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表格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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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法院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事项
仲裁
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
否
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
是否公开进行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制度
对方不执行时由谁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
不同的法律文书
执行的管辖
①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②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劳动合同的签订
情形
处理方法
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
(3)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超过1个月不满1年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1年内双方才补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事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2)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带薪年休假VS医疗期
带薪年休假制度
医疗期
标准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解释】年休假制度只看累计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无关。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解释】医疗期的界定先看实际工作年限,然后再看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特殊规定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1)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无补偿)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
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可随时通知(有补偿)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有补偿)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随时通知(无补偿)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示
(1):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示
(2):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
混合销售
兼营
是否同时发生
同时发生
不一定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
针对同一对象:
1同一销售行为;
②价款来自同一买方
不一定:
1同一纳税人;
②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
税务处理
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
(1)分别核算的:
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特殊业务
征营业税
征增值税
1、水利工程水费
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集邮商品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报刊发行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4、销售电信物品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林木管护劳务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6、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
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同建筑劳务具体规定:
建筑劳务
计税营业额规定
1、建筑业劳(不含装饰劳务)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自建行为
(1)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2)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提供装饰劳务
营业额为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4、建筑安装工程
(1)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2)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不动产(土地)所在地
(1)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销售、出租不动产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1)提供应税劳务(建筑业除外)
(2)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3)扣缴义务人
应税劳务发生地
建筑业
机构所在地
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纳税人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