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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析作业文档格式.docx

  2005年12月,彭某就此事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免职决定和辞退决定,依法补签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即工会主席一届任职期满),补发工资,并赔偿其维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006年2月底,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要求公司补足彭某工资差额和病假工资差额共5000余元,驳回彭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彭某所说的请年休假、住院、上访维权等情况,均没有按照企业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属于连续旷工,时间累计长达74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

公司免除彭某的部门经理职务,是因为他工作不称职,属于正常的企业内部人事调整。

将彭某免职以及最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都是事出有因,公司本级以及北仑区上级工会对此也没有异议。

彭某不能因为有工会主席的身份,就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特权。

为此,被告方除同意支付病假工资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如何判决?

为什么?

2、上海:

不给外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005年3月11日,上海西涛图文设计公司(以下简称西涛公司)安排员工黄春华等人到浦东从事灯箱制作安装工作,当晚23时许安装完毕,黄春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同月21日死亡,为此西涛公司支付给黄春华家属医药费2万余元。

  2005年4月19日,死者妻子杨卫华向西涛公司注册地上海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获得支持。

2005年7月,杨卫华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西涛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工资、加班费等费用,该申请要求绝大部分得到仲裁的认可。

  西涛公司对劳动仲裁不满,于2006年1月13日起诉到法院。

西涛公司诉称死者黄春华工作完毕离开现场后,接受外包劳务工吃请,改变了回家路线,酒后违章驾车,所发生事故不是工作原因。

公司认为死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假如工伤确实存在,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应适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超出法律规定的医药费用、赔偿费用不应支付,要求判决改变劳动仲裁的裁决。

3、福建龙岩:

民事赔偿能否抵扣工伤赔偿

  2005年2月4日,福建省龙岩市某工程公司职工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上班路上,碰撞停于路边的大货车后端,导致受伤。

其所在单位在其住院期间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2005年9月,罗某被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2006年1月,罗某与所在单位因享受工伤待遇引起纠纷。

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认为罗某所在单位的赔偿额应扣除交通事故的侵权人给予的赔偿。

罗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06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福建省某工程公司付给其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差旅费。

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认为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全部医疗费,而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已获侵权人的赔偿款,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其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中的4872元(即从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中扣除侵权人已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从而减轻单位的责任)。

4、上海:

总经理因“性骚扰”被除名

  2004年3月16日,上海一家广告公司与英国人詹姆士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后者为公司总经理,聘用期为两年。

2005年3月8日至9日,詹姆士参加了集团公司在泰国举行的地区会议,此后不久,同一集团公司的新加坡女员工向公司投诉,称詹姆士在会议期间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行为。

  3月31日,广告公司依照集团公司内部的有关规章制度,书面通知詹姆士,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解职的原因是你的行为不轨,仪态不当,其结果是严重的。

这种行为对于一位高级职员是完全不能接受的,而且大大违反了你与广告公司签署的聘用协议条款。

”同时,公司还表示:

自解聘生效日期起,不再支付詹姆士税后报酬和带薪假期补贴。

詹姆士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并于2005年12月26日获部分支持。

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法院如何判决?

5、江苏:

东航辞职飞行员跳槽

  2005年11月17日,孟斌等9名飞行员以东航江苏分公司拖欠其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并于12月18日不再上班。

随后,他们分别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东航江苏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东航江苏分公司为其办理劳动档案(含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这两项以下称“技术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东航江苏分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每位飞行员依据劳动合同向公司赔偿210万元的违约金。

仲裁期间,有一名飞行员与公司达成和解,重新回去上班。

  2006年3月,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解除8位飞行员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东航江苏分公司为辞职飞行员办理劳动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东航江苏分公司的赔偿请求则被驳回。

东航江苏分公司不服裁决,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

法院如何判决,为什么?

  6、林某某诉刘某某和其雇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2000年11月7日,刘某某雇用两名外地人为她家收割晚稻。

当天下午3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稻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桥下坡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某和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施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桥头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林某某腹部,致林某当即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

伤情诊断为:

"

腹部闭合性挫伤,阴肌破裂、脾破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并粪瘘,外伤性血气胸"

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

林某住院治疗至12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747.03元。

刘某为给林某看病付了575元,其余款项不再支付。

为此,林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雇工赔付自己的医疗费和有关损失。

  问题:

  1.刘某某与其雇工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

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理由是什么?

