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基本原则标准的辩证思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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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基本原则标准的辩证思考文档格式.docx

清晰”规律中的“亦此亦彼”形态一般性切题,论述该种形态是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必经的阶段和最重要的中间环节。

5、释解新经济条件下,微观审计与宏观审计的层次性,即,非“一城一地”审计之争,要以审计基本原则和标准在哲学上的辩证思维为最高目标。

6、坚持审计原则和标准,与时俱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落实审计基本原则和标准,文中对该项内容从审计实践角度予以详细释明。

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是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其实质,是审计机关要围绕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来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发,为政府、人大以及有关权力部门、公众提供有价值的真实的审计信息。

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是审计法规定的诸项原则的核心。

审计法对审计行为规定的原则有独立性的原则、双重领导的原则、重要性的原则、回避的原则等,但这些都从属于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原则。

它是对各具体原则的抽象和辩证综合。

独立性的审计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保持审计组织上的独立性,更要慎独思考,保持一种理智的心态,依照法律法规做出客观的独立的判断。

双重领导的审计原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审计行为不受权力制约,防止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和审计监督有法不依显失公正,它既是办理重大审计事项的组织原则,也是保护审计人员的一项重要措施。

重要性的审计原则,体现了审计工作的方法论,其核心始终围绕着确定的审计事项,必须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这样一条主线,审计的主客体确认的重要事项基本相同(并非处理经济事项的依据完全一致),双方审定的财务报表的数字不能游离在法定(或公允)的误差之外,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结论一定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反映法律性、客观性、公正性。

审计法规定的有关原则都是在依法审计,客观众正的审计原则下,是发散性收敛思维在现阶段审计系统的具体表现。

至于审计经费单列等项原则,是对审计法的法理解释的量化差异,实质都没有脱离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一、审计实体法与审计程序法(准行政行为)

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以是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后果,划分出具有实体性行为和程序性行为两种属性。

审计法在程序法部分中对审计主体的审计方式和衔接部位做出了明确法律规定,是审计行为合法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没有审计程序,审计机关执行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实体部分就是写在纸上的无法操作的空规定。

审计法在时间上规定了审计行为各个步骤的时限及相互承接的程序,在空间上规定了审计范围、审计取证方法、听证制度、审计组织形式和审计结论下达方式及对有关部门的协调关系等。

审计法对审计行为程序的规定,可以提高审计效率,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客观公正”,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处理审计事项,保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落实审计实体法,依法规范审计对象的经济运作行为,要突出审计执法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允性,如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拖延、拒绝、毁弃审计资料的要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对此,审计机关一定要弄清问题详实背景后,才能采取审计措施;

新企业会计准则,记载了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审计时,必须详细了解被审计单位资产现状,得出的审计结论才能有据可考。

审计执法活动要走出“直线和片面,死板和僵化”认识问题的怪圈,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基本审计原则和标准,消除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重视实体法而忽略程序法或偏重程序法轻视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的两种倾向。

审计机关要不断探求法律法规对新事物约束部位,如审计听证制度及对以前审计违纪事项处罚不超过二年等问题,过去的审计法规未有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按具有时效性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等。

否则,不改常规思维与时俱进,是与审计原则和标准相悖的。

审计实体法是针对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依据审计法和有关财经政策、制度进行的实际调整,可改变审计对象发生经济事项的法律地位,包括审计执法要件和审计执法是否产生法律效力问题。

审计执法要件主要是指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有的审计机关严重违背审计署规定,指使社会中介组织行使审计机关职权)、职责权限是否清楚、内容是否合法、审计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审计事项是否在审计范围之内。

审计行为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审计执法的核心问题。

包括,先定力审计结论一经做出,推定合法有效;

确定力?

审计行为依法有效,不能任意变动;

拘束力审计决定做出后,对所有人都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力对审计决定,审计对象必须服从,履行法定义务,否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说,审计实体法对审计机关的要求,裂化了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行政执法主客体资金裙带关系(包括过去的财政监察)的凝固链。

审计实体性和程序性行为内化了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和标准,从而导引审计执法活动必然通过审计实体性、程序性行为表现出丰富的外在形式。

因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深入审计的实践,与市场经济转轨同一步骤,积极推进审计工作基础建设,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促进审计行为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审计程序法和实体法是互相结的,审计机关贯彻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和标准,其重要目标之一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问题,有效地达到这一目标必须依照审计程序进行监督。

审计实践表明,没有是非标准,对审计对象无法评价、认定,无谓监督。

相应,没有操作规则,就会紊乱无序,难以保证监督顺利有效、正确地进行,实现审计目标便是一句空话。

所以,必须建立高素质的审计队伍。

李金华审计长在2003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强调不断加强、“人、法、技”建设时指出:

“要加强审计法制建设,规范审计行为。

今年要把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作为主要任务,强化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按规定办事的意识。

