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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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才选拔的评审、表决。
第八条系部主要负责:
(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其技能水平,确保学院技能带头人的质量;
(二)负责对其月度及年度的业务技能考评。
第九条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才评选活动的组织。
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三章技能带头人的评选及管理
第一节技能带头人的选拔
第一十条评选条件
一线教学岗位工作并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资格,热爱本职工作,勤奋进取,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师德修养和敬业精神;
教师量化考核成绩优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先进技术,勤奋进取、技术高超、技艺精湛,或具有公认的某种绝招、绝技,并利用自身较高的技能水平,在教育教学、传授技艺、青年教师培养、学院增收等方面成就显著;
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为学院创造经济效益或降耗增效5万元以上;
(二)近两年在国家、部(委)、省、市、集团公司技术比武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市、集团公司级一等奖以上者;
(三)近两年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部(委)级技术比武,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省部级一等奖以上者。
第一十一条选拔聘任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单位技能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申报材料,系部对其资格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
(二)学院办公室按选拔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复审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表决,并公布评聘结果;
(三)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对候选人进行公示,征求教职工意见,公示无议者,确定为学院技能带头人。
第二节职责及权利
第一十二条技能带头人工作职责
(一)在系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参加各类技术比武活动,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
(二)参与本专业建设、参与课程标准的制定或修改;
(三)对本专业教师,特别是新教师进行操作技能指导和培训,每年至少培养一名青年教师,引导青年教师参加各类技术比武;
(四)参与本专业招生计划的研讨;
完成系部或教务处下达的其它教研、教改任务;
(五)积极承担本专业学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的教练工作。
第一十三条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申请教科研项目,并经批准后获得教研经费;
(二)有权选用教研项目成员,有权使用教研经费,有权使用完成教研项目所需的场地设备等;
(三)有权对本专业教研项目提出奖惩建议;
(四)有权参加学院招生分析论证会;
(五)有权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培训提高;
(六)有权对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学进行监控、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节激励管理
第一十四条技能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凡被聘为学院技能带头人的教师,授予“技能带头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聘书,记入个人档案;
(二)被授予技能带头人称号的教师,参照学院专业带头人待遇,自文件下发之日给予每月500元的技能津贴;
(三)被授予技能带头人称号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研修、技能交流、考察深造等方面予以优先;
(四)学院技能带头人享受不低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第四节任期与考核
第一十五条学院技能带头人任职期限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学院每年组织考评一次,具备评选条件连续聘任。
第一十六条被授予学院技能带头人的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取消其资格,予以解聘处理:
(一)任期内调整岗位、离职或退休的;
(二)任职期内被认定为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及其他违纪情况的;
(三)任期内考核累计两次60分或一次不合格的;
(四)学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由于个人原因,部门被出具质量不合格报告的。
第四章专业带头人和课程负责人的评选及管理
第一节专业带头人和课程负责人的评选
第一十七条专业方向、课程类型
(一)每专业大类原则上选拔一名专业带头人,各专业具体方向(或工种)选拔一名专业核心课程负责人;
(二)专业方向:
机械类(涵盖机床切削加工、机械装配、机械维修、模具制造与维修、数控加工、焊接技术等专业);
机电一体类;
高压电器类;
汽车修理类;
计算机应用类;
艺术师范类;
(三)课程类型:
各专业具体方向(或工种)的专业核心课程及公共基础类骨干课程。
第一十八条选拔聘任条件
(一)专业带头人选拔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掌握学院办学思想,事业心强,具有良好地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学院专业情况,掌握专业发展趋势及动态,深刻领会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从事教学工作不少于五年,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显著,在教师量化考核中成绩优秀;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实习教师大专以上),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本专业工种技师及以上的技能水平,最高学历所学专业与所负责专业相同或相近;
4.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积极组织开展教研教改活动,主动承担教研课题任务,认真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近年出版过较高水平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
或公开发表过2-4篇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
或在全国、省、市教学竞赛和技术比武中获奖;
或获得过市级教学能手荣誉称号;