  2.刘某某的雇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其雇工承担还是由刘某承担?

  7、金某诉某广告公司劳动纠纷案

  金某某通过应聘方式进入某广告公司(某实业公司的子公司)工作,职务为总经理,任职起始时间为2001年3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同年3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1000元,4月、5月、6月三个月金某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7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3000元。

期间,某广告公司还向金某某发放过加班奖金9000元。

7月6日,某广告公司内部发生打架事件,7月9日,某广告公司董事长宣布免去金某某的总经理职务,公司停业整顿。

对此,某广告公司对此有有关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该会议记录上没有董事的签名。

7月30日,某实业公司书面通知金某某,告知因某广告公司目前内部整顿,故决定原有试用期人员暂不留用,待整顿结束后重新考虑是否录用。

金某某遂停止到公司上班,并于同年8月22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某广告公司支付其创业期间的加班工资5000元、其为公司创利70万元的30%的分成2l万元,以及因辞退而应给付的三个月的工资计9000元(每月3000元)。

  1.此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

  2.金某与某广告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其理由是什么?

  3.金某作为某广告公司的总经理,某广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职员是否相同?

8、某设备公司诉吴某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案情]

  吴某某是某设备公司的老职工。

1994年5月,某设备公司与吴某某双方签订了六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1994年5月始至2000年5月止。

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即自2000年7月1日始至2001年6月30日止。

同时该合同第8条规定:

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末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期限内继续有效"

2001年7月16日,某设备公司向吴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对吴某某进行了经济补偿等。

但吴某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末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即与吴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理由,裁决吴某某回某设备公司工作,双方重新明确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

某设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该劳动合同缺少重要合同条款、以及该劳动合同没有经过鉴证;

且合同为期一年已经届满、应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某设备公司认为其与吴某某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进行鉴证,也没有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文本,且缺少重要的合同条款,所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说法是否正确?

  2。

吴某与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一年届满后是否应当终止?

  3.原告、被告双方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如何续签?

 9、 郭某与某公司未签订上岗合同擅自到另一岗位工作纠纷案

1995年10月某某公司与郭某某+签订了无固定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

按该公司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工人如上岗或换岗应签订上岗合同。

随后,某公司与郭定福签订了在其下属生产福利司膳食科工作的上岗合同。

1998年5月,郭定福在体检时查出患有乙型肝炎,8月又查出患有肺结核,不适于在膳食科继续工作,即进行病假治疗。

  1998年9月15日,公司为加强其下属生产福利司殡仪馆的管理,经过公开招标,殡仪馆承包经营由退休工人叶某中标,公司与叶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承包经营合同。

叶某在承包经营期间,并聘请了农民作为临时工。

叶某经营有道,经济效益可观。

1999年2月郭某向生产福利领导提出到殡仪馆工作,生福司负责人口头答应其请求,但未与泸天化公司办理变更岗位手续和另签上岗合同。

郭某便于同年3月擅自到殡仪馆上班,遭到承包人叶某及其雇请的员工拒绝。

为此郭某即向当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称某公司让临时工占有了正式职工的工作岗位,剥夺了职工的劳动权利,要求泸天化公司清退临时工,恢复其上岗的权利,而且指定要求公司安排其到殡仪馆上班。

  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8月2日作出裁决:

郭某要求岗位恢复和调整是合法的,公司应及时清退农民工,安排郭某到殡仪馆上岗。

  某公司接到仲裁裁决后,不服仲裁而向当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

原告下属生福司负责人曾口头同意被告要求到殡仪馆工作的要求,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到殡仪馆工作的上岗合同,也未办理换岗手续,因此,被告擅自到殡仪馆工作是违反公司规定的。

泸州市劳动仲裁委裁决由原告安排被告到殡仪馆上岗是不当的,要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维护原告的劳动用工权利。

  被告郭某答辩称:

原告下属生福司负责人已研究决定被告到殡仪馆上岗,而且泸天化公司发给被告作为殡仪工技能考试的准考证,现在原告却将岗位让与临时工、民工占有,使其无法上岗,剥夺了被告作为殡仪工的上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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