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民法讲义合同法部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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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生效:

【合同法16,到达主义——不同于“发信主义”,也不同于“了解主义”】

2、要约的撤回

意义:

阻止要约生效

条件:

先到或同时到达。

【合同法17】

3、要约的撤销

消灭要约的效力

限制:

a.承诺作出;

b.明示不得撤销;

c.规定承诺期限;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合同法18、19】

4、区分方法——先到(同时)为撤回;

后到为撤销

二、承诺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1、由“受要约人”做出——

通知承诺(到达主义)

履约承诺(做出主义)

履约承诺的条件:

a.交易习惯(解释:

行业习惯、特定当事人的习惯)

b.要约明示允许

2、承诺期间

要约未确定的——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

——对话方式,即时承诺【合同法23】

3、承诺迟到【合同法28、29】

迟发迟到:

新要约

早发迟到:

有效承诺——例外:

要约人及时通知(以“承诺超过期限”为由)

4、承诺变更

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包括: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合同法30】

非实质性变更:

有效承诺,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外1:

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例外2: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合同法31】

(二)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

(1)通知到达时间【合同法26】——可能“撤回”【合同法27】

(2)行为作出时间【合同法26】——不可能“撤回”

2、特殊的合同成立、生效时间

(1)诺成、不要式合同:

合意达成(承诺生效)

(2)实践性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3)要式合同(约定书面合同、确认书;

法定书面形式)

——合同书、确认书的订立之日,合同生效【合同法32、33】。

——异时签字盖章,最后完成的时间

——合意后,实际履行、受领的,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法36、37】【2005,1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

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格式条款合同的规制——“格式条款合同”的辨认

(一)内容规则——无效的免责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40】2、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无效。

【消法24】

【2007,19】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

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

的声明。

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

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

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二)订立规则——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合同法39】

(1)说明义务:

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2)提请注意义务:

A、内容:

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

B、“合理方式”的标准: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C、举证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意见

(二)6】

D、违背说明、提示义务的后果: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合同法意见

(二)9】

(三)解释规则

(1)通常理解的解释

(2)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

第二章合同内容的确定

一、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法125】

文义解释(要点:

以“文义”为原则;

能察明当事人“意思”与文义表示不符的,以意思为据),体系解释(整体解释)(要点:

上下文解释)

目的解释

习惯、惯例解释——注意:

关于习惯、惯例的要求【合同法意见

(二)7】

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在交易行为地或者特定领域、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3、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4、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005,54】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

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A.文义解释B.整体解释C.目的解释D.习惯解释二、合同解释的制度规则

确定合同内容的两个层次【合同法61,62】

当事人意思【合同约定——补充协商——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法律推定

(一)价格推定【合同法62、63】

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指导价)

价格确定订立合同时;

履行地规定

期内价格变化正常风险按照交付时的价格执行

按照不利价格执行

期外价格变化正常风险卖方违约,就低价

买方违约,就高价

(二)履行地点的推定

不动产:

所在地货币:

上门送钱其他标的:

上门提货【合同法62】

引申: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141】【2000卷三58、】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

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付款地点为A市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D、交货地点在B市

(三)履行方式、费用的推定

1、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合同法62,2,5】

2、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法62,2,6】

(四)履行期限的推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62,2,4】

(五)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1、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2、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法意见

(二)4】

【2010-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

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三、合同内容确定的效力

【合同法意见

(二)1】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章债的移转

一、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要件

1、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

2、通知债务人

总结:

“两条线”——债权人是谁——债权发生转移了没有——以让与合同的效力为准

——债务人向谁履行,以通知事实为准

(二)债权让与的后果

1、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债权移转予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

——“从权利”随之转移,但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合同法81】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

(1)抗辩延续【合同法82】

因抗辩权发生争议,债权人列为“诉讼第三人”【合同法解释

(一)27】

(2)抵销权延续

【合同法83: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要点:

1、法定抵销条件;

2、通知;

3、对“受让人”抵销

【2004

(二)55.】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

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

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0-57】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

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

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

A.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二、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要件

1、让与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合同法84】

2、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法84】

说明:

合同成立,尚未表态——效力待定——债权人同意——自始有效——债务自始转移

——债权人拒绝——自始无效——债务从未移转3、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二)债务承担的后果

1、转让人与承担人之间——债务移转于承担人

——“从债务”随之转移,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

【合同法86】2、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抗辩权延续【合同法85】

【合同法解释

(一)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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