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发255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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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土房管发255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一)因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受让地块需整合,开发业主申请延长出让年限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按本规则之规定计算补征因延长土地出让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二)因依渝府发〔2008〕119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条件(用途变化、增加建筑面积)的;

(三)因依《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二(八)条规定,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四、本规则第9.2条所指工业用地是指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中各类工业门类性质的工业用地。

修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关于土地计价条款中对免征的土地出让价款应当表述为:

“工业用地增加的建筑面积×

×

㎡相应的×

万元土地出让价款不再征收”。

五、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审批前应当核查土地受让方是否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受让方未履行因减免出让金对应义务的,应当补征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减免的出让金。

在此期间,受让方依法延长土地出让年限、改变用途、增加建筑规模须补征土地出让金(收益),或受让方将土地由非经营性用地依法改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2007年8月7日后在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部门依法供应土地上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销售后,购房人取得房地产权证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本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计算补征土地收益。

七、本规则第11.2条中的非联体商业用房的用地应按本市有关规定程序实行招拍挂出让。

八、为促进土地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市局将择时转换旧、新供地价格及其因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条件变更涉及计补土地出让金测算标准,统一技术路线,实现新老供地各类价格测算标准一体化。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此目标加快熟地化进程,加强对已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已竣工项目土地出让金(收益)清理结帐。

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完结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741号)、《关于划拨土地上已建成住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62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46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技术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488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第5.3条、《关于印发<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第7条和第10条的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各区县(自治县)应主动与业主联系,切实搞好服务工作。

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土地利用处联系。

联系人:

邓兰  

联系电话:

63654077

 

附: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Ⅰ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行为,建立和完善土地资产管理标准化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土地管理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的业务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因依法延长出让年限、改变用途、增加建筑面积修订土地出让合同,依法审查划拨性质转变为出让性质的土地、出让土地的转让、划拨土地的转让事宜时,确定政府应征收土地价款的行为。

土地评估时,涉及土地价款确定按本规则规定计算。

3适用的用地范围

主城规划区2616平方公里注1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土地价款的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渝府[2002]79号注2、渝府发[2004]43号注3文标准;

主城规划区2616平方公里范围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必须严格执行渝府发[2000]76号注4文标准。

4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确定的前提条件

土地价款确定的前提条件是宗地土地级别明确、土地权属清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已确定规划用途以及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已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进行现场勘界并形成测绘报告。

5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确定报告

土地价款确定报告是国土部门依法确定土地供应价格的最终成果。

国土部门必须严格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用途级别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金标准及规划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用途、建筑面积,按本规则测算确定土地供应价款,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土地的基本情况,土地出让金计算依据、过程、结果,土地成本审计(评估)确认结果,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

该报告是集体研究土地供应底价的依据之一,并须纳入宗地供应档案备查。

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6.1基础价格确定

6.1.1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征收(用)土地费用、土地整治成本(审计)确定。

6.1.2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6.1.2.1地上有建构筑物,属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成本按已发生的拆迁安置费审计确定,已进行整治的,整治成本按照已发生的实际整治费用审计确定;

属非旧城改造项目的,按该宗地位置、面积、原用途、原取得方式、原利用状况等条件评估确定,其评估基准日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为准。

6.1.2.2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参照周边相同用途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价确定。

其中,成熟度不一致的,应当进行成熟度修正。

6.2市场价格确定

根据宗地位置、面积、规划用途、规划建设规模等条件结合市场情况,并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路线评估。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7.1基础价格确定

7.1.1成本价格确定

7.1.1.1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7.1.1.2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7.1.1.2.1地上有建构筑物,属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成本按已发生的拆迁安置费审计确定,已进行整治的,整治成本按照已发生的实际整治费用审计确定;

7.1.1.2.2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参照周边相同用途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价确定。

7.1.2标准出让金确定

7.1.2.1标准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

V=S建×

kivimi

(1)

V——宗地土地出让金

S建——出让的计价建筑面积。

商业、居住用地容积率不足1.5的按1.5计算,工业用地容积率不足1的按1计算。

Vi——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用途级别标准出让金

mi——规划部门给定的用途比例。

若系商业、住宅混合用地,规划部门已确定比例的,以规划部门确定的为准。

规划部门未就商业、住宅比例作规定的,按商业:

住宅为2:

8予以确定。

若规划部门规定的用途为居住,其比例按商业:

ki——用途年限修正系数

7.1.2.2土地出让金用途级别确定原则

7.1.2.2.1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出让的托儿所、设备用房(含转换层)、学校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出让金计算应收土地出让金,小区会所用地按商业用地标准出让金计算应收土地出让金。

7.1.2.2.2地上车库用地参照商业标准用地出让金计算应收土地出让金。

7.1.2.2.3一类居住(含别墅)、加油(气)站用地应收的土地出让金,至少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用途级别出让金标准计算的土地出让金上浮20%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起始价中的土地出让金。

7.1.2.2.4土地依法出让时应当依据土地供应时市国土部门公布的用途级别确定拟出让宗地的土地级别;

对未确定土地级别的地块,可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参照周边地块土地级别确定相应土地级别。

7.1.3基础价格

基础价格等于上述土地审计(评估)的成本与标准出让金之和。

7.2市场价格确定

Ⅲ因依法修订土地出让合同须补交土地出让收益

8依法延长出让年限

8.1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增加出让年限的,按批准增加出让年限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用途级别年限标准出让金的平均单价、依法批准调整土地出让的年数、计价建筑面积三者的乘积计算的结果,作为依法延长土地出让年限应补征的土地出让金;

V=

Δn×

S建

(2)

V——延长年限补征的土地出让金

——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用途级别出让金标准与用途比例乘积之和(即按用途比例加权的出让金标准)

——市政府确定的最高用途年限与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规划部门批复的设计方案用途的比例乘积的和(即按用途比例加权平均的出让年限)

Δn——延长的土地出让年限

S建——规划部门批复的建筑面积

8.2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后增加出让年限的,按修订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纯收益、计价建筑面积、出让年限平均单价即(

),与批准增加出让年限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用途级别年标准土地出让金的平均单价(

)分别比较,按从高原则选取的平均单价(Vmax)、依法批准调整的出让年数(Δn)、计价建筑面积三者乘积计算的结果,作为依法延长土地出让年限应补缴的土地价款(V)。

=

(3)

——修订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纯收益计价建筑面积出让年限平均单价

V楼——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楼面单价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年限与出让合同约定的该用途比例乘积的和

(4)

——修订土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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