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0920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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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0920Word文件下载.docx

会后,环保部环监局向部领导汇报了会议情况,张力军副部长作了批示,同意实施。

按照环保部领导的批示,西北督查中心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办法”。

二、编制过程

西北督查中心成立了“办法”编制领导小组,由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技术组和专家顾问组。

技术组由西北督查中心和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业务骨干组成,专家顾问组由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和苏州科技大学有关专家组成。

编制工作历时6个月,历经三个阶段:

一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思路,提出“办法”的结构框架;

二是制订工作方案,收集资料,划分任务单元;

三是汇集编撰形成初稿,开展先期试点,广泛征求意见。

从3月至6月,先后赴浙江省苏州市、嘉兴市、江苏省无锡市、湖北省武汉市、北京市等地进行实地调研,掌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现状,收集第一手资料;

对国家和部分省(区)、市相关的办法、规定和制度进行了系统地分析研究,起草“办法”初稿。

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并先后五次征求环保部环监局的意见。

2010年6月在西安组织召开了“办法”专家研讨会,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修改后在浙江省嘉兴市开展了先期试点工作。

2010年7月、8月,分别在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一、二期培训班上征求了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办法”此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定位。

制订“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管,指导和规范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解决目前存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可靠的问题。

因此,它的定位是基于环境监察人员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

同时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规范)”),进一步细化了现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步骤,便于环境监察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二)关于罚则。

1、本“办法”中罚则的基本依据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这点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中已作出明确规定。

在本“办法”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定义中又予以重申。

基于这个基本依据,本“办法”中对于拒绝申报和谎报、拒绝检查、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的层层递进的处罚规定,均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等同于污染防治设施,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精神所设置。

2、对于弄虚作假的处罚,除一般性规定外,我们认为应该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因此本《办法》试图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从各个方面递进式的进行约束,以达到杜绝弄虚作假的目的。

一是对于排污单位,强调其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除罚款和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外,如以弄虚作假行为掩盖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还要限期治理和追缴排污费,并对其法人处以罚款,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于设施生产厂商,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同类产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该生产厂商已有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国家适用性检测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审查程序。

在未通过重新检测、审查前,暂停其环保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使其退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经销市场。

三是对于社会化运行单位,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其负责运行管理的设施一律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对其有关资质的国家认证审查程序,在重新审查通过前,暂停其有关资质,使其退出运行市场。

五是对于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经查实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获取总量减排核定削减量或有关环保考评优秀等次的,一律取消,使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

(三)关于可操作性。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是一项业务性相对较强的工作,涉及大量的仪器仪表、化学分析、计算机网络等专业知识。

从2005年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

包括设备安装、校验、验收等各个方面。

但这些制度、标准和规范,有的是着眼于宏观管理,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又太强。

本“办法”定位于环境监察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因此突出的就是可操作性。

在检查内容和方法的设置上,力求深入浅出。

同时设计了9张现场检查表,涵盖了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所有内容,且均只需填写是或否,力争在一定程度上用选择题的方式克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专业性强、难于操作的问题。

当然,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具有多学科的集成性,“办法”所附的“技术指南(规范)”相对还是比较专业,也对环境监察人员提出了考验。

(四)关于开放性。

考虑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种类繁多且还在不断发展,本“办法”力求开放,即在新增其他仪器设备的情况下,环境监察人员仍可按此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基于这个考虑,“办法”中规定了申报登记制度,在新增或变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后,要将设施基本情况、现场安装情况等按照“技术指南(规范)”后附的“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规定的各项内容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登记。

这样即使仪器设备发生了变化,环境监察人员也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其现场监督检查所需要了解的主要内容,并按照已有的检查方法和步骤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现场监督检查原则】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遵循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性判断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和例行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现场监督检查依据】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依据本办法所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指南”)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运行单位的责任】 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必须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仪器生产厂和代理商的责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厂和代理商(以下简称生产厂商)必须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产品质量,并按照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单位应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填写“现场检查指南”所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排污单位应在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变更申报登记。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事项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报告与处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变动或停运的,排污单位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报告。

当地环境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现场检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排污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并及时组织按照有关规程检修恢复正常运行。

第九条【信息公开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使用而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及其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内部报告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每年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1月20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内部报告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厂商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在辖区内服务情况评估。

第十二条【督查和考核制度】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内容】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二)采样点位规范化检查;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动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各类资质情况;

(六)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七)现场快速监测。

第十四条【检查方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采用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结合的方式进行。

例行检查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进行的一般性现场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针对例行检查中涉嫌不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深入、全面的现场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时可组织环境监测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检查频次】 对辖区内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月至少进行1次例行检查;

对省控及其以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例行检查。

根据例行检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程序】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排污单位及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判断是否正常运行;

(四)认定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五)对涉嫌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则进行重点检查;

(六)对认定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1】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可采取拍照、录像、录音、拷贝文件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2】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必须填写“现场检查指南”所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检查,必须按照监控设施类别,填写“现场检查指南”所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根据重点检查工作需要,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可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并同步采样送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比对监测;

要求运行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相关性能测试;

依法封存有关试剂、标准物质、材料,并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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