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适用中疑难问题探究法学大学本科毕业论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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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1
Abstract…………………………………………………………………………………1
前言………………………………………………………………………………………2
一绪论…………………………………………………………………………………3
规范性法律文献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3
1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沿革…………………………………………………3
2挪用公款罪刑法条文规定………………………………………………3
3挪用公款罪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3
挪用公款罪的学界争论焦点、司法实践现状分析…………………………4
二挪用公款罪中“挪而未用”的理解………………………………………………4
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问题的提出…………………………………5
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问题的理论分歧……………………………5
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问题的再思考………………………………6
三对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探析……………………………………6
“归个人使用”是否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必备要件…………………………7
“以个人名义”与“以单位名义”的界定问题………………………………8
四对挪用公款罪三种用途的分析………………………………………………8
“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的适用问题…………………………………………8
“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的适用问题…………………………………………9
“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的适用问题…………………………………9
五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9
挪用公款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9
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公款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9
2挪用公款罪与借用公款的界限……………………………………………10
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0
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0
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11
参考文献………………………………………………………………………………12
挪用公款罪中疑难问题探究
摘要:
挪用公款罪是从贪污罪中分化出来的独立经济犯罪,它的构成比其他大多数犯罪更为复杂,加上有些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司法人员认识上的分歧,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颇有难度。
其在理论和实务上是产生争议和疑难问题较多、定性难度较大的一种犯罪。
挪用公款罪作为我国刑法立法与司法解释的一个重点,它仍然在很多方面存在分歧。
因此,需要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对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进行阐述,对理论分歧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打击挪用公款的犯罪,本文就是从这个基本点出发,对挪用公款罪中容易出现分歧的某些方面进行了一些较为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挪而未用”;
探析;
疑难
Analyzingseveralproblemsonthecrimeof
Embezzlement
(CollegeofLawandPoliticalScience,legalspecialty,ZhejiangNormalUniversity)
Abstract:
Embezzlementisdifferentiatedfromthecorruptionoftheindependenteconomiccrime,itsstructureismorecomplexthanmostothercrime,addsomeunclearlaw,judicialpersonnelunderstandingdifferences,causethereisquiteadifficultapplyinjudicialpractice.Itisdisputedintheoryandpracticeandproblemsmorequalitativeisdifficultinacrime.Embezzlementisdifferentiatedfromthecorruptionoftheindependenteconomiccrime,itsstructureismorecomplexthanmostothercrime,addsomeunclearlaw,judicialpersonnelunderstandingdifferences,causethereisquiteadifficultapplyinjudicialpractice.Itisdisputedintheoryandpracticeandproblemsmorequalitativeisdifficultinacrime.Embezzlement,asoneofthefocusesofChina'
scriminallawlegislativeandjudicialinterpretation,itisstillinalotofdifferences.Basedonpractice,therefore,needtoconstantlyforthelawandrelevantjudicialinterpretations,analyzethetheoreticaldifferences,inordertocrackdownonembezzlementcrimebetter,thisarticleisstartingfromthefundamentalpoint,pronetosomeofthedifferencesintheembezzlementaspectsareanalyzedinsomedetail.
KeyWords:
Embezzlement;
“unuseddefalcation”;
Analysis;
Complicatedproblems;
前言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职务犯罪,该罪在我国刑法立法上从无到有、从以贪污罪论到逐渐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罪名。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正式设立了挪用公款罪,使得对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定罪不再依附于贪污罪,1997年正式将挪用公款罪纳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当中。
在我国刑法史上,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构成的是什么罪,经历了一个日趋完善的过程。
由于挪用公款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不仅包括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因此,其成为当前惩治职务犯罪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层次转变,加大力度开展反腐败斗争显得尤为必要。
在这种背景之下,人大和两高发布了多条相关解释及批复,解决了挪用公款罪在理论和实践上出现的突出问题,但由于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现象的复杂多变,这些立法与司法解释并无法完全平息有关挪用公款罪的争议。
由于立法的缺失或者学界的分歧以及一些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常引起争议,成为办理案的疑点和难点。
例如对挪用公款罪中“挪而未用”、“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超三个月未还”等理解所引发的争论。
鉴于此,有必要加强对挪用公款罪的研究,以利于司法实践部门正确认定和处罚此种犯罪。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或者说重点是在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分析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犯罪认定的疑难问题,进行理论界的探讨,以期给实务界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原有的刑法规范已不再适应反腐倡廉的需要。
国家司法、立法机关根据需要历经几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解释,通过解释不断完善、理解和认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据此,本文拟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状况、“归个人使用”是否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对挪用公款罪三种用途的分析、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的不同方面进行探析。
1、绪论
(1)规范性法律文献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1.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沿革
挪用公款罪在我国从以贪污罪论处到确立独立罪名再到丰富完善这三个发展阶段看,经历着复杂的立法演变过程。
解放初期,我国继续沿用以往的司法惯例,将挪用公共款物的行为以贪污论罪,即使在制定79年刑法典时,也只单设了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面对新的形势,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适时将挪用公款行为设置为独立罪名,并规定了惩治该罪的相应刑罚,其中第三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均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2.挪用公款罪刑法条文规定
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3.挪用公款罪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作出《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根据该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国库券的,以挪用公款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对挪用公款案件的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此后,“两院”相继又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为挪用公款罪提供法律依据。
鉴于司法实践部门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理解不一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用立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根据该立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通过了《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根据该批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