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八大产业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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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及跟踪问效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评审监督及资金拨付与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资助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科技攻关〔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项目资助计划

1、资助范围和条件

〔1〕在市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组织,具有较强的科技投入能力,其中企业上年R&D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应不低于1%〔以2009年度R&D清查填报数据为准〕。

〔2〕申报项目的技术前瞻性、创新性、关键共性技术特征较强,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3〕可形成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强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及目标产品,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4〕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

〔5〕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团队或较强技术依托单位。

〔6〕单位经营和科研活动中的资信良好。

2、资助标准

〔1〕工业科技攻关项目资助标准:

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2〕农业科技攻关项目资助标准:

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社会发展科技攻关项目资助标准:

3、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与本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证明;

〔5〕项目科技查新报告〔申报日前一年内有效〕;

〔6〕与科研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第六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计划。

〔1〕申报单位。

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注册经营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内,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无不良诚信记录。

优先支持在省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注册经营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和创业投资资金介入的项目。

〔2〕计划项目。

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八大产业;

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到达省内领先水平;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目标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或项目产品有小批量试销;

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主要用于项目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1〕《扬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能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如国家、省科技计划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6〕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七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计划。

1、支持范围和条件

〔1〕围绕我市八大产业三年振兴目标,以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和健全产业链为重点,对国内外重大的科技成果向我市进行转化与规模产业化的项目进行专项支持,对四大快速发展产业继续推动完善产业链,并尽快实现产业化,形成高新技术增长点;

对四大振兴产业继续促进产业结构调优、调高,提升产业发展核心竞争能力。

〔2〕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要求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八大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要有重大创新、成熟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目标产品要求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

优先支持获国家、省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优先支持在市委、市政府各类重大产学研活动中签约的有实质性成果转化内容并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3〕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企业要求在扬州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标准,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企业自身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能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团队、管理团队和现代企业制度,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每年通过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和现场考察等程序,确定10-1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0—200万元的拨款资助,主要用于项目中试和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对八大产业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可以给予滚动支持。

〔1〕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

〔2〕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4〕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资助计划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由八大产业的企业生产。

〔2〕产品于申报补助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已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省重点新产品、省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

〔3〕该产品当年含税开票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

根据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新增税收确定奖励金额,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

1配套。

〔1〕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资助25-30万元。

〔2〕销售收入1亿元〔含〕-2亿元、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资助20-25万元。

〔3〕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新增税收150万元以上,资助15万元。

〔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5000万元、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资助10万元。

〔1〕专利授权证书,省高新技术产品、省重点新产品、省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批准文件〔证书〕。

〔2〕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3〕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新产品当年入库税金证明。

第九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资助计划

重点支持石油及化工、汽车船舶、软件及信息服务业、机械装备、新能源、新光源、智能电网、现代物流业等产业建设重点技术研发机构和重大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重点技术研发机构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我市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技术开发优势,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业研发人员20人以上。

〔2〕研究与开发投入占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科技基础设施新增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3〕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场所,用于研发和中试场地大于1000平方米。

〔4〕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5〕对于进入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多家联合建设并独立运行或是产学研联合的股份制体制、第一承担单位是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的单位优先支持。

重大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科技资源优势和公共服务业绩,开展公益研究与服务或公共技术服务业务不少于1年,拥有一支专业水平较高、专门从事公共服务的队伍。

其中申报单位拥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2〕鼓励研发能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联合科教单位申报专业化社会化的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鼓励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资源共享型的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功能配套项目。

〔3〕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的公共服务场所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设施条件。

项目组建后,其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0平方米。

〔4〕新增投资规模总额〔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5〕鼓励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实行产学研合作机制。

重点技术研发机构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25万元。

重大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1〕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重点研发机构建设可行性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2〕承担单位上年度总结及财务报表;

〔3〕合作共建的相关协议;

〔4〕服务资质提升或形成服务品牌证明材料。

第十条产学研资助计划

资助范围:

产学研资助计划主要支持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的产学研联合校企联盟建设;

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技成果为目标,在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开展的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

政府组织的重大产学研活动;

扶持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资助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市区范围内的企业、高校院所或产学研战略联盟;

〔2〕产学研合作各方均有先期投入;

〔3〕产学研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合理界定知识产权共享及各自责任与义务,确保技术成果在扬州市区范围内企业应用转化;

〔4〕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相应领域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优势,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条件保障。

每年全市择优支持当年新建的10个校企联盟项目,每个支持25万元;

重大产学研活动专项经费200万元;

中科院扬州中心专项资金250万元;

扬州大学与扬州市合作资金100万元;

培育5家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每个支持40万元。

〔1〕、校企联盟项目通过省科技厅管理部门审核,并获得登记编号;

〔2〕、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原件;

〔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计划

〔1〕主要面向与我市合作关系密切、创新能力强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全球著名跨国公司,重点在八大产业领域内,支持我市企业联合境外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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