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课本重点例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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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课本重点例题Word格式.docx

5%=750﹙元﹚

剧院代扣代缴演出团体营业税=﹙150000-15000-14000﹚×

3%=3630﹙元﹚

剧院代扣代缴经纪人营业税=14000×

5%=600﹙元﹚

[案例2﹣12]

某工程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时间1个月,获取报酬30000元。

如果该设计人员要求建筑单位再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将该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试分析该工程设计人员的税负变化情况。

方案一:

一次性支付30000元。

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那么,该设计人员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0×

﹙1-20%﹚=24000﹙元﹚

应纳税额=20000×

20%+4000×

30%=5200﹙元﹚

或者

应纳税额=30000×

﹙1-20%﹚×

30%-2000=5200﹙元﹚

方案二:

分月支付。

应纳税额=﹙3000-800﹚×

20%=4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440×

10=4400﹙元﹚

按照分月支付报酬方式,该设计人员的节税额为:

5200-4400=800﹙元﹚

在上述案例中,之所以分次纳税可以降低税负,其原因在于:

把纳税人的一次收入分多次支付,既可以多扣费用,又可以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案例2﹣13]

王教授到外地一家企业授课,关于授课的劳务报酬,王教授面临两种选择:

一是企业给王教授支付授课费50000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10000元费用由王教授自己负担;

二是企业支付王教授授课费40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由企业负责。

请问王教授应该选择哪一种报酬方式?

王教授自负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

30%-2000=10000﹙元﹚

该税额由企业代扣代缴。

王教授实际收到的税后授课费=50000-10000=40000﹙元﹚

再减去授课期间王教授的费用开支10000元,则王教授实际的税后净收入为30000元。

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个人所得税额=40000×

30%﹣2000=7600﹙元﹚

企业为王教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王教授实际收到税后授课费=40000-7600=32400﹙元﹚

由此可见,有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等费用开支,王教授可以获得更多的税后收益。

对于企业来讲,其实际支出并没有增加,反而有减少的可能,原因如下:

对企业来讲,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也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案例3—5]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假如某服装经销公司在2008年为庆祝建厂10周年,决定在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打8折,即按现价折扣20%销售,原100元商品以80元售出;

方案二,赠送购货价值20%的礼品,即购100元商品,可获得20元礼品;

(进货每件成本为70元/100件)现分别计算方案一,方案二中,公司的税后利润。

不考虑赠送货物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一:

应纳增值税:

[80/(1+17%)×

17%]—[70/(1+17%×

17%]=1.45(元)

企业利润额:

[80/(1+17%)]—[70/(1+17%)]=8.55(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8.55×

25%=2.14(元)

税后净利润:

8.55—2.14=6.41(元)

销售100元时应纳增值税:

[100/(1+17%)×

17%]—[70/(1+17%)×

17%]=4.36(元)

赠送20元时应纳增值税:

[20/(1+17%)×

17%]—[14/(1+17%)×

17%]=0.87(元)

企业利润额为:

100/(1+17%)—70/(1+17%)—14/(1+17%)=13.67(元)

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100/(1+17%)+20/(1+17%)—70/(1+17%)—14(1+17%)]×

25%=7.69(元)

税后净利润为:

13.67—7.69=5.98(元)

[案例3﹣7]

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

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要提供给丙企业。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40000元,以下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企业

名称

增值税

税率

生产数量

(件)

正常市价

(元)

转移价格

所得税率

17%

1000

500

400

25%

600

700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40000元,市场月利率为2%。

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

500÷

(1+17%)×

17%-40000=72650-40000=3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

600÷

17%-72650=87180-72650=14530(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

700÷

17%-87180=14529(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30+14529=61709(元)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400÷

17%-40000=58120-40000=18120(元)

17%-58120=14530(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

700÷

17%-1000×

500÷

=29059(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4530+29059=61709(元)

由于三个企业的生产有连续性,就使得本应由甲企业当其应缴的增值税款相对减少14530(32650—18120)元,即递延至第二期缴纳(通过乙企业);

乙企业原应缴纳的税款又通过转移价格递延至第三期由丙企业缴纳。

考虑折现因素,则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相对下降。

[案例3—11]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筹划

某商贸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面粉,又兼营餐饮服务。

某月从粮油公司购进面粉,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款13万元,当月该批面粉的8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5万元;

另外20%用于加工制作面条、馒头等,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4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面条、馒头属于非应税项目(营业税)

若不能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3×

[45÷

(95+45)]=4.18万

若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3×

20%=2.6(万元)

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两类不同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58万元(4.18—2.6)。

[案例3—14]农产品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B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

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再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B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

由于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进项税额主要有两部分:

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

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按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与销售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比例很小。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高达13.4%。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围绕进项税额,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筹划方案:

公司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

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

筹划方案实施前,假定每年公司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

17%-(13+8)=64(万元)

方案实施后,独立出来的饲养场免征增值税,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奶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35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

则: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00×

17%-(350×

13%+8)=31.5(万元)筹划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32.5万元,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3.25万元。

[案例4-1]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0.5元每斤的复合税率。

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

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

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

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

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

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

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

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

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

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

20000万元×

20%+5000万×

0.5=9000万元

增值税:

17%=3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

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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