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次人口普查大数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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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围共抽查了五千二百九十五万以上的人口(占直接调查登记人口的百分之九),检查的结果是:
重复的人口占千分之一点三九,遗漏的人口占千分之二点五五。
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现已全部完成。
现将中华人民国人口调查登记的结果公布如下:
一、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的全国人口总数为六亿零一百九十三万八千零三十五人。
其中:
直接调查登记的人口为五亿七千四百二十万五千九百四十人;
用其他办法调查的人口为二千七百七十三万二千零九十五人,有:
没有进行基层选举的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八百三十九万七千四百七十七人(根据各该地方政府的资料);
待解放的省七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九十八人(根据一九五一年公布的数字);
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一千一百七十四万三千三百二十人(根据华侨事务委员会等机关的资料)。
二、在直接调查登记的人口中:
男子为二亿九千七百五十五万三千五百一十八人,占百分之五十一点八二;
女子为二亿七千六百六十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二人,占百分之四十八点一八。
年龄在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为三亿三千八百三十三万九千八百九十二人,占百分之五十八点九二。
八十岁到九十九岁的一百八十五万一千三百一十二人,一百岁和一百岁以上的三千三百八十四人,最高年龄为一百五十五岁。
三、全国人口(没有进行直接调查登记的省、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人口未列入)中按民族构成划分:
汉人五亿四千七百二十八万三千零五十七人,占百分之九十三点九四;
各少数民族共三千五百三十二万零三百六十人,占百分之六点O六。
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少数民族有:
蒙人一百四十六万二千九百五十六人;
回人三百五十五万九千三百五十人:
藏人二百七十七万五千六百二十二人:
维吾尔人三百六十四万零一百二十五人;
苗人二百五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九人:
彝人三百二十五万四千二百六十九人:
僮人六百六十一万一千四百五十五人,布依人一百二十四万七八百八十三人;
朝鲜人一百一十二万零四百零五人;
满人二百四十一万八千九百三十一人。
其他各族共六百七十一万八千零二十五人。
四、全国人口(没有进行直接调查登记的省、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人口未列入)中按城镇与乡村划分:
城镇人口七千七百二十五万七千二百八十二人,占百分之十三点二六;
乡村人口五亿零五百三十四万六千一百三十五人,占百分之八十六点七四。
五、全国人口分布情况:
(单位:
人)
市2,768,149XX市2,693,831市6,204,417省35,984,644省14,314,485自治区6,100,104省18,545,147省11,290,073省11,897,309热河省5,160,822省15,881,281省12,928,102省1,676,534XX省4,873,608省48,876,548省41,252,192省30,343,637省22,865,747省13,142,721省7,591,298省44,214,594省27,789,693省33,226,954省16,772,865省34,770,059XX省19,560,822省62,303,999省15,037,310省17,472,737西康省3,381,064地方和昌都地区1,273,969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11,743,320合计601,938,035
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报
49:
44进入社区来源:
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的几项主要统计数字
(一九六四年)
(一)总人口
1964年6月30日24时的全国人口总数为723,070,269人。
28个省、市、自治区(按:
XX市当时隶属省)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为694,581,759人,其中男子356,517,011人,占51.33%;
女子338,064,748人,占48.67%。
省、港澳同胞和国外华侨等人口为28,488,510人。
各省、市、自治区人口分列如下:
市7,568,495
省45,687,781
自治区12,348,638
省18,015,067
省26,946,200
省15,668,663
省20,118,271
市10,816,458
省44,504,608
省28,318,573
省31,241,657
省21,068,019
省16,757,223
省55,519,038
省42,800,849
XX壮族自治区20,845,017
省37,182,286
省33,709,344
省50,325,511
省67,956,490
省20,509,525
省17,140,521
自治区1,251,225
省20,766,915
省12,630,569
省2,145,604
XX维吾尔自治区7,270,067
(二)各民族人口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汉族人口651,296,368人,占总人口94.22%;
各少数民族人口39,883,909人,占5.78%。
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有:
蒙古族1,965,766人;
回族4,473,147人:
藏族2,501,174人;
维吾尔族3,996,311人;
苗族2,782,088人;
彝族3,380,960人;
壮族8,386,140人;
布依族1,348,055人;
朝鲜族1,339,569人;
满族2,695,675人。
(三)人口年龄
1964年6月30日全国劳动力年龄人口(指男子16至59岁,女子16一54岁)为341,491,424人,占总人口的49.17%。
不满1岁至14岁的人口为280,671,035人,占总人口的40.4%。
7岁至12岁的学龄儿童114,287,925人;
6岁以下儿童135,422,127人。
61岁以上人口为38,171,010人,占总人口的5.5%。
百岁以上人口4,900人(男子2,134人,女子2,766人)。
最高年龄为150岁,有1人。
(四)人口文化程度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有2,875,401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有9,116,831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有32,346,78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95,824,459人,13岁以上不识字的人口有233,267,947人。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报
50:
36进入社区来源:
中华人民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主要数字的公报
1982年10月27日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我国进行了第三次人口普查。
这次普查工作,从一九七九年年底着手准备,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开始全面登记。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族人民的积极支持下,经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深入细致的工作,到七月十日,除个别遭受水灾的地区略有推迟外,全部完成了普查登记,并在七月底以前全面进行了复查核实工作。
经过事后抽样检查,证明普查登记达到了高质量的要求。
这次人口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
现将手工简易汇总的主要数字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全国人口为1,031,882,511人。
大陆29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人口和现役军人共1,008,175,288人中,除自治区交通及为困难的个别地方(28,601人)是利用行政记录材料进行估算的以外,全部以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了直接调查。
省人口和省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是按当局公布的数字计算的。
、澳门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当局和澳门当局公布的数字推算的。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规定,这次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国境居住的人”。
所以,没有对国外侨胞的人数进行调查。
29个省、市、自治区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零时的694,581,759人相比,18年间共增加313,593,529人,增长45.1%,平均每年增加17,421,863人,年平均增长率为2.1%。
(二)性别构成。
29个省、市、自治区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
男性519,433,369人,占51.5%:
女性488,741,919人,占48.5%。
性比例(以女性为100对男性的比例)为106.3。
(三)各民族人口。
29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汉族人口936,703,824人,占93.3%:
各少数民族人口67,233,254人,占6.7%。
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汉族人口增加285,407,456人,增长43.8%;
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27,309,518人,增长68.4%。
29个省、市、自治区的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超过百万的少数民族由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时的10个增加为15个。
(四)各种文化程度人口。
29个省、市、自治区人口中,具有大学毕业文化程度的4,414,495人,具有大学肄业文化程度的(包括大学在校生)1,602,474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66,478,028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178,277,140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355,160,310人。
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的毕业主、肄业生、在校生。
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每十万人中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
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由416人上升为599人:
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人,由1,319几人上升为6,622人: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由4,680人上升为17,75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由28,330人上升为35,377人
29个省、市、自治区的文盲和半文盲人口(12周岁以上不识字和识字很少的人)为235,820,002人。
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文盲和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38.1%下降为23.5%。
(五)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
29个省、市、自治区一九八一年出生人口为20,669,704人,出生率为20.91‰:
一九八一年死亡人口为6,290,103人,死亡率为6.36‰;
一九八一年自然增加的人口为14,399,601人,自然增长率为14.55‰。
(六)市镇总人口。
29个省、市、自治区中,居住在市(不包括市辖县)、镇的总人口为206,588,582人。
其中236个市的总人口为144,679,340人;
2,664个镇的总人口为61,909,242人。
与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相比,市镇总人口共增加79,485,541人,增长62.5%。
市镇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由一九六四年的18.4%上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