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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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㈥教育引导广大会员自觉敬业守法、倡导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与政府保持沟通,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举办研讨、交流、联谊活动,为企业提供商情,为台湾青年来沪实习、就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㈡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㈢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㈣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及特邀会员组成,以企业会员为主体。

企业会员应是在沪注册的台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及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作为企业会员的代表。

个人会员应是在沪台资企业或其他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及相关人士。

为有利于开展工作,协会可邀请政府部门相关人士加入协会,作为协会特邀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积极推动两岸交流;

㈡承认本会章程,遵守章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积极履行会员权利;

㈢自愿加入本会,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审核同意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㈢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㈥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的章程;

㈡执行本会的决议;

㈢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㈣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超过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

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对协会有重要贡献的会员,经会长提议并经理事会通过,将授予荣誉称号。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㈠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㈡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㈢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届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

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可适当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的产生,依协会相关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每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㈡制定或修改章程;

㈢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㈣选举或者罢免协会理事;

㈤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㈥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㈦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拟任理事产生办法,依相关具体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㈢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并通报会员代表大会;

㈣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㈤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㈥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㈧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合适人士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增补或罢免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负责人选举可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要制作会议决议。

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批阅并发送全体理事。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㈠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

㈡台商本人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㈢个人素质较好,在当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㈣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周岁;

㈤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

㈥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㈠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年的;

㈡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㈢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年的;

㈣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对离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经提议并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将授予荣誉称号。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㈡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领导理事会工作;

㈣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㈢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㈣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

㈤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㈥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㈠会费;

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㈢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㈣利息;

㈤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七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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