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镇新华西村村规民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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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科、研究生凭院校录取证明、成绩单、身份证(户口簿);
2、在指定时间内到村委会收取;
3、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在获得学位的次年进行奖励;
4、如有弄虚作假现象,则以奖励标准为基数处以该基数的两倍处罚。
2、按上级统筹标准做好本村的拥军优属工作,落实优抚政策。
三、做好贫困户、孤寡老人、残疾人的抚恤工作。
1、村委会根据本村经济情况,切实做好本村内“五保户”安置工作,合并后的新华西村委会指导华西、新龙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各自解决。
2、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受、发放、使用情况,村委会应建立具体情况档案,并将具体情况向村民公开。
3、如发现被救助对象在福利救助期间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停止福利救助。
四、对60岁以上有股份分红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果金,华西、新龙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各自解决。
五、有股份分红的村民,凭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到各股份社领取丧葬费,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以各股份社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征兵和防汛抢险
一、为加强国防建设,保卫家园,保障社会安定,凡本村户籍的适龄青年,符合征兵条件的都有义务依据《兵役法》服兵役。
1、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村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村民拒绝、逃避征集或体检中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广东省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2、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对违反兵役法的适龄青年作出以下规定:
①自参加体检起两年内停止股份分红、量化分红、固化用地和一切福利待遇。
②自参加体检起两年内对该青年的招工、提干、领营业执照以及驾驶证等证明资料,村委会一律不给予证明,村委会招工今后一律不给予录用。
③对威胁、恐吓、侮辱、欧打征兵工作人员,妨碍征兵工作的,除按照有关法律处理外,还对其暂停五年的股份分红、量化分红、固化用地和一切福利待遇。
二、本村的青壮年村民有参加防洪、抢险、救灾工作义务,灾情险情出现,必须服从安排到第一线防洪、抢险、救灾。
不服从安排者,要缴交二倍费用代金(包含工资)。
第四章法治建设和人民调解
1、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使村民知法、懂法、守法。
2、坚持合法合理原则,自愿原则和不得干涉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3、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正确地调解纠纷。
4、防止纠纷激化,积极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
促进村民的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和社会安定。
5、家庭及其他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经三次调解不服者,可诉讼到人民法院,对既不诉讼又继续纠缠不休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及警告。
第五章社会治安和出租屋管理
为加强本村社会治安建设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在本村辖区范围内,所有村民、流动人口(暂住人员)均应积极配合本村社会治安建设和出租屋综合管理。
二、出租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必须具备房屋产权证,并经派出所、治保会、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租。
厂房不能改为出租屋,更不能改为旅业形式进行出租,如改变用途租住,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2、出租屋应配置灭火器材,出租屋内电线、电器不得乱拉乱接,如发现一律停止出租,直至整改至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继续出租。
3、房屋必须已在本村流动人口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站”)办理出租屋纳管登记相关手续,方可出租。
4、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①属违章建筑的;
②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③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出租人租赁房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和收购废品的单位或个人。
2、不得将出租屋改为旅业、生产工场等经营场所形式。
3、保证出租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
4、与房屋本村流管站签订《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六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承诺书》等。
5、流动人口入住或搬离后36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并向村流管站报备。
6、督促承租人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日内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证》。
7、积极配合上级管理机关和治保会、计生办、流管站等部门对出租屋或流动人口的检查。
8、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9、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10、出租屋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当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及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收集报送租住人员信息、协助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管理工作。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村委会对出租屋主、暂住人员(承租人)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交由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1、未取得用地手续和违建的出租屋,一律不予以办理水电,并上报镇国土及执法分局,限期拆除处理。
2、不符合出租屋条件的房屋一律禁止出租,如违规出租,一切后果由出租屋主承担,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本村严禁房屋出租给收购废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或严重影响本村环境卫生的,责令出租屋主自行清理、恢复原貌及承担清理费用。
如果检查发现违规出租的,从发现之日起扣除出租屋主全户的股份分红,直至收购废品人员全部搬迁并恢复原貌后方可继续享受股份分红,股份分红为逐月扣除。
4、出租人或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6、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未按规定办理或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相关机构依照规定责令限期补办(交验);
逾期仍不补办(交验)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7、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出租屋综合服务费标准
1、费用按每间房5元/月交纳,计费的房间数按出租屋房间数60%计算;
独立单间出租屋按户收费,每户5元/月;
2、出租屋主或其代理人于每年12月交纳当年度的费用,费用由治保会和流管站统计收取;
3、如出租屋主拒不交费,村委会有权直接从其股份分红中扣除;
如出租屋主无股份分红的,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直至执行为止。
第六章计划生育
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新华西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的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和辖区内的流动育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村成立由村党委书记任组长,两委干部任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部署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第四条本村成立由遵守宪法、法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会员组成的计划生育协会,并在村委会领导下,协助村委会动员广大育龄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相协调。
第五条村民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有权监督村干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免费向村民及辖区内的流动育龄人员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知识,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举办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保健讲座。
第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本村村民及辖区内居住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八条村委会有义务向村民及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提供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服务;
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动员政策内怀孕妇女积极参加免费孕检。
第九条村委会免费提供为村民申办《流动人口计生服务证》等必要的服务;
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条村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主动告知村委会,村委会在收到村民办理结婚登记信息后,告知其积极参加婚育学校学习。
怀孕生育的,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手续。
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本村外出工作、生活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告知村委会流出后的居住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出租(借)房屋给流动育龄人员居住的屋主(包括房屋代管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责任书,履行出租屋主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和义务,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房屋的出租(借)人不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村委会予以批评、教育,提交镇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超生人员,五年内不得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
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十年内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超生二个子女或以上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十五年内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应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未缴纳的,暂扣股红分配,待处理完毕后发还。
第十五条村民生育子女、依法收养子女的,应在15天内报告村委会,并带备有关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修改;
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章土地建设管理
一、基建手续的规定
1、为加强国土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一切建房或建厂的村民都要服从本村规划,符合规划的才能动工。
2、无论建设厂房或住宅,均要办理报建手续,并由镇和村国土管理人员开线、验线,按设计图纸进行建设,不按图纸建设所产生的后果由屋主承担。
3、任何单位和个人堆放建筑材料,必须向村委会申请、交纳保证金并签订协议,保证金标准为:
住宅2000元,商铺、厂房10000元。
建筑材料按规定堆放在指定地点,完工须恢复原貌,恢复原貌后,村委会无息退回保证金。
如逾期不予恢复,村委会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并自行找人恢复,恢复所需费用由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