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大继续教育专业课程作业二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5890293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哈工大继续教育专业课程作业二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哈工大继续教育专业课程作业二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哈工大继续教育专业课程作业二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哈工大继续教育专业课程作业二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哈工大继续教育专业课程作业二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哈工大继续教育专业课程作业二文档格式.docx

《哈工大继续教育专业课程作业二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工大继续教育专业课程作业二文档格式.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哈工大继续教育专业课程作业二文档格式.docx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不存在建设单位使这些单位的管理单位的关系。

其对这些单位的要求必须要以合同为根据并不得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保证,而这笔资金的源头就是建设单位。

只有建设单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施工单位才可能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

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目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

简述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与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②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④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

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这里,“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③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做出了具体规定。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的重要依据,其勘查成果是否科学、准确,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有重要影响。

(一)确保勘查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科学设计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提出建议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承担后果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安装与拆卸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安装、拆卸属于特殊专业安装,具有高度危险性,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二)检验检测

①强制检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

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监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核准,取得核准后方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同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②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施工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简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③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8、建设单位的节能责任有哪些?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节能责任有哪些?

建设单位的节能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设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专升本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