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江苏苏北人民医院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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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江苏苏北人民医院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 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不包含仙女镇)和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第五条 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参保人中断参保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参加或新参加保险的人员,需按当年度的筹资标准(含政府资助部分)缴纳,并在补交六个月以后方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参保对象超过当年度6月30日未及时缴纳个人筹资费用的,必须全额按筹资标准(含政府资助部分)缴纳。

第六条 凡参加区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农合。

第七条 各镇参保率应达到农业人口(以区农业委员会提供的数据为准)总数的99%以上。

第八条 正常参加新农合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经办机构将其登记注册为参加人。

参加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就医,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第九条 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农合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

(二)遵守新农合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新农合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基金。

第十二条 缴纳标准及来源。

每人全年400元,其中参保人个人缴纳80元,区级以上政府给予人均补助280元,镇级财政给予人均补助40元。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由各镇负责组织和宣传发动,采取“三定”(定时间、定地点、定标准)筹资方式,以户为单位直接存入邮政储蓄银行的家庭账户,区合管办根据筹资情况实时开展扣缴,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年度新农合个人参合筹资缴费时间;

镇级财政补助资金在每年第一季度末由区财政局代扣并上划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直接划拨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1、其中20%作为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

2、其中70%作为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

3、其中10%作为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困难周转。

第五章 报销范围及标准

第十五条 参加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区外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报销。

在区外非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下浮。

在区外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区内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本区外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下:

扬州:

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扬州市中医院、省武警医院、扬州五台山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扬州友好医院;

南京:

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军区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南京爱尔眼科医院;

苏州: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上海:

瑞金医院、华山医院、肿瘤医院、中山医院、长海医院、长征医院、眼耳鼻喉医院、上海儿童医院;

泰州:

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泰州市中医院、泰州市妇保院、中国医药城医院。

第十六条 长年在外务工的参加人发生住院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村组(居委会)及工作单位证明;

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参加人发生住院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居住地和参合地村组(居委会)证明,探亲、访友、出差、旅游等临时外出的参加人仅限发生急诊住院才可以报销,但必须提供居住地(单位或旅游公司)和参合地村组(居委会)证明及急诊病历。

第十七条 可报销范围规定如下:

1、可报销药品范围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省增补药物目录执行(区合管办根据药品使用情况随时调整药品可报销目录及自付比例),超出范围的药物不予报销。

2、可报销临床检验项目按照《江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临床检验报销范围》执行;

单病种按《江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定额标准》执行。

住院病人一次单项检查标准限300元(不足按实)计算。

伽玛刀手术治疗费、射频消融等特殊治疗费及相关费用按50%纳入报销,癌症放疗费用按60%纳入报销。

3、可报销卫生材料项目费用:

国产材料费(含手术费、治疗费、材料费无法区分的费用)按60%参与报销;

进口(合资)材料费(含手术费、治疗费、材料费无法区分的费用)按30%参与报销。

4、住院床位费一级医疗机构日限15元,二级医疗机构日限30元,三级医疗机构日限40元。

5、对参合产妇予以300元的定额补偿。

6、医疗机构以康复治疗为目的开展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按年度定额补偿的方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不予报销范围规定如下:

1、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服毒、自杀、自伤、自残造成的抢救费用和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2、医疗事故发生的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3、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刑事及民事案件、食物中毒等各项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陪床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护工费用,享受性服务项目、特殊护理费、自控制镇痛(泵、药、治疗等)费、病房空调费、输血费、健康体检费、会诊费;

5、各种整容、矫形、减肥及纠正生理缺陷的费用,如:

多指切除、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白癜风、隆鼻、隆胸、近视、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等费用;

6、配眼镜以及装配义眼、假发、义肢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等器械类费用;

7、各种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和各种健康预测(含人体信息诊断)费用、气功费、体疗费、男女不孕不育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8、戒烟、戒毒、食疗门诊及住院的费用,单纯为教学科研(包括临床验证)而增加的医药费用,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的费用;

9、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供体者的一切费用;

10、计划生育手术及后遗症和性病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

11、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特需门诊、专家门诊、高级病房、家庭病床等)费用;

12、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和疗养所发生的费用;

13、血及血液制品等费用

14、自购药品、滋补品、进口(合资)药品、药店购药品;

15、处方、医药费用票据上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目空缺或与参保人信息不符的发票;

16、非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17、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8、在港、澳、台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19、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报销票据;

20、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本办法未涉及项目由江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江都区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参加人因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一、门诊补偿办法:

1、门诊费用是指在本区内新农合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和经合管办确认的本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发生的费用。

本区二级医疗机构和本区外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2、年累计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报线为零,在经合管办确认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45%和40%,每人每日补偿限20元,每人全年门诊费用可报150元。

3、门诊特殊病种:

须做透析的肾功能衰竭和须使用国产抗排斥药的肾移植以及须在门诊做放化疗的癌症患者,可参照住院报销。

二、住院费用补偿办法:

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85%,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70%,区外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采取分段补偿办法,具体为1万元以内补偿45%,1-3万元部分补偿55%,3万元以上部分补偿60%。

按规定时间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就诊人员,经审核属于合理治疗的医药费用,保底补偿比例为35%。

一、二、三级及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个人起报线分别为300元、600元、800元。

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逐级转诊制度(扬州、泰州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自行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经江都人民医院、江都中医院、江都区妇幼保健院、扬州洪泉医院、扬州友好医院(邵伯)、江都区第三人民医院、江都区脑科医院按其专业分工出具转诊证明,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到区合管办登记确认。

对未转诊或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转诊确认手续的,其报销比例在原补偿比例的基础上下浮10%。

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和开展的中医非药物疗法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上浮10%。

一人一年内住院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18万元。

建立重大疾病补偿制度。

将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型精神疾病、终末期肾病、艾滋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实施范围。

建立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制度。

对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规定标准以上费用,将实行二次补偿。

根据新农合基金年度结余情况,对重大疾病的贫困对象进行再次补偿。

对我区0-14周岁的农村参合儿童,凡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全部实施手术治疗;

对第一诊断为标危或中危组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儿,以及第一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患儿,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

新农合对先天性心脏病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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