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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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2.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加快退出。
20XX-20XX年,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
结合我市创建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和打造水乡特色经济区的契机,加大“节能减排”行动力度,优化调整高耗能高排放的建材产业结构,逐步转移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造纸、印染、家具和制革企业,以满足XX产业配套为原则控制电镀行业发展。
到20XX年底,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3.产业梯度转移成效明显。
贯彻落实省调整加强对口帮扶产业园区建设的工作部署,全面深化XX韶关对口帮扶工作。
20XX-20XX年,开展两市联合招商引资活动,推动优质项目落户韶关。
以XX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为契机,引导XX部分有转移需要的生产制造环节外包迁移到韶关。
鼓励、支持XX大项目或相关行业企业抱团入园,推动韶关园区产业集聚发展。
4.国际产能合作水平明显提升。
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完善对外合作机制,强化金融扶持力度,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
继续推进中以产业园、两岸生物产业基地、中英低碳产业园、中俄贸易产业园等对外合作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扩大海外投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建成一批经贸合作示范园、生产基地、资源能源开发基地和研发中心。
到20XX年底,本土“走出去”企业数量进一步增多,对外投资合作规模进一步扩大,企业跨国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初步形成境内外产业链协同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精准识别,建立“僵尸企业”数据库
建立经信、国资、统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供电等部门间协作机制,深入精准摸查企业情况,建立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
对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一步精准识别,按经济类型纳入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
建立单个“僵尸企业”档案,列明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税费、产权瑕疵、需安置人数及费用等情况。
(二)精准施策,分类处置“僵尸企业”
1.重点推进国有“僵尸企业”处置。
研究出台市属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
按照“精准识别、精准分类、精准发力、精准处置”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思路,利用各类扶持政策措施,分类推进处置市属国有“僵尸企业”。
对于市属国有“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资不抵债、没有任何价值资产的,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清算破产;
对仍有一定价值资产的,以实施兼并重组为主通过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完成资产处置后实施清算注销。
对于市属国有“僵尸企业”中的特困企业,仍具有产业价值或前景、但负担重的,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方式实施重组;
不具有市场优势、长期亏损的,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实施破产退出。
2.分类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
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统筹运用经济、行政、法律、金融等政策措施,采取市场化退出、兼并重组、扶持发展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对产能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关停退出;
对失去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活力,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生产停顿、亏损严重、扭转无望的企业,实施关停、破产。
对于产能规模萎缩,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长期经营亏损,但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的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的方式,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盘活企业资产资源,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空间。
对因企业经营体制跟不上市场变化,或因突发性问题而陷入经营困境,但资产质量较好、市场前景明朗的企业,采取扶持发展的方式,支持企业加快开展技术改造,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
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免企业各类费用征收,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三)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积极引导“僵尸企业”依法处置劳动关系,制定合理合法职工安置方案,尊重职工意愿,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培训后转岗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形式,扎实细致做好分流人员转岗就业和民生保障工作。
优先扶持“僵尸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府〔20XX〕88号),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下岗职工提供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小额创业贷款、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孵化服务等政策,帮扶下岗职工实现个人就业创业。
加强对职工安置政策的宣传,主动指导企业为职工分流安置广开门路,开辟渠道,千方百计使分流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落实处置“僵尸企业”维稳责任,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积极落实关停企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政策措施。
(四)完善市场机制,促进企业规范化退出
1.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贯彻落实《XX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暂行办法》,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量质并举、稳妥推进”的原则,支持“僵尸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工作。
“僵尸企业”因兼并重组需要办理变更土地、房产、税务、消防、环保、海关、社保、用水、用电等手续时,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加快办理;
严格落实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对“僵尸企业”在开展兼并重组的过程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各税种予以办理减免税。
2.加强金融支持力度。
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精准发力”的原则,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并适当给予利率优惠。
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组成银团或在我市发起设立兼并重组基金,支持和参与“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委托贷款、并购贷款等融资支持。
用好每年2亿元的“省市共建融资租赁专项资金”,支持有望扭亏为盈的“僵尸企业”通过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为引入非国有资本创造条件。
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产、股权置换等途径依法参与国有“僵尸企业”改制重组。
确定合适的股权结构,除国家规定外,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设下限,意向合作方的选择应对各种所有制资本一视同仁,不得对非国有资本设置不当附加条件。
非主业企业,除因集团战略发展确需保留或置入其他国有企业主业外,与主业配套不紧密、缺乏行业竞争优势、无法发挥国有资本作用的国有企业,应通过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实现有序退出。
4.加快企业破产清算退出。
探索设立“僵尸企业”破产费用专项基金,为“僵尸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提供经费保障。
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立案,按规定减免“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用,缩短“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周期,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进度。
鼓励债权人与被处置企业通过债转股、债务转移、债务抵销等方式重新签订债务协议,进行债务重组,减轻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及破产的债务负担。
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各类资产平台作用,对市属国有“僵尸企业”有价值资产进行重新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盘活企业资产。
(五)多措并举,有效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1.淘汰落后产能。
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分解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安生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节能、降耗、减排为重点,通过加强依法行政监督、创新监管手段,倒逼水乡经济区造纸、漂染、洗水、电镀、制革、印花等行业高污染企业有序退出。
对工艺装备落后、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定期公布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社会监督机制。
2.化解过剩产能。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产业政策,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严格能评、环评审查,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核准、备案,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贯彻落实《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业部产业〔20XX〕127号),在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积极探索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促进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3.取缔违法违规企业。
全面取缔无证无照污染企业和小作坊,建立无证无照污染企业和小作坊的长效监管机制。
对超标用能、产品质量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或取缔。
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定期公告能耗、环保、质检、安监不达标须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名单,依法取缔关闭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
(六)推动产业梯度转移,促进我市产业合理布局
1.强化规划和政策引导。
落实XX市鼓励产业转移等相关政策,继续加大产业转移的政策扶持。
执行《XX市鼓励优质企业项目落户莞韶产业园暂行办法》等政策,在厂房建设和租赁、融资、公共平台建设等方面对落户企业进行奖励。
引导大型骨干企业总部留在XX、生产基地转移;
研发中心建立在XX、产能扩张或转移;
营销保留在XX,部分或全部生产搬迁。
鼓励引导企业在梯度转移过程中集中入园、更新设备、提升技术水平,实现产业二次集聚和转型升级。
推动当地政府出台政策措施,在转移企业的土地使用、政策和资质延续、投融资支持、职工安置、服务配套等方面提出务实举措,破解企业不愿转、不敢转的问题。
2.加强产业转移对接工作。
充分发挥莞韶产业园区优势,建立完善两地政府、园区、行业协会(地方商会)联合招商工作机制。
定期组织XX企业赴韶实地考察和交流对接,围绕韶关各产业园主导产业,引导XX企业向韶关转移升级。
鼓励、支持XX具有意愿的相关行业企业抱团转移入园。
充分发挥加工贸易升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支持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
加强对产业转移工作的宣传引导,将韶关招商引资项目纳入XX对外经贸活动进行统一推介,宣传园区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