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取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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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园林工程
四类工程
5.03
(二)装饰工程
装饰工程
定额人工费
38.07
35.25
32.50
27.58
(三)安装工程及筑炉工程
安装工程
(含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
39.62
36.34
32.83
27.45
筑炉工程
6.55
4.91
(四)维修工程及机械施工土石方工程
项目
维修工程
24.69
机械施工土石方工程
7.05
(五)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差旅交通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工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宿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是指企业办公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是指企业居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8、职工失业保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失业保险费。
9、保险费,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的修理费。
12、其它,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以及预算定额测定和劳动定额测定费(不包括应交各级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和经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等。
二、财务费用
(一)财务费用标准
取费级别
财务费用标准
财务费用(%)
一级取费
1.15
4.35
二级取费
1.04
4.00
三级取费
0.85
3.40
四级取费
0.71
2.80
(二)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三)财务费用根据企业资金占用、管理状况,结合年度承担工程任务情况进行核定。
(四)财务费用标准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为了将投资打足,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可暂按1.15%列入;
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可暂按4.35%列入,在施工实施阶段,具体工程项目的收取标准,由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照取费证核定的标准收取。
三、劳动保险费
(一)劳动保险费标准
劳动保险费标准
劳动保险费(%)
3.0-4.5
15.0-22.5
2.5-3.0
12.5-15.0
2.0-2.5
10.0-12.5
1.5-2.0
7.5-10.0
(二)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动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三)劳动保险费标准根据企业退(离)休职工情况,参加社会劳保统筹情况等进行核定,鉴于目前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正在转换经营体制,市场行为还不规范,平等竞争机制尚不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形成,在核定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率时,凡属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底以前成立的预算内国有企业,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劳动保险费率不低于4.5%,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不低于22.5%。
(四)劳动保险费标准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为了将投资打足,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可暂按4.5%列入,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可暂按22.5%列入;
在施工实施阶段具体工程项目收取标准,由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照取费证核实的标准收取。
(五)劳动保险费实行集中收取、统一管理的地区,其劳动保险费的收取标准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审查后,经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四、利润(含施工利润及技术装备费)
(一)利润标准
利润%
I
10
55
Ⅱ
9
50
8
44
7
39
6
33
5
28
4
22
3
17
(二)利润率的核定根据施工企业的取费级别,结合施工企业上一年度承担工程的类别,参照当年计划承担工程的类别等条件综合核定,一级取费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完成一类工程建安工作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工程优良率达到25%以上时,利润率按同类取费中等级I标准核定;
否则,利润率按同类取费中等级II标准核定。
二至四类取费施工企业利润率的核定以此类推。
(三)凡属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或投资部分,其利润率可按取费证核定的利润率标准减少15%执行。
(四)鉴于目前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正在转换经营机制,市场行为还不规范,平等竞争机制尚不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形成,在核定施工企业利润时,凡属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底以前成立的预算内国有企业,利润率的标准不低于8%。
(五)利润率标准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为了将投资打足,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可暂按10%列入:
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可暂按55%列入;
在施工实施阶段,具体工程项目的收取标准,由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照取费证中核定的标准收取。
五、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一)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工程
0.4-1.0
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工程
0.8-4.0
(二)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是根据建设部15号令及川建委发(1993)建056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所增加的费用,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所增加的费用以及施工现场标牌费、整洁费等。
(三)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其具体工程项目收取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标准在承包合同中明确。
六、赶工补偿费
(一)赶工补偿费标准
赶工补偿费%
1.1-2.8
4.4-11.2
(二)赶工补偿费,是根据川建委价发(1999)0741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甲方要求乙方采取措施,使施工工期小于现行工期定额15%以上所增加的费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工人夜间施工的夜餐费、夜间施工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费、工人夜间施工工效降低、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的摊销费和运输费等。
(三)赶工补偿费,其具体工程项目收取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赶工补偿费标准在承包合同中明确。
七、按规定允许按实计算的费用
按规定允许按实计算的费用包括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超标污水和超标噪声排放费、按实计算的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和大型机械安拆费……等。
八、定额管理费
定额管理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劳动定额测定费。
(一)定额管理费标准:
1、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委川价字非(1994)196号文的规定:
按建安工作量的1.3‰计取,其中成都市工程造价站收取的费用中有0.02‰为代省工程造价总站收取,上缴省工程造价总站调剂使用。
2、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委川价字非(1994)195号文的规定:
按建安工作量的0.05‰计取,其中成都市为0.04‰。
(二)定额管理费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取,上缴省工程造价总站30%,各地工程造价站不得截留、挪用。
(三)定额管理费的收取方式由各地自定,可由施工单位代收后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列入工程概预算内,按实计算收取。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少交定额管理费,违者由物价检查机关、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查处。
九、税金
(一)税金包括施工企业按营业额为基础缴纳的营业税以及以营业税为基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费附加和施工企业在加工厂(场)生产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件、木门窗缴纳的增值税以及以增值税为基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费附加。
(二)税金计算标准(计算基础见费用计算程序)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费附加:
①.工程在市区内时为3.52%;
②.工程在县城、镇时为3.46%;
③.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为3.34%;
2、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费附加:
①.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为10.0%;
②.钢结构件为7.5%;
③.木门窗为8.5%。
上述标准只作为编制工程概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应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十、费用定额适用范围
(一)土建工程: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临时性和永久性的房屋建筑、构筑物工程等。
(二)装饰工程: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一次和二次装饰工程。
(三)安装工程及筑炉工程: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热力设备、炉窑砌筑、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业管道,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自动化控制仪表、刷油、防腐蚀和绝热、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
(四)市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