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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复制权问题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

使用不同的词语表示同一事物或使用同一词语指代不同的事物。

其二,论证方法不正确:

不区分相关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的立法定义与理论定义,未经论证而直接引用国内外立法或某种观点作为论据。

其三,关于“建筑作品复制权”的分析思路值得商榷:

误解“复制权”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在探究“建筑作品的复制权”时将“建筑作品”和“复制权”分开考虑、脱离“作品”来探究“建筑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律规范中的“建筑作品”的定义至少存在两个待商榷之处。

其一,“以……形式表现的”中的“形式”指代的是“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而同样采用了“以……形式表现的”这一表述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等的定义中的“形式”分别指代的是“文字”、“口头语言”;

而在著作权理论体系中,“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与“文字、口头语言”处于不同的逻辑层次,分别被认定为“物质载体”与“符号”。

其二,“有审美意义的”这一限定与“作品”立法定义中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一般被理解为“非实用性”)的这一限定重合。

本文认为“建筑作品复制权问题”属于概念问题,关于该问题的解答属于概念判断。

由此,本文从概念使用、逻辑判断两方面来梳理现有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指出个中的谬误并吸收其合理成分,以探究对于“建筑作品复制权问题”的“其他值得思考的可能性”;

分为以下四章:

第1章对本文的选题及其性质进行了界定,介绍了研究思路并根据选题的性质确立了对现有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进行评析的标准及研究方法。

第2章、第三章分别梳理了关于“建筑作品复制权”的司法实践、理论研究。

其中,第二章梳理司法实践中认定“建筑作品复制权”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相关立法规定及著作权原理,证立“作品-建筑作品-复制权(对建筑作品可为的复制方式)”的认定思路。

第3章梳理学界对于“建筑作品复制权问题”的研究成果,从概念使用、论证方法、分析思路三个角度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评析。

其中,关于概念使用,该部分重点分析了“作品的表现形式”这一表述,结论为:

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第2条第

(1)项只能推出“‘production’的表现形式是‘work’”,不存在“作品的表现形式”这种表述。

而汉语语境中的“表现形式”可转换为“以……形式表现”,结合“形式”一词的多样性对我国著作权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作品的定义进行分析可知,作品的分类标准并不统一;

而我国立法以“建筑作品的载体(建筑物或构筑物)”来描述建筑作品的定义方式容易导致将“建筑作品”与“建筑作品的载体”混为一谈。

关于论证方法,本文认为理论探究的目的在于通过提炼基本概念构建精简的理论体系以指导立法、司法。

对“建筑作品复制权”进行理论探究时,要注意区分相关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的立法定义与理论定义。

而在进行理论探究时,国内外的立法规定及学界的相关观点应是被探究的对象,非经论证不能将其引作论据使用。

关于“建筑作品复制权问题”的分析思路:

本文认为较为可取的分析思路为:

作品-建筑作品-复制权(对建筑作品可为的复制方式)-合理使用。

第一、关于“建筑作品复制权”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学界存在“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基于特定作品享有的权利的限制”这一观点。

本文认为,合理使用制度的主要作用是调整相关使用行为产生的利益。

第二、关于“建筑作品复制权”,本文根据“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这一原理,认为探究的重点在于确定“建筑作品”。

换言之,只有明确“何为建筑作品”才能确定“对该作品可为的复制方式”。

第三、关于“建筑作品”的理论定义,本文认为需追溯到“作品”的理论定义及“作品的分类标准”进行探究。

“建筑作品”定义的种概念与“作品”定义有关,而“作品的分类标准”则决定了“建筑作品”定义的种概念。

第4章,重解“建筑作品复制权问题”,是在通过前三章厘清相关概念的使用、证立论证方法与分析思路的基础上进行的,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对“建筑作品复制权问题”进行解析,主张从规范定义、理论定义及司法实践三个角度,沿着“作品-建筑作品-建筑作品的复制权(对建筑作品可为的复制方式)”这一分析思路对“建筑作品复制权问题”进行探究。

