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秀与表演者权之法律探讨民法论文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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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秀与表演者权之法律探讨民法论文1Word文档格式.docx

“模仿秀”作为一种社会上已存的行为的再现,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第一“模仿秀”以原有的模型为基础,是一种附属的行为。

二,“模仿秀”本身不是创造性的劳动。

模仿秀是一种机械式的仿照,无模仿者自己的主观色彩,故其也不可能增加社会的真正价值财富,充其量也只能在形式上延缓某种具有创造性的人类社会价值的现实表现形式的客观存在的消亡时间。

三,“模仿秀”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其模仿对象的社会价值地位所决定的,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模仿者的“寄生虫”。

按照不同的标准,现有的“模仿秀”以模仿者主观目的为标准划分,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模仿秀”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模仿秀”;

以被模仿者为标准划分可分为:

模仿表演者的“模仿秀”和模仿非表演者的“模仿秀”(暂且不论述此种“模仿秀”);

以模仿的手段为标准来划分可分为:

肖像“模仿秀”,神态“模仿秀”,声音“模仿秀”以及其他的“模仿秀”……随着“模仿秀”在社会各个领域的不断扩展,激烈的矛盾纷争也在加剧。

首先,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具体行为和方式是否具有垄断权;

二,“模仿秀”是否侵犯,又该怎样确定;

三,如何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现有的法律是否足以能够解决此类问题。

笔者在下文相关的问题中将做一阐述。

二、知识产权中的表演者权的本质含义及其立法价值在我们讨论“模仿秀”问题中,涉及最多的是表演者权,何谓表演者权呢?

表演者依法享有的人身、财产权利就是表演者权。

根据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27条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公开传送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复制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

5;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前两项是表演者的人身权,后四项是表演者的财产权。

不论是表演者的身份,还是表演者的形象,或其经济利益,《著作权法》均作了明文规定,表演者享有法律强制保护的他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一种权利。

任何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但同时它(人身权除外)又是一项非强制性的权利。

故表演者可以放弃,可以转让,不受干涉,但须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从另一方面来讲,表演者权的保护不仅能更好地保护表演者的权利不受侵犯,提高他们的创造性与积极性,而且也有利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以求文学艺术作品价值的最大化,增加人类社会的财富。

由此可见,在我们论争“模仿秀”问题之前,首先要摆好表演者权的个人保护功能与社会财富的创造功能的关系。

笔者认为二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只有在合理科学地保护好表演者的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方能促进社会财富的再增长,同时也只有对表演者作必要的限制才能实现社会财富的共享。

在处理“模仿秀”问题上,笔者的基本观点是:

只要模仿者的模仿未侵犯表演者的权利,且利于社会财富的增长、共享,我们就不应该去批判他,否则,我们是自己在批判自己。

三,“模仿秀”的法律剖析为便于阐述,我们暂且将“模仿秀”分为以娱乐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的“模仿秀”和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模仿秀”。

(一)以娱乐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的“模仿秀”以娱乐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模仿秀”可以说是“模仿秀”的初始形式和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是人间精神享受和业余生活的一种方式。

例如:

学校联欢会的某些节目表演等,他们是大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利于人们的再生产劳动,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水准,同时也利于广大观众更加熟悉知名表演者,扩大表演者的社会影响,对表演者也具有某种名誉上的利益。

故只要这种“模仿秀”是在不侵犯表演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人身方面的权益的前提下所为的,均应该受法律保护。

但是,在具体的实际生活中,此种模仿行为也可能会侵犯被模仿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针对这种侵权案件,笔者认为可以依据一般侵权理论来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以娱乐为目的的“模仿秀”是对表演者表演的一种合理使用,无需取得表演者的同意,也无需付报酬,其中的侵权行为以普通侵权案件处理即可。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模仿秀”

按照被模仿者的主观意愿可以将这类“模仿秀”分为以下两类:

1、经被模仿者的许可而进行的模仿行为。

因为模仿者进行的模仿活动是以被模仿者的社会名誉为其价值前提的,内容来自被模仿者的创造性劳动,且其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模仿也会对被模仿者的名誉受益权造成一定的限制,故笔者认为模仿者只有在经被模仿者的许可之后可进行营利性的模仿行为,且应当向被模仿者支付一定的报酬,并不能侵犯被模仿者的人身权。

如果模仿者在营利性模仿活动中未事先征得表演者的同意或未注明系“模仿秀”等,采取模糊手段欺骗、误导观众,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严重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以被模仿者的社会名誉为基础,营利为目的的“模仿秀”属于使用被模仿者的表演作品而进行获取利润的使用行为,故应加强对被模仿者的保护。

笔者认为:

把表演者看成是一种演绎作品更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生活中,未经被模仿者许可而进行营利性活动,并不付报酬的行为是很难发现的,其不利于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有待立法、司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

2、未经表演者的许可而进行的营利性模仿的“模仿秀”,这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广为存在,且存在的问题也不少,表演者的权利须进一步加以保护方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保护著作权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

对于表演这种与人身有着特殊密切联系的艺术行为,须提高保护水平,对于模仿者来讲只要其进行的是营利性模仿,均须取得被模仿者的同意,并应向其支付报酬,且不可损害被模仿者的人身权利,否则,即可认定模仿者的模仿行为系一侵权行为;

