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四之一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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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四之一文档格式.docx

(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六、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申请书;

2.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3.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4.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

5.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6.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二)变更申请。

1.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申请,并按首次申请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除注册登记申请书外,其他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予提交);

2.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供货商申请变更时应当交回原证书;

3.供货商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三)延续申请。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申请,并按首次申请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除注册登记申请书外,其他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予提交)。

(四)注销申请。

供货商需要注销注册登记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注销申请书。

海关准予注销后应交回《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八、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1.申请人应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提交注册登记申请。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海关总署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天内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终止办理注册登记;

(5)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该申请;

(6)申请事项属于海关总署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评审报告。

4.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

5.海关总署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新申请注册登记的规定办理。

(二)许可的变更。

1.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2.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程序适用首次申请的程序实施,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3.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供货商申请变更时应将原证书交回。

海关总署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4.供货商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三)许可的延续。

1.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2.延续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程序适用首次申请的程序实施,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供货商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供货商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延续申请的,海关总署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

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四)许可的注销。

供货商需要注销注册登记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准予注销后交回原证书。

九、办结时限:

海关总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受理机构:

海关总署。

十三、决定机构:

十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

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附件: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样式、填写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注册登记申请书

□初次申请

(1)

□注册登记延续

(2)

□注册登记变更(3)

□重新申请(4)

 

注册登记申请编号(5)

供货商名称(6)

供货商国别/地区(7)

联系人(8)

联系电话(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

二○一八年版

供货商名称

(10)

商业登记地址

(11)

办公地址

(12)

法定代表人

(13)

邮编

(14)

电话

(15)

传真

(16)

电子邮件

(17)

原注册登记

证书编号

(18)

原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截止期

(19)

注册登记变更内容

(20)

本次申请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

(21)

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部门和分选/打包厂情况

名称

规模

从业人数

负责人

(22)

(23)

(24)

(25)

(26)

放射性检测设备、主要检验和生产设备情况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主要用途

数量

购置年份

运行现状

(27)

(28)

(29)

(30)

(31)

(32)

企业质量管理认证情况

认证种类

认证机构

有效截止日期

(33)

(34)

(35)

(36)

企业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况

从事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行业年份

(37)

首次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日期

(38)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主要供货来源

□收购

□生产加工(39)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主要装运口岸

(40)

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况

年份

种类

出口量(批次/重量)

检验检疫合格率

(41)

(42)

(43)

(44)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保证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向中国境内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承担环保不合格货物的退运和由此产生的费用。

本企业提供的所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资料真实准确,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本企业因申请上述注册登记而进行的审查、验证、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并承担所需合理费用。

法定代表人签名:

(45)

(企业印鉴)

年月日(46)

填写说明

一、申请书填写要求

(一)重要:

除有特别说明,本申请书需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同时填写!

(二)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

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三)本申请书各栏目除有专门说明不需填写外,其它栏目必须如实填写。

(四)申请注册登记、变更、延续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进行办理。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

(1)首次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填写此项。

(2)注册登记证书到期,需延续换证的填写此项。

(3)因供货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需对原注册登记证书中相关项目进行更改的填写此项。

(4)注册登记申请未被批准、再次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或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资格、并满足时限要求等有关重新申请规定而提出重新申请的,填写此项。

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

(1)~(4)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

同时申请变更、延续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先完成“注册登记变更”后,再进行“注册登记延续”。

(5)由系统生成。

(6)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同时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若所在国的官方语言为英文只填写英文名称,如有中文名称需同时填写)。

(7)填写申请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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