5.能够承担本专业的专业建设和完成教研任务,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的作用,具有指导和培养出有较高水平的中青年教学教研骨干,并能带动专业梯队整体发展。
具有较强的教研组织能力,能够组织或领导某一专业的教学、教研工作。
本专业系(部)或教研室工作受到院级以上表彰;
6.每学年讲授本专业课程至少两门,优质完成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学时/周,系部主任原则上不低于4学时/周;
7.任职期内必须有3个月以上的企业实践经历;
8.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二)课程负责人选拔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情操和职业道德,严谨治学、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参与本专业建设及教研工作;
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善于与同行合作;
3.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3年以上,教学业务能力较强;
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5学时/周,优质完成教学任务,学年考核B级以上;
4.同等条件下职称高者优先,教学成果多者优先,论文(发表在省级以上刊物)数量多者优先;
5.理论较扎实、知识面较广,能较好地讲授两门以上本专业(学科)课程,教学质量较高,育人成果显著;
6.关注课程前沿动态,能及时提出有关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7.近三年内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参编公开出版的教材1部以上;
8.承担示范校建设工作,参与一门院级精品课建设;
9.专业课教师或专业基础课教师任职期内必须有2个个月以上的企业实践经历。
第一十九条选拔程序
(一)学院公布专业带头人的专业设置、选拔条件,专业带头人的职责、权利和待遇;
(二)凡符合条件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带头人推荐表》、《课程负责人申报表》并提供申报材料,系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三)教务处按选拔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四)院长办公室按选拔条件对候选者进行资格复审并在全院范围内对候选者进行公示,征求教职工意见;
(五)院长办公室整理教职工的意见和相关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拟聘人员进行评审、表决并公布评聘结果;
(六)评审结果在院内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专业带头人和课程负责人,由学院发文正式聘任。
第二十条职责
(一)专业带头人工作职责
1.在系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专业教科研和课程建设工作;
2.进行专业市场调研,提出新专业开发建议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3.在系部主任的领导下,组织本专业或拓展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设计的制定或修改;
4.对本专业教师,特别是新教师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课程带头人每年至少培养1名青年教师;
5.每年至少撰写2篇论文,承担1项教研项目;
参与本专业招生计划的研讨;
完成系部或教务处下达的其它教研、教改任务。
(二)课程负责人工作职责
1.能够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能够承担本专业的新课或核心能力课程的教学工作;
直接参与本专业的专业建设工作;
2.指导本专业青年教师或新聘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
每年有一篇以上学术论文公开发表或参与教材编写工作;
3.任职期内完成一门学院级精品课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
(一)专业带头人享有的权利
1.有权申请教科研项目,并经批准后获得教研经费;
2.有权选用教研项目成员,有权使用教研经费,有权使用完成教研项目所需的场地设备等;
3.有权对本专业教研项目提出奖惩建议;
4.有权参加学院招生分析论证会;
5.有权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培训提高;
6.有权对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学进行监控、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课程负责人的权利
1.有权申请课程建设项目,并经批准后获得建设经费;
2.有权对本专业课程建设提出建议;
3.有权参加专业分析论证会;
4.有权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培训提高;
5.有权对本专业课程教学进行监控、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专业带头人待遇
(一)凡被聘为专业带头人的教师,授予专业带头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记入个人档案;
(二)被授予专业带头人荣誉称号的教师,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培训深造等方面予以优先;
(三)专业带头人在岗位工资、课酬和住房方面上享受高级职称待遇;
(四)专业带头人每月完成职责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常规教研活动后,可取得全部工资;
超过职责规定的教学工作量部分,按学校超工作量计酬办法规定取得课酬金;
(五)每月享受500元专业带头人津贴。
第二十三条课程负责人待遇
(一)凡被聘为课程负责人,学院发给聘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二)被聘为课程负责人,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培训深造等方面予以优先;
(三)每月享受300元岗位津贴;
(四)每月完成职责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常规教研活动后,可取得全部工资;
超过职责规定的教学工作量部分,可按学校超工作量计酬办法规定取得课酬金。
第二十四条专业带头人和课程负责人任职期限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学院每年组织考评一次,具备评选条件连续聘任。
第二十五条被授予专业带头人和课程负责人的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取消其资格,予以解聘处理:
(一)专业带头人和课程负责人由于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或失去应具备的条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可取消其称号和资格;
(二)专业带头人和课程负责人调离岗位或退休后,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三)任职期内无教学事故及其他违纪情况;
学年考核B级以上。
第二十六条专业带头人和课程负责人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末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