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油发展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议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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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总部对事业部(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9

第十章附则10

附件:

固定资产管理表格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资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产权关系为纽带,以资产经营效益为中心,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的资产管理经营体制,根据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限定为:

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会计科目列账原则

1、前项固定资产,应列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耐用年数在2年以下,不具生产性且金额未超过2000元的物品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

第四条管理分工

1、财务部门:

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

具体负责项目购置审核、购建指标核定、帐务设置、核算反映、计提折旧、监督控制,参与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

2、管理部门:

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在财务部门下达的计划内具体负责财产购建、登记建卡、分配使用、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实物统计、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工作。

3、使用部门:

使用部门负责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坏,配合财产清查。

第五条移交

人员调动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制度》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六条增减报告

财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减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财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报表代替。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集团所有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增置及登记

第八条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管理部门签章后,送财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财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财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九条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八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条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编号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1、房屋与建筑物:

如办公楼、仓库房、锅炉房、车库等;

2、机器设备:

如电动机、水泵、车床等;

3、机械设备:

如生产经营用电冰箱、电视机、空调等;

4、运输工具:

指运输用汽车;

5、交通工具:

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6、工具、器具类:

如计算机、空调等。

(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1、房屋:

包括住宅楼、食堂等;

2、设备:

如非生产经营用电冰箱、电视机、空调等;

3、其它。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编号:

1、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财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2、固定资产的编号采用序号法,即按投入使用时间、顺序编号;

每台设备相应设一个唯一的编号,固定资产变更后出现空号不得进行补编。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点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由使用单位负责。

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各自管辖的固定资产台帐、固定资产卡;

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设备员应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台帐、卡并应与物相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并每半年进行一次资产小清查,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大清查。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的保管情况应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

另应于每季根据登记卡册,就固定资产项目中每一类别至少抽点10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另两份呈报单位负责人核决后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送办公室备查。

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说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调拨与送修

第十七条各事业部、子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由各事业部、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调拨程序:

1、固定资产的调拨,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管理部门在本单位内平衡,提出调拨报告,按权责划分逐级报请本单位总经理审批。

2、管理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入、调出单位签字后,按调拨单所列内容进行现场交接,调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借故拖延。

3、“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一份由调出单位保存,一份由调入单位保存,一份交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一份留管理部门备查。

4、调拨设备由管理部门组织安装、调试后调入单位使用,其费用报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资产送修处理:

固定资产须送厂商修复时,由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第三联由门卫暂存,于次日转送财务部门,第四、第五、第六联交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作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财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租赁与外借

第二十条承租资产的程序:

1、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需求申请,经综合分析平衡后,提出承租报告,报送本单位总经理审批,事业部、子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承租须报集团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2、经报批同意的承租项目,由管理部门根据承租资产的原值、新旧程度和折旧费用等综合因素,会同财务部门与租赁方协商租赁费用和其他条款,(必要时请中介评估机构参加),然后签署有关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署之前须经集团法律专业管理部门审核。

3、承租后的固定资产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4、有关租赁费用和管理费用报财务部门做帐务处理。

租赁后固定资产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程。

5、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按上述程序进行租赁,不需要者,则报财务部门做帐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出租或外借处理:

1、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财务部门协商出租费用和条款,(必要时请中介评估机构参加),拟定出出租或外借报告,按序呈本单位总经理核准后签署有关合同,副本送财务部门以备核对,合同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

重大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须报集团总部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出租或外借合同签署之前须经集团法律专业管理部门审核。

2、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

3、管理部门对租赁期满返回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验收。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闲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闲置的条件:

指在用固定资产已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入使用、变更计划后不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闲置的申报、审批程序:

1、各单位有符合固定资产闲置条件的固定资产,到管理部门领取“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必须逐项填报表中内容,报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审定,结合全公司设备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平衡。

3、管理部门根据审定平衡情况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保管

1、经申报批准后的闲置固定资产,小型设备应集中保管,由申报单位按通知送到闲置库,送库前必须进行保养、完好配套并办理入库手续。

2、对于大型设备,一般存放在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作好维修保养工作,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附件,保证设备完好,并加盖防尘防湿罩,以确保随时能够调出使用。

3、闲置固定资产需要重新启用或调出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经确认后,凭管理部门签发的调拨单进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至少每3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总经理,经核定标售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管理部门应即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经批示让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一式三联,由本单位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门负责招商比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标售比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一、第二联呈总经理核决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以凭核对,第一联送管理部门以便发货。

事业部、子公司重大固定资产处理须报集团总部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闲置固定资产变价处理收入应上缴财务部门做帐务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报废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条件:

使用时间已满效用年限,折旧已提完且丧失社会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属技术性淘汰机型,性能已达不到使用要求,且无法恢复性能或论证后改造价值不高的固定资产。

1、淘汰机型以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目录为依据。

2、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或生产厂家的证明、文件等。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价值者,或因事故造成报废,必须附有灾情和事故处理报告。

4、因规划变更或改造、扩建要拆除的建筑物或系统工程。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1、凡是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组织有经验人员参加的技术鉴定小组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和《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上报管理部门。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组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复查和条件评定,签署意见后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3、审核后的资料经财务部门签署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事业部、子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报废须报集团总部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4、审批后的报废固定资产材料报财务部做帐务处理,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保管:

1、生产装置或成套设备拆除报废时,其中可利用部分不作报废,将价值扣除另列帐、卡,继续使用。

2、固定资产报废后,各单位一般不得留用,确因本单位经营需继续使用的,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进行鉴定,业务主管单位领导签字,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使用,并建帐管理。

留用单位不能自行处理。

3、报废资产中的设备原则上送交设备库,由管理部门建帐保管。

4、入库报废设备必须保证设施完整、齐全。

对于报废资产中的大型设备可先存放在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整机和附件的完整性,视实际情况做处理。

第三十条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程序:

1.对于报废固定资产中确实不能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管理部门提出,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按废旧物资处理。

2.对于部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用在低精度地方;

通用性大的报废固定资产,应积极向外联系处理事宜,以便以高于废旧物资处理。

处理价格报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一条 报废固定资产处理的收入应上缴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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