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岗判断题和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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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8.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
9.局长专题会不能替代党组会,但可以替代局长办公会。
10.《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11.《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领导班子”是指县(区)以上税务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指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地(市)、县(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
12.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也可在任职后进行。
13.任期谈话必须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
14.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15.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题,由人事部门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监察部门协调配合。
应提前30日将会议主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16.信访初核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纪检组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17.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的监督,重点对方案拟定、酝酿、考试、测评、考察等环节实施监督。
18.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害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19.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20.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可以不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2.税务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适用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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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联合调查的案件,调查单位分别办理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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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案件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25.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26.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随案转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案头分析,需要时可调阅税务稽查案卷等有关资料,认为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填写《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审批表》,报经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开展调查。
27.纪检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28.稽查部门在税收违法案件检查中,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
29.有证据或者线索证明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查处()
30.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要求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一案双查,也可以直接或者联合同级稽查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开展一案双查。
31.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就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32.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对存在廉政或作风问题的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后再做处理。
33.严明组织纪律就是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34.坚决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支持和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一般性问题,实施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
35.坚决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支持和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问题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36.坚决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支持和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顶风违纪、问题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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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就要以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吃拿卡要报”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
38.坚持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把政风行风建设与优化纳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要形成前后台有机衔接的运行机制,努力做到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纳税人。
39.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收到涉及廉政和作风方面的检举控告材料,应及时批转纪检组办理。
40.党组成员加强对所分管单位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每年至少参加两次所分管单位的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
41.领导干部有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实施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42.受到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4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44.同时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45.对反映的问题具有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违纪,以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督办的问题线索,直接进行立案查处。
46.对实名举报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等信访举报要优先办理。
47.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或收到反映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线索,应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48.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反映税务干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49.检组长在党组分工中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
50.纪检组长每年向本级党组述职述责述廉。
51.对巡视、督察内审、干部监督、税务稽查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移交不移交,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处和及时制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2.对需要问责的情形,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提出问责建议,党组最终做问责决定。
53.按照党章规定,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协助党组抓好机关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向党组作工作汇报。
54.机关各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55.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6.信访事项已经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应予受理。
57.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各级人民政府提出。
58.有关行政机关自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5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0.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61.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62.党员可以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
()63.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64.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无需记录在案。
6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
66.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67.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68.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69.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
70.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7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无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72.党组织发现或接到检举、控告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行为,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73.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申诉期间可以暂不执行处理决定。
74.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75.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76.全体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77.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警、自励。
78.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行为其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79.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行为其中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8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8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8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纪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8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84.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85.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86.中央军委可以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