但是,如果模仿者进行的是非营利性的模仿,则不需经被模仿者的同意,也不需付报酬,但不可侵犯被模仿者的人身权利,否则,亦以侵权论。

四,“模仿秀”之立法设想笔者建议将表演列为演绎作品的行列中,表演者权是一种著作权。

原因在于,一方面表演者并不是单纯地把文学艺术作品机械地再现出来,而是进行了创造性劳动,属于智力成果,但同时其本身又不是一种无原本的原创,而是以一定的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的,是对这些文学艺术作品的再创造,符合演绎作品的本质特征;

另一方面,说表演者权是著作权的一种邻接权,主要用以传播作品,笔者认为不妥,在古代也许还可以这么说,但在当今时代,一个演出、一台演唱会的现场到达人数是极为有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台而进行传播的,故表演已失去其作品传播工具的客观现实意义,此外,把表演列为演绎作品也有利于刺激表演者的创造性,积极性,以繁荣中国的艺术市场;

同时,也便于处理一些类似的“模仿秀”侵权案件。

当然,这一理论的具体使用可参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来加以运用。

另外还要考虑到表演作品这一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有着极为密切联系的特殊性质。

笔者建议:

对于表演作品的模仿使用,如果是以娱乐、非营利性为目的的,则模仿者可不经表演者的同意,在不侵犯表演者人身权的前提下加以使用,不付报酬;

但如果是以营利性为目的使用表演作品则使用者须征求表演者的同意,并应付报酬,否则,可以认定使用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而以侵权处理。

韩涛张文宏

前言纵观我国外语教学的历史及现状,与外语其他技能如听、说、读和写相比,翻译技能不受重视乃至被忽视的现象普遍存在,学生的翻译能力因此受到很大影响。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外语专业人才尤其是翻译人才的需求缺口非常大。

所以,培养现代大学生的翻译能力成为当下外语教学的重要任务。

一、目前大学外语翻译教学面临的问题对细节处理方面的关注度不够调查表明,学生们对长句和难句的翻译有相当高的驾驭能力,但是对某些句子的部分词汇和短语的理解却不甚明了,似是而非、一知半解的情况很普遍,有的学生擅自揣摩、臆测,有的则跳过,甚至有的同学视而不见。

如此情况下所做出的翻译,其表达含义与句子本意必然有很大差异,更可能风马牛不相及。

教师的片面强调和误导对于翻译教学而言,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

然而,现状是部分教师忽视了这一点,他们对于自己以前学过的理论不加以改善,照本宣科,直接往学生身上生搬硬套,这样的教学效果必然不能让人满意。

笔者对这种死板的教学方式大致总结了一下,可分为两点:

1.对小词、短句不够重视。

在外语翻译中有长句和大词的存在,也就有与之对应的短句和小词。

过于强调对大词和长句的重视而对小词和短句的关注度不够是外语教学方面一个很大的弊病,这样的教学导致学生对整个句子的理解不甚透彻,对翻译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忽视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成为一名翻译的基本条件就是要具备基本素养,这也是对翻译者的基本要求。

作为一名翻译,不仅要有高尚的“译德”和严格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还要具备翻译工作所要求的英语水平,较好的国学和汉语修养以及海量的系统学科专业知识。

通过长期的调查研究表明,翻译工作的顺利完成与否与翻译者在以上这几个方面的素养有密切的关系。

所以,教师不仅要在基础词汇量和听、说、读、写、译五方面对学生进行着重培养,还要在汉语修养方面,加强对学生对各方面的知识研修,在学科专业知识方面引导学生的阅览方向,掌握学科的发展动态。

我国翻译行业的现况对翻译教学的影响翻译对于跨国性学术交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翻译事业在整个学术发展过程中却始终未得到与其贡献相对应的关注与重视度。

翻译作品通常都不被承认为学术成果在各大学和研究机构中几乎成为惯例。

同时,在很多已出版的翻译作品中,有些翻译作品十分优秀,质量上乘,然而更多的作品却出自学生之手,由于他们大多没有接受专业训练,更无足够的翻译实践经验等等,翻译作品往往流于轻浮。

而且翻译行业的现状又使当前不少有能力的学者望洋兴叹,进而使翻译行业所处的局面更加尴尬。

这样的翻译环境对我国翻译教学事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翻译教学缺乏整体的规划与设计。

由于高职类外语教学大纲对学生翻译能力培养的要求未作具体细分和规范,很多教师在教学实践活动中很难进行相应的操作。

再者,由于教材更换过于频繁,教材内容难免出现重复和缺乏系统性。

这对人力和时间是一个很大的浪费,学生积极性也遭到挫伤,教学质量也得不到明显提高。

对翻译教学的重视不够。

在日常的教学中,教师过于强调基础知识的学习,而对翻译的基础理论和技巧传授则视而不见。

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对文章处理的侧重点集中在语篇讲授,对文章的翻译则仅仅在讲解的时候逐字逐句翻译一遍就草草了事,对长句和难句的翻译技巧的传授方面不够重视。

再者,教师在日常教学中也很少考虑到基础知识教学与翻译训练的内在关系。

对基础知识学习的强调无可厚非,但是很多教师并没有认识到基础教学和翻译教学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把两者割裂开来。

众所周知,要想有过关的翻译能力,丰富的词汇和扎实的句法知识功底以及很强的阅读能力是基础。

教师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从某种程度上说,提高翻译能力对学生英语基本功的巩固、促进读写能力的提高也很有益处。

二、翻译与外语教学法笔者选取了三种较有代表性的翻译教学法在如下做了简单的阐述:

语法—翻译法语法翻译通过对词汇的记忆,然后学习语法,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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