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一词的西文起源及其演进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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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宪法一词的希腊语起源
(一)地中海诸人民的宪法实践
尽管西方的各个种族在远古时期都有群的生活经历,但在可利用的文献的范围内说话,最早探讨宪法现象的只有希腊人,因此,研究宪法一词的希腊语起源有其理由,而且有其必要,因为我国学者对宪法一词的起源的探讨都只从拉丁词constitutio着手。
[1]
公元前9世纪的荷马可能是谈论宪法现象的第一个希腊作家,在其史诗《伊利亚特》第2章中详细地描述了迈锡尼人的宪法组织:
王、长老议事团、战士大会以及联系三者的传令官,[2]显然这是一个斯巴达式的宪法结构。
接下来的著名宪法谈论者应该是希罗多德(公元前484-公元前424年),他在其《历史》中借波斯人欧塔涅斯和美伽比佐斯的口说出了世上有独裁、民主、寡头3种政体以及它们各自的利弊。
[3]此语伟哉!
最早从权力掌控者的角度探讨了宪法的类型,往后至今的人们不能脱离这个框架谈论宪法。
另外还有斯特拉波(公元前63/64-公元24年),他在《地理学》中描述了一些国家的宪法,例如斯巴达的宪法、[4]Tarsus[5]的宪法、[6]加拉泰[7]的宪法。
按今人的研究,诸多的希腊城邦各有其宪法,它们可大别为寡头制的、混合制的和民主制的3种类型,前者采用的城邦较多,有帖撒利诸城市(如Larisa、Penestae、Pharsalus、Pherae)、Malians、OpuntiansLocrians、忒拜、Megara、Sicyon、科林斯,中者采用的国家只有斯巴达和克里特岛上的诸城市,后者采用的有雅典。
[8]以下分述3种类型的宪法。
要说明的是,下面要谈及的希腊城邦都有很长的历史,其间可能采用过各种各样的宪法,只是因为它们曾采用过寡头制的宪法,就把它们列为这种宪法的载体,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仅仅是这种宪法的载体。
寡头制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体制或富人统治的体制。
[9]从另外的角度看,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贵族制。
这种宪法在采用它的希腊城邦有不同的表现。
例如,在帖撒利诸城市,主要的公职,尤其是军事领导人的职务,长期由一些贵族家族垄断,尽管在这些城市名义上都有一部自由的宪法。
[10]在Malians,是重装步兵构成特权阶级,长官必须从这一阶级的现役者中选出。
[11]希腊人从公元前7世纪初采用重装步兵,也就是利用密集战斗队伍作战,取代过去的个人决斗式的战争,这样,战争的群众基础更广泛,更与训练有关。
而重装步兵由类似中等阶级的人员组成,所以,重装步兵制要求打破贵族对政权的垄断,对中产阶级开放政治职位。
[12]但如果这些重装步兵排斥其他阶级参政,他们自己也构成寡头。
OpuntiansLocrians实行千人寡头制,他们从100个最有名望和富有的家族选出,这些家族都是土地贵族。
[13]忒拜是一个可与雅典抗衡的大邦,为了维持自己的盟主地位,其宪法受外在环境的影响很大,有时实行寡头制,有时实行民主制。
[14]Megara的情形与忒拜相若,该邦处在雅典和斯巴达之间,前者影响它搞民主制,后者影响它搞寡头制。
[15]Sicyon一度实行过的寡头制是种族性的,即作为后来者的多里亚人对早来的亚该亚人的统治。
[16]科林斯的宪法经过亚里士多德记载,形成《科林斯政制》一书。
[17]在驱逐僭主Cypselides之后,科林斯的宪法是把全体公民划分为8个部落(phyle),定其中一个部落为贵族,其余为平民。
公共事务由贵族部落和平民的一个部落承担。
前者对于公共事务享有先决权,后者享有补充决定权。
前者拒绝的法案后者就无法讨论了。
[18]
由上可见,在希腊,寡头制有各种形式,有出身、财富形成的寡头,有军制形成的寡头,也有种族形成的寡头,还有混合性的寡头,但它们都是少数人的统治。
混合制的首先有斯巴达的宪法。
据说这一宪法出自莱库古(公元前800?
