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学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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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区安居镇护村小学校
留守学生管理制度
由于缺乏父母的有效监护、家庭的亲情温暖和良好的家庭教育,“留守学生”的成长存在诸多问题,为完善“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网络教育模式,弥补“留守学生”家庭教育的空白,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让“留守生”的家长放心在外打工,特制定“留守学生”管理制度。
一、成立“留守学生”关爱小组。
组 长:
曾义兵
副组长:
刘红艳郑海
成 员:
陈文许强方弟安各班主任各任课教师生活指导教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办公室主任由王国强
同志兼任。
二、保障留守学生入学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各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留守学生。
三、从一年级新生开始,学校建立“留守学生”档案。
有专门的留守学生名册。
四、班主任加强与留守学生的联系,每月找留守生谈话每人二至三次;科任教师每月找所教的留守学生谈话至少每人一次。
学校定期召开留守生座谈会,了解“留守生”的思想状况,及时解决留守生的生活、学习、思想中的问题。
五、不定期走访“留守生”监护人,同他们一道安排“留守生”假日生活。
六、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定期与“留守生”的家长取得联系,让他们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构建“打工地和学校”远程教育网络。
七、建立心理咨询室,加强“留守学生”心理疏导,开展丰富活动,让“留守学生”融入学校大家庭之中。
八、倾力帮扶贫困“留守学生”,使他们享受相应的费用减免待遇。
组织学校教师、社会热心人士与其结对子,实行“代理家长制”。
九、“留守生”在校学习期间,当发现其生病,班主任及科任教师要立即送至医院就诊,病情严重的及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
十、加强留守学生住宿管理,督促监护人承担起“留守学生”住宿监护责任。
全校所有教师对“留守生”实行责任到人,跟踪服务。
安居区安居镇护村小学校
留守儿童帮扶制度
1、学校班子成员每人联系2-3个中队,每一位辅导员联系3—5名比较特殊的留守学生,从经济上、物质上、精神上给予帮扶,学生之间实行“手牵手”结队帮扶。
2、各班成立关爱留守儿童志愿者服务队,作到留守儿童孤单了有人陪;困难了有人帮、生病了有人看,成绩差了有人补。
3、开展“爱心”募捐活动,建立“留守学生爱心基金”,用于表彰品学兼优的留守学生、贫困学生、单亲学生、孤儿等学习、生活上的失助,保证不让一位留守学生因贫困而失学。
安居区安居镇护村小学校
留守儿童家校联系制度
一、班主任坚持每月与“留守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通过家访或书面、电话等形式至少联系一次,且作好文字记载。
二、通过联系,了解家长或监护人对学校管理上的要求,了解“留守儿童”在家表现、心理状况,以便及时完善管理措施,排解“留守儿童”的困难。
三、及时将“留守儿童”的思想表现、学习情况、健康状况通报给家长和监护人,便于他们加强教育、监护。
安居区安居镇护村小学校
关爱留守儿童制度
我校针对外出务工农民日渐增多,出现留守儿童“生活上缺人照应、行为上缺人管教、学习上缺人辅导”的现象,启动了“留守儿童关爱工程”,开展留守儿童帮教工作,让外出家长减少后顾之忧。
特定以下制度:
1、以上门调查、走访群众等形式,全面调查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学习、生活情况,建立起“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库”。
2、建立“代理家长”制度,党员干部、学校教师争当“代理家长”,与留守儿童建立“一对一”管护对子,在生活上细心照顾、学习上悉心指导、心理上耐心引导,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3、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贫困儿童给与生活补助,确保他们不辍学。
4、在学校设立亲情热线、建立“留守学生之家”,周末安排留守儿童和家长通话,加强家长与子女间的沟通交流,丰富留守儿童的课余生活,帮助其树立独立的人格和自信心。
安居区安居镇护村小学校
留守学生心理咨询制度
一、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任务
1、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2、定期对在校学生,特别是“留守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检测,建立集体心理健康档案。
3、及时提供学生心理健康信息,供学校相关决策、改革时参考。
4、帮助学生解决发展特长、改善交往等现实指向问题。
5、对轻度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个别或团体咨询,提高其适应能力和心理素质,矫正心理偏差,培养健全个性。
6、初步鉴别中、重度心理障碍学生,及时转介到高一级咨询、治疗机构去。
二、心理咨询员工作职责
1、学校心理咨询员应具备规定的资质,并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基本的心理咨询技能。
2、热爱心理咨询、辅导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3、咨询人员应接受其专业范围内的个案,并在辅导时严守自己资格的限制。
4、咨询人员在充分尊重来访者的前提下,全面收集有关当事人心理问题的资料,作为咨询、辅导工作的依据。
5、咨询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经常接受上级咨询师的指导和咨询,不断提高自身的咨询水平,并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状态。
6、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当事人许可,不泄露有关当事人秘密的信息。
三、心理咨询室管理办法
1、心理咨询室由学校教导处主管。
2、心理咨询室要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3、心理咨询室的心理咨询员、心理辅导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校委会批准。
4、心理咨询和辅导人员应严格按照职责要求、保密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开展工作,对于违规操作的行为,将按照情节的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
1、发展性原则
学校心理咨询中的发展性原则是指心理咨询的目标不应只局限于消除来访学生的心理失调和障碍,更应为促进全体学生发展服务,帮助其提高适应能力,建立起内外协调的良性发展机制。
2、教育性原则
学校心理咨询工作必须符合学校教育的目的和要求,以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为根本目标。
3、启发性原则
咨询工作中必须充分调动来访者的主观能动性,启发主动思考,促进自我成长,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
4、整体性原则
心理咨询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心理活动的有机联系,把具体问题同整个心理活动整体联系起来,抓住主要矛盾,全面分析问题。
5、协调性原则
心理咨询工作必须与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心理指导矫正工作。
6、巩固性原则
心理咨询工作必须及时巩固咨询成效,避免出现反复。
7、保密性原则
要求咨询人员必须保守来访者的秘密,尊重来访者的合理要求。
五、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1、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纪录、测验资料、信件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妥善保管。
3、除了心理咨询员和档案管理员以外,学校任何其他人员包括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
4、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