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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法制建设在不断完善,而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

  对合同订立的严肃性也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因此,笔者拟想结合我公司的工作实际浅谈一

  下签订合同前应注意的事项。

  在拟签订合同前有很多需要准备的资料,需要了解很多方面的内容,但笔者认为以下几

  个方面是应该引起注意的:

  

(一)、签订合同前,首先应对对方的情况有所了解,在了解对方情况时主要搞清以下情况:

  1、对方是否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主体资格是合同生效的首要条件。

  我们说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这就要合同双方必须有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就是合

  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

  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这种,界定了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三类。

自然人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人,必须是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过法人登记的单位。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一定经济

  能力的组织,这个组织是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审查登记且发有营业执照的组织。

只有符合以

  上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才能有资格签订合同,否则,签订此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

  格而无效,故签订合同前应对相对人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2、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必须要有代理权,有代理资格,且必须在其代理权限内。

所以

  我们在签订合同前必须确定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3、应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包括几年来的经营状况、生产规模、生

  产销售情况、产品前景、设备新旧程度、债权债务、历年来履约情况、资金周转、社会信誉

  程度以及签订合同的目的等进行周密而必要的了解。

签订合同只是实现双方经济目的而进行

  的全部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为确保经济利益的实现,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签约人必

  须慎重行事,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能力和资信状况

  

(二)、对我公司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1、要了解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种类、规格、技术标准,本企业的生产能力、日生产量等。

  2、本企业的库存情况、数量多少、质量高低、规模大小等。

  3、详尽了解本企业的对外签约情况包括已签约的产品外销量、原材购进情况及使用情况。

  资金周转情况等。

  (三)、价格走势的分析及预测:

  签订合同特别是签订经济合同前对价格的走势情况应该有较祥尽的分析和预测,特别是

  合同期较长的,价格不太稳定的更应该作祥尽分析、预测。

  (四)、认真作好市场调查、分析、预测和可行性调查。

现代社会经济中竞争激烈,市场风云变幻,当事人须整体考虑市场大趋势。

在签订合同前要进行相关的市场调查、分析、预测及可行性研究,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签约当事人都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分析相关有用的信息。

了解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劳务,抑或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劳务是供过于求、或是供不应求、或是供求平衡。

同样的商品或劳务还有谁经营,各经营者在品质、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各有什么特色。

以及双方各自的实际履行能力等,并在此基础上考虑确定是否签订合同。

  (五)、当事人应了解生产经营过程,熟悉企业内部履行合同的程序。

正确的了解生产经营过程,会有利于增强签约人在谈判中的地位,而且也是签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作为债务人的签约人,为加工合同承揽方的签约人,更是有必要着力做好此项工作,尽快将合同规定的任务列入单位内部计划,协调理顺好多种内部关系,确保合同的履行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以上五个方面如果都做到了,情况自己分析清楚了,预测准确了,达到了知彼知已的程度,签约前的准备工作也就基本到位了。

  篇三:

合同起草签订注意问题

  在顾问单位合同培训课上得讲稿瞿凯俊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各位领导、各位与会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我作为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非常荣幸今天能应邀就合同的起草、签订暨应注意的问题和大家一起进行探讨。

  现结合在对贵公司的合同进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以下观点:

  一、合同的定义及形式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键词:

平等主体。

举例:

在合同审查中经常发现贵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出现“罚款”的字样,该字眼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体现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的隶属关系,因此,合同应避免使用这样的字眼。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1,书面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也以书面形式约定。

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不成立。

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同样,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口头形式。

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口头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应用最广泛的合同形式,但口头合同容易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应当尽量避免使用。

(举例:

上街买衣服、买菜的行为。

  3、电子合同形式。

也就是我们常说电子邮件、传真等以电子数据形式形成的合同。

此种形式,目前我们运用的比较少,缺点是在发生纠纷时证据效力不及书面形式效力高,所以尽量不采用。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经营事项,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

  面形式。

(贵公司在这方面做得相当优秀,合同不论大小都采用了书面形式,并且还推行了层层把关的合同联签制度,这一点实在是难能可贵的。

  二、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在起草、签订合同前,首先要了解签订合同的意图。

  1,了解签订合同的谈判底线。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商务谈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谈判过程也就是双方对合同条款权利与义务讨价还价的过程。

签订合同首先就应当了解己方的谈判底线,也就是说哪些是可以放弃的,那些是必须坚持的,知道这些才能使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针对性。

  2,明确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

只有明确了合同目的,才能摸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也才能最有效地保护己方的利益。

  三、起草、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始终,并具有克服合同的局限性的根本性原则。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第三条的平等原则、第四条的自愿原则、第五条的公平原则、第六条的诚信原则、第八条的法律约束力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起草和拟定的准绳,合同总体上应不违反这些基本原则。

在合同的起草、签订过程中,除应当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外还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己方起草原则在合同签订之前,往往由一方负责起草合同文本。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不愿意起草合同文本,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当。

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

经口头商议使基本意见达成一致后,需要把口头语言转化为书面语言的过程,就是合同的起草工作。

起草一方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

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和理解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对我方不利之处。

所以,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

合同内容以文字的形式形成合同条款时,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大相径庭。

有一发生在广东的真实案例。

  张三向李四条款300万元,同时给李四出具欠条一张。

后来,张三偿还了李四的部分借款并亲笔在原欠条上予以记明,可余款未能及时偿还,李四遂起诉到法院。

李四向法院出示了张三亲笔所写的借条,该欠条上对张三还款情况的记载是“还欠款200万元”。

大家说这时张三欠李四多少钱?

张三主张已还欠款200万,只欠款100万元;

李四主张已还100万元,尚欠款200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无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下可难坏了法院,案件不仅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还惊动我国的语言文字专家,都是一个“还”字惹得祸!

  2,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

  所谓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也要相对平衡。

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拟定合同时应尽量避免让一方享受过分的、不合理的权利,而另一方承受极其不公平的合同义务,要尽力追求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过分的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剥夺对方的权力,只能使拟定的合同被拒绝,甚至导致合同事项的流产。

  3,合同的可操作性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合同具体表现在:

合同各方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抽象,或虽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加以保障。

合同可操作性是达到交易目的、预防风险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履行周期长、风险大的合同更是如此。

合同双方都碍于情面,不愿意将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细化,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轻描淡写,这是要不得的。

合同权利义务、交易程序及违约责任不但要规定,还要尽量详尽,以便在合同履行中具有可操作性。

本人审查的贵公司提供的一份购销合同中对产品质量、包装方式、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如此约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具有可操作性。

  4,合法性原则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

  裁。

在合同起草、签订时,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

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否则,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但是,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

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就要放弃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了。

甲和乙一块赌博,甲在钱输完后向乙借款10万元继续赌博,并当场给己出具了欠条。

欠款到期后,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欠款,大家说法院会怎么判?

因为赌博是非法行为,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也就不具有合法性,此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驳回应当乙的诉讼请求。

  四、合同的实质内容

  1,合同的名称合同常见的使用名称有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契约、意向书、备忘录等等。

上述名称都叫合同,但其是否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合同要看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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