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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C说的是法律的制定阶段即立法。

最终形成的法律要符合社会的需要,就必须在制定阶段满足一定的要求,这就是立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不能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所以选项C也是正确的。

“活法”主要是指社会中的具备法的效力的法,能够作用于社会,满足社会需要的法,而不是指统治者的意志,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

2、答案:

A

(1)价值判断,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

(2)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

所以,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重要区别就是二者判断的取向不同:

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

事实判断则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

所以,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双方债权债务成立,这是法官依据内心的判断作出的结论,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的判断,这是属于法的价值判断。

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

司法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正司法。

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公正裁决案件;

其次要求严格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同样的法律适用于同样的行为,同样的权利受到同样的保护。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该案例只涉及公正司法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答案:

D

解析: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是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不同所作的区分;

(2)法的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是根据法的渊源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所作的区分;

(3)法的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是根据法律的制定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

(4)法的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是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所作的分类。

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主要分为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据此,选择D正确。

4、答案:

本题考点是法的特征。

一般认为,法具有5个特征:

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对于①而言,公司章程是对本公司内部的人员具有约束力,为公司内部人员的行为提供了行为标准,其对于公司外部的人员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并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所以显然公司章程不具有法的特征,因此①的表述是错误的。

对于②而言,这位党的干部因为受贿被判处刑罚,这是适用刑事法律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结果,刑事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显然本案是法即刑事法律的实施方式的体现;

而这位党的干部被开除党籍,这是属于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结果,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是中国共产党内部制定的、仅对其党员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它也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所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具有法的特征,因此这位党的干部被开除党籍,并不是法的实施方式的体现,所以②也是错误的。

对于③而言,在我国,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在我国,目前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同样地,国家政策也不是法的正式渊源,所以③是错误的。

对于④而言,法的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拘束力;

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力就符合了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而且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之一,显然它也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所以④也是错误的。

综上,选项D是正确的。

5.答案:

A

 解析:

法治与专制相对立。

法治是众人之治,与民主相联系,而专制则是一人之治,不存在民主,选项A的表述正确。

法制一般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既可以存在于法治社会,也可存在于人治社会,因此法制不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

此外,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强调的是秩序价值,而不一定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因此法制也未蕴涵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选项B的表述错误。

选项B如果换成“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它蕴涵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就是正确的表述。

唐代的贞观之治虽然法律制度完备且发达,但仍属于人治社会,而不能说是法治社会,选项C的表述错误。

春秋战国时期虽然发生过大规模的德法之争,法家也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法家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更谈不上法治思想。

所谓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之争,乃后人的总结。

选项D的表述错误。

故本题选A项。

6、答案:

C

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照法的效力的范围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效力范围和效力并不是一回事,所以甲的说法①是错误的。

并不是所有的国际公约都是中国的法的渊源,只有在中国承认的国际公约才是中国的法律渊源,所以甲②的说法是错误的。

在我国,由于有84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以作为正式法律渊源之一的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是最多的,现行有效的有7500多件,所以甲③的说法是正确的。

在我国,作为法律渊源意义上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规章,属于另外一种法律渊源,所以乙①的说法是错误的。

随着全球化的趋势的不断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在减少,两个法系不断融合,逐步吸收对方的优点以弥补自身的缺陷,但是判例法并未成为大陆法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大陆法系仍然不承认判例法的法律效力,所以乙②的说法是错误的。

以“试行”和“暂行”的方式颁布某项法律,意在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修改完善,但这并不影响其效力,它必须得到普遍遵守,它和其他法律的效力是一样,所以乙③的说法是正确的。

综上,选项C的组合是正确的。

7、答案:

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司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8、答案:

B

所谓法律体系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所谓法系,指根据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

法系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和外部特征。

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及相应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可以归为一个文化类别。

法系与法律体系是不同的,法系主要是在法律传统的比较中形成的,是比较法的概念,所以甲同学的观点

(1)是错误的,乙同学的观点

(1)

(2)是正确的。

法系的划分标准并不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因为法系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是文化的范畴,比如原来存在有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但是现在就不存在了,它们已经消失了,所以甲同学的观点

(2)是错误的。

在英美法系,虽然判例法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近代以来,制定法也越来越起着重要作用,成为法的重要正式渊源,所以甲同学的观点(3)是错误的。

在大陆法系,判例和判例法是有严格区分的,判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只能是法官参考的对象,所以乙同学的观点(3)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9、答案:

本题考点是宋朝的继承制度。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到了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家无男子承继)的办法:

(1)“立继”:

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

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另外的三分之一收为官府所有。

结合本题的具体情况,选项A错误,这种情况下应当称为“立继”,而不是“命继”。

选项B的错误在于,虽然张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但依据法律,她仍然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选项D的错误在于,作为继子,在南宋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在本题的情况下,他只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选项C是正确的。

10、答案:

《唐律·

名例律》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意思是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在当时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大量外国侨民前来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

由此可见,本案中,日本人在长安殴打波斯人,显然属于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情形,理应按照唐朝法律处理,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11、答案:

周初统治者为了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所以A、B正确。

“明刑弼教”是“明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的简称,最早见于《尚书·

大禹谟》,从字面看,“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

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受德的制约,处于次要的辅助地位。

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其“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

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

所以C项正确,D错误。

依题意,D项当选。

12、答案: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是清政府于1907年颁行的诉讼法规。

该章程共分为总纲、审判通则、诉讼、各级检察厅通则、附则等五章,共120条,规定了审级、管辖、审判制度、检察机构等在内的若干诉讼体制和规则。

答案A不正确。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共分总纲、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等五章。

共260条。

因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和礼教派的攻击,该法律草案未及颁行。

答案B、C不正确。

《大清民事诉讼律》和《大清刑事诉讼律》是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于1910年彻底完成。

这两部诉讼法草案均系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但均未颁行。

故D项正确。

13、答案:

解析:

《法国民法典》是1804年3月21日由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的,所以习惯上又称它为《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法典》是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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