对已经出台的审计准则,要做到制定一个就落实一个、总结完善一个。

要结合审计实践不断细化和完善审计准则,提高可操作性。

审计准则是审计实体法和程序法密切结合的产物,全面落实审计准则,会大大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给予政府审计提供智力、技术支持和法制保障。

二、依法审计与客观公正

“依法审计”与“客观公正”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不依法审计,无谓“客观公正”,无“客观公正”难“依法审计”。

尽管世界各国政府审计模式有差别,但都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忠实宪法所规定审计职责,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最高目标。

我国政府审计属于行政模式,按照行政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有“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行政工作”职责。

审计法又规定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因此,各级次审计机关在完成上级审计机关部署的审计任务同时,必须把审计注意力放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目标上。

由于我国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致使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计重点、审计目标及手段产生较大差异。

在既定的审计目标作用下,审计结果具有明显特点,如涉及部分重大审计项目,有严重问题部门、单位和个人的一般规律是:

贫困地区违纪违规问题较多经济发展较缓慢发达地区违法违纪额度大而手段隐蔽;

经营管理水平高的被审计单位资金运作环节复杂而粗放经营的企事业简单;

有较高素质的管理者明知故犯的少而被动违规事项多,素质较低并处在“59”现象的管理,者主动违法违纪的人数多,而严格约束自身行为的少:

以金钱开路,跑官要官者的大部分是贪官,而被视为“铁面无私”的黑包公并事业有成的人一般没有大问题……,上述仅是审计对象一小部分单位多有的现象最一般归类,扩展到一个地区乃至全国,远比这交错复杂得多庞大得多。

所以,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原则和标准,对多重、多维、复杂的审计事项,尤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掌握审计主动权。

坚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利原则性,依法审计,使审计对象确信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客观公正,贯彻执行审计法的实事求是精神,为审计对象服务,为本级政府宏观调控服务。

使审计对象切实感受到寻求法律法规保障正当权益和权利,遵纪守法经营管理,严格自身财政、财务收支;

就有广阔的自由的发展空间,否则,处处受法律法规限制和制裁。

三、依法审计与依权审计

四、“亦此亦彼”的审计事项与审计信息的真实

事物发展总是从模糊性开始逐步达到清晰化,人们才能在不断的研究探索中,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渐进性往往使事物发展出现一段模糊状态,即为当旧事物被新事物否定时,渐进过程中断了,新旧事物之间有一条确定的线,这就是发展中的非连续性;

同时,旧事物的否定又是该事物的渐进过程发展的结果,它表现着新旧事物之间的一定联系,表现着发展中的连续性。

否定就是这种非连续性和连续性的辩证统一,它既是从旧事物向新事物变革的环节,又是新事物联系的环节。

“(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1978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第116页)”渐进性“和”连续性“是一种中介模糊状态,也就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所讲的”亦此亦彼“形态,审计行为处于这种状态时,必然向自身的对立方面转化。

模糊是事物发展的常态,瞬间的,如同数学上的”零“,它比其他一切数都有更丰富的内容。

因此,事物分析法的一分为二是相对的、受时间和条件的制约,不存在绝对的、无条件的、永远对立的一分为二。

审计行为常常遇到上述情况,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深悟依法审计,客观公正计原则和标准内涵。

一种情况是,有制定规章部门颁发的有关条款交错及相互抵制(类似对农村信用社审计辖权的确定,小金库处理适应条款,经营性收费与行政性收费的划分现象)或以行政组织(如以违背上行法规自定政策)约束行政监督问题等,这种权力干涉在审计执法中普遍存在。

它是一种局部乃至全局明显的”模糊“状态,是危险权力行使的”怪圈“,是笼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火山口乌云,走出这个”怪圈“,审计机关必须以大无畏的精神,积极寻求上级党委和政府支持,并溯源求根,在与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联的边缘层上获取最厚重有力的证据支持,以保证审计执法的严肃性。

另一种情况为事物发展客观存在的”模糊“性,诸如审计法规定的本级预算执行对预算单位挤,与应上缴财政的资金行为,法的解释仍驻足于”扩大解释“层面,存在着不确定性,故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定性有”坐收坐支财政收入“”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截留财政收入“,应缴未缴财政收入等;

对挤占支农专项资金行为,一些行政人员为使项目提早完成,做了大量工作,从中列支了部分公务费,有的审计机关定性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偏重于处罚等;

还有的因促进改革、发展经济招待费按规定超支问题等,这些违规行为都有法律法规规定界限,但涉及具体审计依照”客观公正“标准定性时,又带有很强的”模糊“性。

审计机关研究和处理这些问题,必须落实依法审计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解决好促进还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主流问题,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所在地发展经济的前瞻性渗透每一行为之中,真正体现法制项下的客观公正标准。

与此联系的还有一种”模糊性“,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无法做出审计结论,诸如,较常见的对审计对象(或个人)严重违纪行为追究责任问题(例小金库、县、乡级财政税收”协税、借税、引税“个人提成等),许多经济监督法规规定都很抽象,审计机关和人员执行起来很困难,即使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法律法规衔接环节仍有较大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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