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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点

合同法讲义

导论

社会生活,集具体到经济活动中,合同的普遍性、重要性

作用:

(1)人与社会交流的工具和桥梁

(2)在经济活动中达到提高效率、节约资源(时间)

(3)对双方,个人的有效保护

一、何为合同--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只有财产关系,身份关系另有规定)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的说,合同法应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体现的精神--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准则,其贯通于合同法律规范之中。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

作用;1、加强对于合同的宏观理解和深层把握;

2、法律实务中,法官的判定会以此为出发点;

3、合同条款不明确时,也可依据合同原则进行主张和抗辩(慎用)

   

(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1、概念:

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区别),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共同受法律的约束。

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本着公正的观念从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利益分配平衡。

(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有赖于社会共同利益;长远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1、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主要体现在订立过程中,其他原则在履行时也会有所体现)

《合同法》第4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表现: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

1、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2、表现:

   

(1)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2)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四)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内容:

   第一、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概念、条款和形式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反映交易(从起源来看,最早来源与罗马法,是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的法律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分解:

1、主体间的平等性(不同于行政法主体)

2、内容仅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内容的限定,涉及其他法律已定内容,约定无效,如:

生命等)

   

(二)合同条款

   1、合同条款的概念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

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合意的体现方式,但是人意思表示与法律相关联的桥梁)

   2、合同条款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现金,或物或权力)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和诉讼)。

要点:

仲裁(由于诉讼管辖、期限、条文。

均法定。

此处要特别注意有关仲裁的条款—仲裁地点、内容、诉讼期限)

   (三)合同形式

   1、概念: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2、合同形式的种类:

   

   

(1)口头形式(不利于保护、极少应用)

   

(2)书面形式(格式合同)

(3)推定形式(为了保护交易)

法条: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概念:

行为默示形式或意思实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它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合同已经订立。

(合同形式自由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尽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有效,尽可能减少因为合同形式的缺陷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现象)

例:

1、停车场收费。

2、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四、格式合同(制式合同)

   

(一)概念: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

   1、要约对象的广泛性或持续性;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

   3、格式合同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5、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普遍性。

(三)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要点:

1、如未提请,条款无效

2、并须遵循合法性

   (四)格式合同的效力

   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这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

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该格式合同无效;(所有合同的普遍无效事由)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为恶意)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为恶意)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二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无论主观情形)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五)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合同法》第41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该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文义解释原则)予以解释”。

解释规则:

1、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内容:

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1)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

但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有一些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还必须登记,方为有效。

(有自由化的趋势,保护市场交易,权力的取得和违约不同,签署后即使没有取得权力,但是也可以主张违约)

   (三)无效合同

   1、概念:

所谓无效合同,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2、无效合同的范围:

   

(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范围:

主要是指主体不合格而订立的合同。

(主体无权利,需要权利人予以确认,例:

儿童购买大物品)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3)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

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变更的权利也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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