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市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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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市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宜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受宜城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省有关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对全市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负责对评标专家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资格管理;

4、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选定工作;

5、依法监督评标工作,制止和纠正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查处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等执业资格,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12年,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

第六条招标人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办法,具有评标能力;

(三)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是招标人的在职人员。

第七条评委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其评标过程中的行为和言论不受非法追究;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取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动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评委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发现自己有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委协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六)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七)参加招投标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八)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投标管理机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招标人代表负有除

(二)、(七)、(八)以外的义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委;

(四)曾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该项目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两年以内的;

(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前款所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一般是指拟担任评委的人员,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或者曾经在该投标单位工作过的,或者拟担任评委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近亲属与投标单位之间存在上述关系的。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十条宜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的组建活动程序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设在市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应少于7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各种专业提供候选的专家人数与所抽取的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得少于5:

1;

(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

申请人须填报《宜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申报表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认定。

合格的人员将颁发“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库评委证书”。

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初审,而直接到上级有关部门办理评标专家证书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建设工程的评标工作。

第十五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合格颁发“宜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实行年检制。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至4月份。

未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第十七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对评标专家按专业和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所涉及的领域进行分类管理,满足勘察、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使用和评委管理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确定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抽取后的专家评委与招标人代表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的招标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第二十三条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确定拟抽取专家的人数和专业要求,并对应回避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要求;

(二)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须持有招标人的委托书(介绍信);

(三)评标专家抽取后,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通知被抽取的专家按时参加评标时,不得告知其参加评标的项目名称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四)公开招标的项目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1小时内进行,其他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开标前12个小时内进行;

(五)预抽取评标专家人数为应抽取评标专家人数的两倍;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人不得向外界透露;

(六)若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为两人以上的,只允许1人参加评标委员会;

同一评标专家不得连续两次参加评标工作;

14天之内,同一评标专家不得参加两次及以上的评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抽到的评标专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

(二)抽到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标的;

(三)评标专家被招投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二十五条与评标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应归入该项目的招标档案:

(一)确定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的书面文件;

(二)招标人确定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的书面文件;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拟抽取专家的人数和专业要求的书面文件;

(四)产生评标专家过程的书面记录(评标专家抽取表)和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评标,并在签到时出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库评委证书”及“宜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

未出示两证的不得进入评标。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拟派参加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代表资格实行认可制度。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1日前,将招标人代表相关情况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代表及专家评委负责评标工作,独立享有评审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九条专家评委及招标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

第三十条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招标人应核实评标专家的身份,要求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评标专家回避,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经制止和纠正无效,继续参加评标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暂停评标活动,更换评委后方可继续评标。

并取消被更换评委一年的评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评标实行记名制。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要求在需要评委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表格)和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对其负责。

第三十三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每次评标结束后,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人员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遵纪守法情况作出记录,进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据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建立考评制度,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态度、业务能力、遵纪守法情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评标前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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