-公元前730年)的手笔,波利比阿(公元前204-公元前122年)说他是第一个制定宪法的人。
[19]莱库古把全国分为3个阶级:
斯巴达人、伯里阿卡人、黑劳士人,后者为农奴,中者为中等阶级,行工商,前者为统治阶级,只练习担任公职与担任公职,不务其他营生。
政治上实行双王制,两者权威相等。
有选举产生的元老院,共有28名元老,终身任职。
另有斯巴达人全体大会。
最后有一个尔发院(监察院),包含5人,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20]斯巴达的宪法是不成文的。
混合制的还有克里特的宪法。
首先要说的是,克里特与斯巴达不同,它是一个岛而非一个城邦,包含43个独立的城市,其中重要者有三:
Gnossus、Gortyn、Cydonia,[21]中者有格尔蒂的通译,因为它是《格尔蒂法典》[22]的属主。
它们的宪法彼此相似,因此统称为克里特宪法。
它们的宪法又与斯巴达的宪法类似,但更具有寡头性。
阶级划分与斯巴达相类。
宪法机关是长官、元老院和人民。
最高长官有10人,他们被称为哥斯漠(Cosmin),行使曾有过的王的职能,包括审理重要的民事案件。
他们仅从贵族氏族选出,任期1年,而产生他们的贵族氏族则由人民选出。
以这样的方式,贵族诸氏族轮流执政。
元老院由人民从有充任哥斯漠成员经历者选出。
任期无限制,为终身职,但可辞职。
元老院与哥斯漠共同审理刑事案件。
人民由自由人阶级的成员构成,他们以公民大会的形式参政。
此等大会具有选举功能,同时批准长官和元老院的决定。
[23]
民主制的是雅典的宪法。
雅典早先的宪法是贵族制的。
公元前594年梭伦进行的宪法改革并未完全改变这种体制,只是缓和了它。
只是在公元前506年,克利斯提尼(Kleisthenes,公元前506年雅典的首席执政官)才建立了民主制的宪法,他由此被称为“民主之父”。
克利斯提尼宪法的基本结构是公民大会、500人议事会和10将军委员会的三分制。
前者是最高权力机关,中者是执行机关,后者是军事机关。
为了形成后二者,克利斯提尼把整个雅典分为3个区域:
雅典城及其近郊、内陆中央地带、沿海地带。
每个区域分为10个部分,名为“三分区”。
3个区域中各抽一个三分区共3个三分区合成为一个部落,它们构成选举单位,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德莫(demos)。
每个选区选出50名代表,10个选区选出的500名代表为公民大会准备议案、议题、管理财政、外交事务。
在公民大会闭会期间处理城邦的大部分日常事务。
每个部落还选出一个将军统帅本部落召集的公民军,并组成10将军委员会统帅全军。
[24]从公元前443年起,伯里克利进一步加强了上述宪法的民主色彩:
一切行政官职都对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每个公民通过抽签选举的方式担任国家官职。
公民大会被设定为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每隔10天召开一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都可参加。
[25]对于参会者予以补贴,以保证升斗小民不因“民主”耽误生计,从而保证此等民主的可持续性。
正如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中所说的:
“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之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
[26]
至此介绍完了希腊人的宪法经验。
迦太基人不属于希腊人,是腓尼基人,但他们的宪法也值得介绍,这一是因为他们的宪法与希腊人的宪法声气相通,二是因为他们的宪法在希腊人作比较宪法研究时也是研究对象。
迦太基的宪法与斯巴达的宪法相类,也有王、元老院、公民大会。
[27]王有两位,他们并非世系任职,而是根据才能选举产生。
元老院由104人构成,其职掌类似于斯巴达的尔发院。
公民大会讨论王与元老院提交议决的事项,也可自行讨论未经他们提交的事项。
[28]
(二)宪法术语的形成及希腊世界作家们的宪法理论
在上述地中海地区宪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了希腊文的表示宪法的术语πολιτε&
#943;
α(转写为拉丁字母形式为Politeia)。
该词有“公民身份”、“公民权”、“公民的生活”、“政府”、“行政”、“政策”、“宪法”、“民主”、“国家”的意思。
[29]色诺芬(公元前430-公元前354年)的《斯巴达的宪法》的书名即为Lakedaimonionpoliteia。
[30]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的被我们称为《理想国》的著作的希腊文名称就是πολιτε&
α,西塞罗把它转换为respublica后(参见下文)该书才有了其名称被翻译为“理想国”的可能。
有意思的是,这部专门讨论πολιτε&
α的书中仅4次使用了这个术语。
3次(544、424E、449)用来表示宪法或政治体制,1次(424)用来表示国家。
在544中,柏拉图用该词描述5种宪法,即靠对光荣的爱运作的政体,斯巴达是其典型。
寡头政治(oligarchy)指富人统治穷人的政体。
平民政治(democracy)是寡头政治的对立物,人们高唱自由,其结果等于无政府。
僭主政治(tyranny),即根据一个人的任性所为的政治,[31]外加世系君主制。
[32]尽管对πολιτε&
α一词的使用不多,但柏拉图的宪法理论研究达到了空前的水平,尽管如此,这种理论不过是希腊有关思想长期累计的结果。
在其《政治家篇》中,柏拉图进一步把上述政体理论精致化,引入了行使最高权力的人的多少和是否受法律约束两个参数,从而演绎出6种政体:
受法律约束的不受法律约束的
一个人行使最高权立宪君主政体专制政体
少数人行使最高权贵族政体寡头政体
多数人行使最高权立宪平民政体(民主)极端平民政体(也即民主)
在其《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只有两种母制:
君主制和民主制,其他体制都由它们派生出来。
[33]
作为学生,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在柏拉图的基础上更深入地研究了πολιτε&
α的实在表现形式。
他写过一本《各国宪法》,其中研究了158国的政治制度,既有希腊人的,也有所谓野蛮人的。
[34]这本书已失传,我们现在有的《雅典政制》[35]不过是该书的一部分,前面提到的《科林斯政制》也当是其中的一部分。
幸运的是,亚里士多德的比较宪法研究成果很多保留在其《政治学》一书中。
该书使用πολιτε&
α一词约102次。
[36]对它们进行分类,可知亚里士多德是在如下含意上使用该词:
1.宪法或政体。
亚里士多德有时用此词指主权在多数人的宪法,有时指一种理想的宪法,有时指可以通过改进民主制度实现的宪法。
[37]一言以蔽之,他理解的宪法是主权在民的体制,理由很简单,希腊文中的πολιτε&
α由πολιτμ&
#962;
(公民)而来,所以,只有公民才可能是宪法主体。
而亚里士多德把公民分为全称公民和偏称公民,后者是儿童和已过兵役年龄的老人,前者是可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
[38]这番说明完全以雅典的民主制为背景,把宪法与主权在民的体制挂钩,但排斥儿童和老人作为宪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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