第二、“建筑作品”规范定义辨析部分梳理了“建筑作品”的立法沿革,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立法、《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作品”、“建筑作品”、“复制权”等的规定探究规范定义意义上的“建筑作品复制权问题”。

第三、“建筑作品”理论定义探究部分首先通过探究“作品”的定义与“作品的分类标准”,证立“表达、符号、物质载体等概念在著作权理论中处于不同的逻辑层次”。

进而研究建筑的特点,指出建筑的基本要素中的建筑形象(外观)具有可版权性,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最后借助“作品”的理论体系指出“建筑作品”的符号为“线条、色彩等”,这些符号构成的空间组合在满足特定国家或地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可作为“建筑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则属于“建筑作品”的物质载体,在这些物质载体上重现“建筑作品”则构成“复制”。

同时强调要结合“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来理解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建筑物(或构筑物)三者的关系。

第四、重解“鸟巢案”部分分为两点展开:

其一,借助上述研究指出在该案中被告的相关行为构成对“国家体育场(建筑设计)”这一建筑作品的再现,侵害了原告基于该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

其二,关于该案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本文认为“按照委托他人设计产品包装或著作权人转让(或许可)该包装设计的费用计算”这种主张更为合理。

本文的结语部分主要对著作权理论研究中概念使用、论证方法以及“建筑作品复制权问题”研究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

方法论;

作品;

建筑作品;

复制权

Abstract

Astoreproductionrightonarchitecturalworks,furtherstudiesarestillinneedbothinjudicialpracticeandtheoreticalstudies.Thedefinitionofarchitecturalworksstipulatedincopyrightlawisconfusing,whichneedsfurtherstudies.

Thestatuteprovides“architecturalwork”directlyasthearchitectureperse,deviatingfromthebasicdefinitionof“work”underthecopyrightlaw.Andacapaciousinterpretationof“architecturalwork”isemployed,whichconstruesanyapplicableformsofutilizingthearchitecturalworkasreproducing.Abovetworeasonsattributetotheplightinjudicialpractice.

Whereas,thescholars’studiesonarchitecturalworkexistatleastthreeproblems.Firstly,theconcepthasnotbeadoptednormatively.Differentconceptsareadoptedtodescribethesamesubjectorthesameconceptisemployedtodescribedifferentsubjects.Secondly,inaccuracyexistsindemonstrationprocess,directlyreferringtodomesticandforeignlegislationorviewsinsteadofdiscerninglegislativedefinitionsandtheoreticalconcepts.Thethirdandlast,itdeservescautiousconsiderationswhenanalyzingthecopyrightonarchitecturalwork.Thereexistsatleastfollowingproblems:

misunderstandingontherelationshipbetween“reproductionright”and“fairuse”,misdealingwith“architecturalwork”and“reproductionright”separately,isolating“architecturalwork”from“work”duringexploringthisissue.

Thedefinitionof“worksofarchitecture”providedbythecopyrightstatutehasatleasttwoerrors.First,the"

form"

in"

......expressedintheformof"

referstoa"

buildingorstructure"

;

incontrast,inthelegislativedefinitionsof"

literaryworks"

and"

Oralwork"

the“form”referstothe"

writtenforms"

orallanguage"

.However,inthetheoreticalsystemofcopyright,"

buildingsorstructures"

and"

writtenform,orallanguage"

areindifferentlogiclevels.Roughlyspeaking,theyareidentifiedas"

Substancecarriers"

symbol"

.Second,the"

literary,artisticandscientificfields"

aestheticsense"

whichareusedtodefine"

work"

(generallyknownas"

non-usability'

)overlaps.

Thispaperarguesthat"

reproductionrightsonarchitecturalwork"

belongstotheconceptualissues.Inotherwords,toanswerthisquestionbelongstothejudgmentofconcept.Thus,thisarticletriestosortouttheexistingresearch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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