产区的种植情况、肥料和农药使用情况及氮磷流失情况。

地膜主要包括不同农业区域和不同作物的使用量、残留量、回收利用量及分布特征。

秸秆主要包括水稻、玉米、薯类、大豆、花生、棉花、甘蔗等作物的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和利用量。

  畜禽养殖业源主要包括规模和非规模养殖条件下,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畜禽粪便产生量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水产养殖业源主要包括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业化养殖条件下,鱼、虾、贝、蟹等主要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

  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污水、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单位。

其中: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医疗废物处理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情况。

  伴生放射性矿生产排放废物: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包括空气中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废水中总铀、总钍,镭-226、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废石及废渣中铀-238、226Ra、钍-232放射性活度浓度,原矿及精矿中238U、226Ra、232Th放射性活度浓度。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工业污染源

  按照国家工业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及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名录库中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分行业进行产排污抽样检测。

配合国家开展产排污核算方法抽样核证、补充调查与动态更新、工业源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与技术指导等。

  按照国家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合自治区普查办对全市筛选出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企业进行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初测或取样测试U、Th系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对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初测结果达到当地本底值+150nGy/h或固体样中U、Th系任一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初测结果大于0.3Bq/g的企业,列入伴生放射矿详查范围。

配合自治区普查办对确认为普查对象的企业进行详查,入户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按要求进行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进行废水、废石及废渣、原矿及精矿的取样监测,开展抽样评估。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XX保税港区、中马XX产业园区、三娘湾管理区、XX高新区、北部湾华侨投资区等5个园区填报调查信息,组织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农业污染源

  按照国家农业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及种植业水污染物普查实施方案、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普查实施方案、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普查实施方案、地膜使用量与残留量普查实施方案、秸秆产生量与利用量普查实施方案及农业源普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实施方案,以XX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种植业源基于典型地块和监测小区,开展总氮、总磷、氨态氮等涉水污染物流失量监测;

开展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涉气污染物排放量监测。

地膜以典型地块为单元,开展农田地膜当季残留量、累积残留量监测。

秸秆以典型地块为单元,开展秸秆草谷比、秸秆可收集量监测。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粪便污水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以及氨排放量监测。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养殖换水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

  生活污染源

  按照国家生活源锅炉清查技术规定要求,以质监部门和环保部门等掌握的锅炉名录库为基础,以街道社区为基本调查小区,对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大于等于1蒸吨/时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开展调查。

入户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按照国家市政入河排污口清查与监测技术规定及有关报表制度的要求,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监测,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水质水量信息。

针对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市政入河排污口采取资料核查为主的方法清查;

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市政入河排污口则采取沿河排查为主的方法清查。

根据排污口纳污范围内污染源类型以及其监测数据、计量设施和测流条件等情况,对数据齐全的可直接核实、更新、填报信息,对数据有缺失的需在2018年7月前完成缺失指标的补充监测;

对不满足监测条件的排污口,根据常住人口或综合生活用水量采取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情况的抽样调查,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方法实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按照国家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方案、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登记被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根据污水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产排污核算方案,组织开展产排污系数观测、抽样核证与动态更新、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移动源

  按照国家移动源普查方案、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要求,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按照国家机动车普查方案、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要求,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国家确定的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非道路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采用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基本原则

  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市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推进实施。

  普查组织

  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普查工作在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本级普查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矿山企业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计划,统筹组织普查质量管理,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住建委、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全市营运船舶和农村公路交通量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提供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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