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教材各章习题答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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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材各章习题答案Word下载.docx

包括李某退伙是取走的5000元、杨某和陈某分的的3000元和1500元。

CDBCD(4)D

3.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

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不能。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此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章公司法

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合法。

因为已经全体股东同意。

成立。

因为减资需要债权人无异议;

可以。

因为减资行为中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

2.不合法。

职工代表监事只能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赵某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破产法

第六章合同法案例分析题1参考答案:

(1)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因为该合同虽然没有订立履行期限条款,但依法可推定出履行期限,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

(2)应向建筑材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建筑材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

(3)物资供应站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不是合同当事人。

(4)房屋开发公司应请求建筑材料公司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

因为建筑材料公司已经履行了一半的义务,依法应按未履行部分的相应比例适用违约金责任。

(5)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我国法上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本身属于事先约定的违约损害补偿,与违约损害赔偿金功能、性质相同,二者不可并用。

就本案而言,建筑材料公司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不再赔偿房屋开发公司的7万元损失。

(6)可以请求继续履行,违约金不能替代实际履行责任。

2、参考答案: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甲公司8月xx年4月1日—9月30日。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1102年6月1日—xx年5月31日。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导入案例:

1、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一、清源公司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第规定: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本案中,清源公司为了打败竞争对手,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外宣传恒兴公司的一二等奖公司自己人摸去,严重影响了恒兴公司的商业信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

第二、清源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能超过五千元”。

2、清源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清源公司对因其违法行为给恒兴百货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恒兴百货公司为此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其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清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练习案例分析:

1.甲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雇员或职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

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泄露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

以上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都有构成侵权,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获取被泄露商业秘密的甲旅行社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给予相应的制裁。

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合法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

回扣是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回扣的特征之一是从帐外秘密给付。

此看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没有秘密给付。

A单位和C服装厂所签合同中的确10%的优惠是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额,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

介绍人B所取的是介绍人劳务报酬也称佣金。

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并明示如帐的。

所以介绍人B收取1000元佣金是合法的。

第八章反垄断法参考答案导入案例:

1、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兼并及购买竞争对手股权或资产等方式进行的企业行为。

经营者集中并不当然地被法律所禁止,相反,一定的经营者集中还可能促进企业的强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反垄断法仅仅禁止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将会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三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可口可乐在集中后有能力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

可口可乐在集中后将导致其对果汁饮料的控制力增强,果汁饮料市场的进入障碍将提高。

集中将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饮料企业的生存空间。

综合练习

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适当地甚至违法地利用其市场优势,在一定的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②、③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6)可以请求继续履行,违约金不能替代实际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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