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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单位经济性质为,营业执照号码:

  单位盖章:

  授权委托证明书

  我授权委托(性别:

年龄:

职务:

)为我单位街号房地产租赁代理人。

  此致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O__年__月__日

具结保证书篇2

  吉安市国土资源局:

  我方座落在____________的宗地自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

  开始使用至今,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权属________为__________方式,土地性质为国有。

由于本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土地权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宗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无争议,请贵局予以确权,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宗土地目前未进行转让、抵押等交易行为。

  上述反映的情况与我方提交的其他原件或复印件资料及内容是真实的。

如有虚假,贵局可予以注销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因虚假所引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概由我方承担。

  申办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月__日

具结保证书篇3

  __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____管理部:

  本人姓名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单位账号_________,个人账号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本人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现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并销户,并按有关规定承诺在此后两年内不再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保证人(签章):

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提取住房公积相关知识

  一、提取条件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用于支付房租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__〕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具有第

(一)、(七)、(八)、(九)、(十二)项情形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具有第(九)、(十)、(十一)、(十二)项情形的,职工在本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提取额度

  职工具有第

(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提取额度为截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或者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金额。

  购买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以购房发票(不含补交超面积房款)开具时间为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时间为准。

  职工具有第

(二)、(三)、(四)、(五)、(六)、(十)、(十一)项情形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结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职工具有第(七)项情形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提取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用于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

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贷款余额。

  职工具有第(七)项情形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为借款人截止上月末的应还款本息额。

  职工具有第(八)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比例的部分,上一年度已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职工具有第(十二)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实际发生的自费支付医疗费用总额。

上一年度已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职工具有第(十三)项情形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结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除按规定注销的外,其账户内最低应保留10元(含)以下的全部余额。

  三、提取材料

  职工具有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现金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之一,所提交的材料应足以证明购房事实,且能体现购房时间和购房金额:

  

(1)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按揭借款合同原件和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全额发票的复印件。

  2、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转账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主管部门支付购房首期款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及房号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房屋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土地房屋权证、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需大修的危房鉴定证明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离休、退休的,应提交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境定居的,应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申请提取现金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已迁入的当地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应提交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原件。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申请提取现金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外地户籍证明;

  3、外地工作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未提交外地就业证明的,职工本人应现场签署《具结保证书》;

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签署《具结保证书》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职工在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或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1、职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应提交按揭借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证明的原件。

  2、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已偿还首月应还款本息且没有逾期的,可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到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提出申请:

  

(1)《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还款代扣账户(卡或存折)原件;

  (5)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6)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申请人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

  (7)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八)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租住公房的,应提交租赁合同、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的房租支付凭证、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2、租住私房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的房租发票、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发放的《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5-10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__〕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上一年或当年自费支付医疗费用证明;

  3、申请人与患者的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交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取程序

  职工具有第

(一)、

(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和第(七)项且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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